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業務

  代理記賬指的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小企業為服務物件所進行的包含代辦納稅、報賬、記賬以及算賬等業務。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准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諮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託,代表委託人辦理下列業務:一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所需的資料

  1.新接客戶應提供公司的證件影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身份證等影印件***

  2.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辦公費、房租費、通訊費、運輸費等***

  3.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4.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記帳聯***

  5.公司員工的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性別,名字,地址,***

  代理記賬的發展現狀分析

  一、代理記賬的內容及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採用電腦記賬或手工記賬方式,代理其辦理會計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物件是指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或其他需要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理委託單位辦理所委託的會計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財政部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除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四種類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中關於人員、資產和制度的有關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將代理記賬的實施物件從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擴大到所有需要實施代理記賬的單位,標誌著代理記賬行業正在發展壯大,代理記賬機構已經由過去的輔助機構逐步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興中介服務行業。另外,為了履行WTO協議中我國在2005年末全面開放會計服務市場的承諾,新《辦法》還增加了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有關規定,使該項法規的適用範圍有了進一步拓寬。

  二、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 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又提供了新的合法的中介機構,成為註冊會計師的一項法定業務。《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建賬建制、辦理賬務業務",表明註冊稅務師也可以從事代理記賬業務。與此同時,為了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94年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此外,《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徵管強化查帳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小企業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小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部分省市也根據財政部的有關檔案精神出臺了一些地方法規,例如北京市財政局早在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財政局在今年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釋出後於3月30日重新發布實施了《上海市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雲南省財政廳於4月19日釋出了《雲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財政廳於4月20日印發了《山東省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財政廳於5月9日印發了《安徽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河北省財政廳、浙江省財政廳等省市財政廳局也紛紛下發了有關貫徹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檔案,標誌著一套由上至下、層次分明、結構完整的代理記賬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建成。

  三、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推行力度不一,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也極不平衡。有的地區代理記賬機構數量較少,行業發展緩慢,有的地區財政部門甚至連代理記賬許可證都從未審批過,更談不上發展了。但有的地區發展較快,特別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江蘇等地,代理記賬機構發展勢頭強勁,例如上海市今年5月份公佈的具備代理記賬資格的單位已達400多家,廣州的會計代理機構也有300多家,而在江蘇的蘇南例如太倉、常熟、張家港等地平均每個縣市的代理記賬機構都在二三十家以上。在這些會計公司中,有的已經走向了規模化經營,例如北京的春雪會計公司經過七年的發展,服務範圍已經覆蓋北京所有區、縣,目前設有28個連鎖辦公地點,專職會計從業人員達600多人;北京信海誠財務公司才成立五年,客戶已近上千家;上海宜旺財務諮詢公司目前有客戶100多家,公司年營業收入達500萬元,服務物件甚至包括世界500強企業;江蘇太倉最大的會計服務公司已有30多個分部,代理記賬業務已經延伸到鄉鎮。這些代理記賬機構的服務物件覆蓋了所有行業甚至部分事業單位,服務內容已經遠遠超出單純的代理記賬,業務已經延伸到與代理記賬相關的稅收策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註冊、年檢、財稅諮詢等服務,有的企業還專門設立了網站提供網上賬務線上查詢、網上報稅等服務。但從總體上來講,我國的代理記賬行業目前發展極不平衡,規模普遍較小,業務拓展困難,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許多小規模企業、小型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大部分被兼職會計人員壟斷,有的會計人員兼任四、五家甚至十多家單位的會計,這些會計人員僅僅充當了單位報賬員角色,完全失去了會計的監督職能,很容易導致"做假賬"和會計資訊失真現象的發生。另外,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對代理記賬工作也存在片面認識,在稅款徵收上"重定額輕建賬",不支援代理記賬機構的發展,從而導致個私經濟建賬工作和代理記賬開展不力。其實,早在97年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出通知,要求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私營經濟組織的建賬工作,不具備建賬記賬能力的單位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政府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行業的扶持力度不夠。各地區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大都處於起步階段,規模小,內部控制制度不規範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辦公場所裝置有限,加之各地區的經濟狀況差異較大,很多很少甚至沒有業務,運作困難,發展緩慢。另外,服務行業的各種稅費較高,代理記賬機構卻不能象其他行業或中小企業一樣享受到較多的財政、稅收方面的優惠及扶持政策,嚴重製約了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

