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收費

  商標異議的收費大概需要多少錢?貴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異議需交什麼費用

  商標委託代理異議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商標異議複審需注意什麼

  當被商標異議被商標局裁定後,並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定性,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後15天***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複審,裁定才生效。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裁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一但受理了商標異議複審申請,則商標局對該異議商標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商標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總之,法律已經給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異議複審”的程式,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異議申請的理由有哪些?

  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誌。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

  2、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註冊的。

  3、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濫用地理標誌,致使公眾產生混亂的。

  4、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

  5、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誌權的。

  6、初審認定的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怎樣辦理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還應該提交一下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異議的原因有哪些?

  為什麼經過商標局審查後公告的商標還會被他人提出異議,常常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所不理解。應該說,初審公告後的商標,絕大多數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提異議而予以核准註冊,但每年都有—定數量的初審公告商標被提異議。

  其原因之一是商標審查行為的侷限性、主觀性和不統—性,使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日性住商標審查中不能全部被糾正,有些具有惡意的申請註冊行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標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中對可初審公告的商標作出了三條原則性的規定,即第七條應具有顯著性、第八條不違反禁用條款、第十八條不能與申請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也作出了規定。經商標局審查,凡不違反上述規定的申請註冊商標,均可被初步審定並公告。這些規定作為商標審查原則,是對商標審查行為的規範,同時又使商標審查行為不可避免地具有侷限性。這些規定明示商標審查不涉及《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原則以外的內容,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搶注、模仿、抄襲、侵犯他人在先權等行為,在商標審查中不能被制止。審查行為的主觀性則表現在審查結果的差異上,某些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申請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駁回複審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公告的商標,是被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而經商標局初審公告的商標,被異議後又可能裁定為不予核准註冊。而商標審查標準的調整,使具有同一特徵的商標的審查結果有時出現前駁後準現象;而同一特徵的商標在多類別上申請註冊,也有此類別上駁,彼類別上準的現象。這些事實既表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不統一性,也證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主觀性。商標審查行為的物件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煞費苦心設計出的商標,很難避免與眾多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衝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明顯具有抄襲、模仿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人行為的盲目性在審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糾正,具有惡意的行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審公告的商標中有一部分被捉異議是正常的。

  原因之二是提出異議的人具有主觀性、盲目性,有的明顯具有惡意。例如,提出異議的人認為,初審公告的商標與他人***包括提出異議的人***在先申請、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這種認為往往帶有很強的主觀性;提出異議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標資訊就提異議,而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其他在先權利不瞭解或瞭解不多,帶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單位和個人則是出於商業利益,或者想借此獲得不正當利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明顯具有惡意。提出異議人的主觀性、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對明顯具有惡意的如何及時制止,應予研究。

  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仍可被提異議的原因,一是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雖是終局決定,但其決定的是應予審定公告,而不是核准註冊。因此,終局決定公告的商標仍屬於異議物件的範疇;二是終局決定是針對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進行復審,而經複審予以公告的商標,改變的是商標局駁回申請這一結論,仍不能完全糾正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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