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如何變更有哪些流程
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其中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一起來看看小編為你帶來的“營業執照變更”,歡迎閱讀!
公司營業執照變更流程
***一***、變更營業執照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檔案: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提交以下檔案: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及換髮的新批准證書;
4.經營範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准檔案;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營業執照註冊資本或變更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檔案: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註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註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及換髮的新批准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檔案: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營業執照註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及換髮的新批准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六***、公司更名,首先拿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
1、帶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正副本、IC卡、公章、新舊法人代表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等資料,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變更。
2、帶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公章等資料,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
3、帶上以上變更的證件,辦理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貸款證、各種資質證等證件的變更。
注意:一個月內必須要辦理變更,不然要***的
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變更需要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公章,如果變更法人代表,需要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如果變更股東需要攜帶新章程.變更地址就不需要攜帶什麼,需要攜帶原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原件,IC卡。
變更稅務登記需要攜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影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公章,如果變更法人代表需要攜帶新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公司新章程,變更股東則需要攜帶新股東身分證影印件,公司新章程,變更地址需要攜帶新章程及新的租賃協議即可,公司公章一定要帶上。
注意:辦理時間最長3個工作日,變更費用不超過100元
營業執照變更流程包含了變更營業執照企業名稱、變更住所、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增加營業執照註冊資本或變更營業執照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等內容。
關於營業執照變更的相關問題
一、整體變更是新設一個股份公司嗎?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公司變更型別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因此,整體變更很顯然是一個變更公司型別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新設股份公司。
但在具體實務中,整體變更中的當事人***公司、工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相關方***似乎更傾向於將其作為一個新設股份公司來處理。這主要表現在:
1.各方當事人把整體變更理解為新設一個股份公司。工商部門不區分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資本是否發生了變化,視同新設處理,均要求企業提交驗資證明。企業把整體變更理解為有限公司股東以淨資產出資設立一個新的股份公司。在變更公司型別的過程中,有時資本並沒有發生變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這種變更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如在變更公司型別的過程中,資本也發生了變化,則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變更資本的驗資證明。我所碰到的實際情況是,某有限公司註冊資本6,000萬元,變更為股份公司後申請的註冊資本仍為6,000萬元,這種情況下,股東投入的資本未發生變化,按規定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但工商部門仍要求提供。
2.驗資證明缺乏規範性,設立驗資還是變更驗資混淆不清。目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規範並未明確變更公司型別同時變更資本情況下如何出具驗資證明,實務中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也是五花八門,有些是作為新設股份公司進行設立驗資,有些是審驗範圍是變更驗資,但審驗結果還是寫成了新設驗資。
因此,我們建議,在工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層面、企業行政申請層面均把整體變更規範為變更公司型別的同時變更資本可能更為妥當,亦應區分變更公司型別的同時是否發生了資本的變化。如發生了變化,相應的驗資證明亦作變更驗資更為合規合理,這有賴於驗資證明格式的統一。
二、整體變更是否繫有限公司股東以淨資產出資?
原《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的淨資產額;新《公司法》9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這就出現了“將有限公司淨資產額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以下簡稱“折股”***的概念。由於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整體變更必然涉及到折股的行為。那麼,折股在法律上、財務上到底又是一個什麼概念呢?實務中的普遍做法是把折股理解為有限公司股東以淨資產出資投入到一個新設立的股份公司。
我們認為,把公司法的這個關於折股的規定在財務上處理為其他所有權者權益轉增資本更為合理。淨資產不是一個確切的法律術語,是一個財務術語,其意思就是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從民法財產權的角度來看,折股實際是所有權人將淨資產的按份共有權作為出資折成股份。如果這個所有權人將淨資產按份所有權作為出資投入到一個新的法律主體,可以理解為淨資產出資;如果法律主體並未發生變更,那麼其資產的權屬、價值均未發生變化,沒有新的股東投入新的資產增加新的資本,再理解為淨資產出資比較牽強,我們認為理解為“以淨資產扣除原實收資本後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轉增資本”可能更為合理,即淨資產扣除原實收資本後的其他資產摺合為新增的資本。顯然,整體變更並未發生法律主體的變更,在財務上處理上作為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更為合理。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如果整體變更時,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低於變更前的註冊資本,由於公司法關於折股的規定,企業不得不履行減資程式,而啟動減資程式不可避免將影響企業經營,但實際上此時企業的資產信用狀況並未發生任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