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流程

  商標異議答辯是針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的一種抗辯,從而可以使審查員能有一個更公正的判斷。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異議答辯的流程

  1、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件後,一般要經過必要的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商標異議書及有關材料在被異議商標異議期滿的一個月後,將商標異議書的副本轉交被異議人,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辯。被異議人是否答辯由自己決定。

  2、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答辯,將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依法進行裁定,期滿仍未答辯的,商標局按未答辯依法進行裁定,裁定結果形成正式公文送達當事人。

  3、如果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

  商標異議答辯的內容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建議委託專業的商標律師事務所或代理機構來代理。

  如何做好商標異議答辯和申請?

  ***一***異議商標權利證明

  提供異議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在商標異議書中僅僅寫明被異議商標的有關資訊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提供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這是異議人應負的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僅有異議商標的有關情況而無異議商標或在先權利的有效證明,則是一個不合格的商標異議申請。因為沒有上述證明材料,被異議人難以作出答辯,顯失公平;沒有上述證明材料,異議理由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就失去了基礎;沒有上述證明材料,審查員就無法作出比較,也就無法進行裁定。

  ***二***異議理由

  每個審查員都擔負著繁重的異議裁定任務,冗長累牘的異議理由無疑會增加審查員的負擔。雖然商標異議案件具有較強的複雜性,異議理由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都應當做到簡練明瞭、突出重點。詳言之,異議理由的闡述應根據具體案情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異議商標為已註冊商標

  當異議商標是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時,異議人首先應當從音、形、義等方面就異議商標和被異議商標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結論。例如,“三菱”和“三稜”、“黃冠”和“皇冠”的發音相同或近似;“五彩”和“玉彩”、“露飛”和“霞飛”的字形近似;“花”和“FLOWER”、“HAWK”,和“鷹”的含義相同或近似。其次,異議人比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類似商品作出比較,進而得出屬於類似商品的結論。最後,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前提下,進一步指出兩商標已構成使用於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尚需說明的是,異議人可以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限制,從商品的銷售場所、銷售渠道、消費物件、功能、用途等諸多方面進行比較,指出兩商標使用商品在上述方面具有共同性***例如“酒”和“啤酒”、“煙”和“煙具”、“汽車”和“輪胎”***,從而進一步指出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雖非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也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2、異議商標為未註冊商標

  異議人以未註冊商標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難度較大。因為,我國《商標法》實行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註冊是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和受商標法保護的前提條件。一件未註冊商標如果想在異議程式中得到保護,異議人必須舉證證明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出於惡意***通稱“搶注”***。完成這一證明過程的三段論是:“異議人將異議商標在商業上實際使用+被異議人明知異議商標的存在並將該商標申請註冊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被異議人搶注”。標有異議商標的商品、異議人對異議商標的廣告宣傳***如用於宣傳的張貼畫、在各種媒體上釋出廣告的圖樣、發票等***、銷售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業務往來***如被異議人從異議人或其代理人進貨的單證、被異議人曾是異議人銷售商的證明等***。此外異議人還需就異議商標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異議商標為常見的或固定的字詞組合、自然生物的常見的或普通的造型,則其受到《商標法》保護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大。

  3、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

  由於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製度,異議人主張異議商標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必須提供國家工商局或省級工商局頒發的相關證書或證明檔案。異議人要求給予異議商標以跨類別擴大保護的,必須證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存在一定的聯絡,而且此種聯絡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異議商標的馳名度極高並具有很強的獨創性,才有可能獲得在所有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的擴大保護。如用於藥品上的“同仁堂”、用於彩電上的“KONKA”和“長虹及圖”商標的“圖形部分”、使用於服裝上的“雅戈爾”。

  4、異議商標為知名商標

  外國異議人在提出異議時大多聲稱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這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我國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實行主管機關認定製度。代理人對於外國註冊人擁有的已具相當知名度的商標,即使符合馳名商標條件,在行文時也不宜稱其為馳名商標,這是保持法律和諧與穩定的需要。但是,我國作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有義務給予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異議商標以相應的保護。因此,對於異議人稱其異議商標是馳名商標的,代理人闡述異議理由可以參照下列思路:首先,以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為根據,幫助異議人提供異議材料***如異議商標的使用歷史、廣告宣傳、銷售額、世界各國的註冊情況***,證明異議商標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證明異議商標在我國的知名度,進而請求將其提到馳名商標的高度加以保護。最後,分析異議商標的獨創性、被異議商標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對異議商標的淡化,從而要求對異議商標給予擴大保護。例如,使用於彩色膠捲上的“KODAK”、用於飲料上的“COCA—COLA”***其中COLA已成為通用名稱***。

  5、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

  異議人以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侵犯其在先權利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例如,主張版權***著作權***的,應提供作品的發表證明、創作證明、商標設計證明等;主張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應提供專利主管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書;主張名稱權的,應提供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的登記證明檔案。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異議人引證其他在先權利提出異議的,必須證明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出於故意或惡意,或證明被異議人的行為構成複製、模仿、剽竊、抄襲。如果異議人能夠證明其對引證的圖形***作品***、名稱、外觀設計已經進行商業使用,則更具說服力。

  ELTAMTHRIN”即“溴氰菊脂”的別名,形成通用名稱,但異議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

  ***三***異議材料及其後補

  代理人應當轉變異議材料“多多益善”的觀念,使異議材料做到簡潔明瞭、重點突出。將與異議案件密切相關、具有說服力和可能影響異議裁定結果的異議材料及時送至我局。例如,異議商標在我國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註冊證;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情況,等等。一般而言,註冊證尤其是我國的註冊證最具說服力,只有在證明異議商標的知名度或被異議人“搶注”時,才有必要提供實際使用、廣告宣傳和銷售額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由於缺少有關異議裁定期限、異議材料後補時限的規定,造成了隨時都可以補交異議材料的現狀。應當指出的是,此種狀況的存在對被異議人是不公平的。尤其是異議人在答辯通知傳送被異議人之後補交異議材料,其中的不公平更加突出。因為,被異議人無法看到後補的異議材料,也就不能針對異議材料作出對己方有利的答辯,這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這就要求代理人做到及時提交異議材料,既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又尊重被異議人答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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