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該怎麼處理

  駛機動車輛就難免不出事故,但是發生事故後逃逸確實給當事人和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而自首又是一種知罪而後改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難度。那麼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規定將“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逃逸緻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後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後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

  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於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於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肇事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肇事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肇事,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肇事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肇事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不構成肇事逃逸的6種情況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肇事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肇事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肇事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肇事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肇事現場並及時報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