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如何進行商標保護

  企業應該如何對自己的商標進行保護?有什麼保護的措施?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保護方案是什麼

  1、先註冊後使用商標。

  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他人也可使用該商標。如果企業的商標先使用後註冊,則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搶注;一旦被他人搶注後,企業就會陷入被動,要奪回商標只能訴諸法律,費時費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喪失商標專用權,企業很可能失去已開拓的市場,這方面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企業應當先註冊後使用商標。鑑於商標註冊歷時較長***從申請至核准註冊需一年多***,最好事先多註冊一些備用商標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

  2、選擇設計獨特的商標。

  選擇商標在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禁用條款的前提下,要儘量使商標具有顯著性,要與眾不同、特色鮮明,讓消費者一目瞭然,過目不忘。如果一味去模仿別人的商標,不僅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還會毀掉自己的信譽。

  3、選擇消費者喜歡的商標。

  商標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因此選擇時要考慮以下因素:***一***不能太複雜、繁瑣,要易記***便於消費者記憶***,易看***醒目、突出,給人的直觀印象很深***。***二***要注意商標的發音,商標文字的讀音應當琅琅上口,便於消費者呼叫,容易傳遞資訊。***三***要注意不同國家、民族的政治、宗教、風俗、習慣、語言等因素,避開引起不良後果的文字、圖形。如“藍天”商標譯為“BLUE SKY”本來沒錯,但進入美國市場後卻大受冷落,原因就在於“BLUE SKY”在英語裡有“無法收回的債券”之意。

  4、註冊防衛商標。

  “防衛商標”是指為防止他人使用對自己註冊商標造成損害而註冊的商標,包括防禦商標、聯合商標兩類。防禦商標是指商標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標註冊在其他非同類商品上,這樣可以延伸註冊商標的權利保護範圍。聯合商標是指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兩個以上相近似的商標,如申請“健胃寶”後,又註冊“寶健胃”、“胃健寶”等商標,但須注意的是,在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必須一同轉讓。

  5、商標國際註冊。

  企業如果沒有在外國註冊商標,產品出口到該國時若商標已被搶注,則面臨被訴侵權的危險。因此,企業從長遠發展考慮,應做好商標國際註冊工作。目前最簡便、最省時、最省力的是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通過該體系可在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成員國獲得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手續簡便、註冊費用比單一國家註冊要便宜很多。

  6、統一商標和企業字號相同。

  企業最好將商標作為字號登記企業名稱,這樣一來,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並使用,誤導公眾,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商標和字號統一,有利於企業進行宣傳,也有利於消費者牢記和區別。

  7、突出宣傳商標。

  一些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往往突出商品通用名稱,忽視對商標的使用,將商標放在不顯眼的位置上,變成了“小鈕釦”;在廣告宣傳中,海闊天空地介紹商品和企業,卻避而不談商標。忽視商標的使用和宣傳不能幫助消費者“認牌購貨”,使商標失去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商標知名度自然無法得到提升。

  馳名商標保護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業務的發展,域名的商標識別作用日益顯現,若他人將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並使用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有權請求登出該域名,以防引起公眾誤認。但遺憾的是,《商標法》並沒有考慮我國已有的司法實踐經驗而對之加以規定,表明《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並沒有自動延伸到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有必要向計算機網路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延伸,他人不得將馳名商標或者與馳名商標近似的標識註冊為域名並加以使用。這還有待於我國《商標法》進一步加以明確。

  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關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聯盟各成員國規定。”“對於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註冊和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根據該規定,註冊不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得的,也不是用於欺騙的目的,那麼馳名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其註冊5年內對其註冊提出爭議,才可以撤銷,如果爭議在5年之後提出的,則不能再撤銷。可見這也是對其他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然而對於以欺騙的手段或用於欺騙的目的,那就不論馳名商標所有人何時提出異議,都將予以撤銷。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也做了同樣的規定,而且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規定商品商標擴大到對服務商標的保護。

  我國新《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可見,我國新《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說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不同於一般商標的保護,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而對於一般的商標將要受五年時間限制。

  此外,我國的新《商標法》還規定了禁止對商標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這一規定有利於禁止國外一些企業對我國馳名商標的反向假冒,為我國企業建立國際知名品牌開創了良好的前提條件。另外,新《商標法》還賦予工商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的權力,加強對商標違法行為的查處,賦予商標權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自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這一切也有利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但是我國《商標法》還有不足之處,如對馳名商標的淡化的問題未作規定。淡化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從而使侵權人利用他人的商標信譽,並直接削弱馳名商標的宣傳作用,削弱商標對商品質量的證明作用,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該採取如下措施:

  1.將淡化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註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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