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班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杭州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杭州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為: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除此之外,並不是所有的加班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加班無法通過調休方式進行補償的,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二、加班工資的具體計算方式

  各地規定不盡相同。浙江:

  加班工資以職工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為計發基數。上述標準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以下方式確定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本人的崗位

  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基數;

  3、崗位、技能工資難以確定的,以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為基數,同時扣除績效、獎金和物價補貼;難以區分工資、獎金、物貼等專案的,以職工上月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

  4、上述計發基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發基數。

  5、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杭州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杭州加班工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