  3、代理記賬行業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當前對於大多數小規模企業、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沒有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託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很多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的是社會個人、下崗職工或是委託人的親戚朋友,他們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收費標準不一,業務水平也參差不齊,甚至沒有會計從業資格,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模糊不清,而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對代理記賬行業多頭管理,難以形成合力,檢查不到位,甚至不檢查,這不僅干擾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4、相關配套法規不健全。在工作實踐中,受託人由於與委託人所處的地位不同,利益關係不對等,無法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在代理記賬法律關係中,受託人的法律責任一直也沒有得到徹底的規範,新《辦法》雖然取消了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要求,但具體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一旦遇到實際問題,具體適用的法律依據仍然不足。另外,新《辦法》取消了"不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硬性要求,是否會對剛剛壯大的代理記賬行業形成負面作用也有待研究。

  四、進一步推進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的措施

  1、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今年是《會計法》實施二十週年,《小企業會計制度》已於1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也已正式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已經形成,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也將陸續出臺,新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目前正處於推廣宣傳的最佳時間,我們應當借全社會普遍關注會計行業發展的東風,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小規模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的新局面。

  2、加強政府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門的扶持力度。這一點可以學習江蘇省南通市的做法。南通市財政局於2004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支援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財政政策》,對創業初期的民營小企業,在企業自願的前提下,試行財政出資為其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從而降低企業的商務成本,達到"財政出資、中介服務、企業受益"的目的。之後,又陸續下發了《關於財政出資為民營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的通知》、《財政出資為民營企業代理記賬的出資標準及相關要求》,並建立了和公佈了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庫,該市規定:凡在南通市區進行稅務註冊登記、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或在職職工10名以下、單位成立不滿兩年的民營企業,可從《南通市區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庫》中選擇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委託代理記賬業務,由財政出資***每年2000-4000元***為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代理記賬機構,可向南通市財政局領取或在網上直接下載《財政購買委託代理記賬服務申請表》。這些措施的出臺,有效地促進了當地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此外,財稅部門還應該積極研究其他扶持代理記賬行業發展的措施和方法,適時出臺一些財稅優惠政策。

  3、加強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必須從源頭上支援和引導小企業、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在日常工作中,與小企業、小型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接觸最多的是稅務機關。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是納稅的基礎,如果不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稅務機關征稅就缺乏依據,如果採取其他方法計算稅額如定期定額稅制,則不能做到稅賦公平。稅務機關同時又是個體私營經濟財務會計制度的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義不容辭地引導廣大的小企業、小型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實行代理記賬,積極引導這些經濟組織的稅款徵收方式從核定徵收改變為查賬徵收,在積極貫徹執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力開展個體工商戶建賬和強化查賬徵收工作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確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範圍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凡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實行查賬徵收,"對應建賬未建賬和建假賬的業戶,要按照同行業、同規模最高納稅額核定其應納稅款","使業戶利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不能得逞,切實解決業戶偏向按定額納稅而牴觸建賬的問題",從而在源頭上推進建賬工作,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

  4、強化監督檢查,採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財政部門作為代理記賬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聯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組織有關落實《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檢查,為代理記賬工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主要內容可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對所有從事代理記賬的個人和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建立代理記賬機構檔案庫;二是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定期檢查和年檢制度,對未通過檢查或年檢的代理記賬機構,撤消並收回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禁止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三是規範已從事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的執業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經營、違法經營、做假賬等不法行為,減少乃至消除地下"代賬"、"兼職會計"等現象。同時,可對代理記賬機構試行信用等級管理,財政部門可結合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管理對代理記賬機構實行綜合考核,從而進一步提高代理機構的執業質量。

  5、進一步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和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就目前而言,大部分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中兼職人員較多,業務水平不高,難以適應規模化經營和今後會計服務市場國際化發展的要求。代理記賬機構應該打破常規,面向市場招聘一些高素質複合型的會計人才,不斷壯大隊伍,建設一支遵紀守法、會記賬、記真賬、水平高的代理記賬隊伍。同時,可建立一個類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行業協會或管理機構, 制定一套規範統一的業務操作流程、制度,在接受財政部門監管的基礎上,對代理記賬行業實行統一的管理和市場化運作,並加強行業資訊的整理、統計、交流,促進其快速發展。

  6、儘快完善有關配套法規,明確代理記賬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法律問題。財政部有必要儘快出臺《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各省市地方財政部門也可以先行出臺有關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審批、年檢、業務管理等工作。同時,有必要根據國外的先進經驗,研究制定有關國際會計公司財務外包業務和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有關法律法規,從而促進我國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早日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