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條件
代理記賬是指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該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理為其辦理會計業務的一種會計中介服務。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特徵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物件是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理記賬機構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機構的好處
第一、 費用節省,享用專業團隊的服務。
第二、 運用計算機技術,高效,低差錯率。
第三、 政府審批,專業正規,保障經濟責任,免除企業後顧之憂。
第四、 避免因會計人員變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節省了專職會計住房、社會保險開支。
第五、 避免專職會計技能單一,影響會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