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保險合同條款範本
養老金保險是指以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為主要物件的社會勞動保險。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養老金保險的合同條款範本;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宣告、批註、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週歲以上、六十九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後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後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週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採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稽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釋義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為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