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答辯的條件
商標爭議要進行答辯,那麼這答辯的條件是什麼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申請
商標爭議答辯是指被爭議人在自己申請的商標核准註冊後被提出爭議,為了維護商標權的合法合理使用進行的答辯。
商標爭議答辯申請的必備條件:申請爭議答辯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並且核准註冊商標被爭議人提出了爭議;在爭議答辯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資料。
商標爭議答辯人需要準備:申請人簡介、已註冊商標使用和宣傳情況;提出爭議答辯的理由,其理由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已註冊在先的商標***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上***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商標爭議答辯申請書》;企業的身份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代理申請,還需要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提交爭議答辯申請後,一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發出《商標爭議答辯申請受理通知書》;
一年半到兩年左右的時間,商標局會發出《商標爭議裁定書》。
爭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爭議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爭議複審,對爭議複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異議如何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答辯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5、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6、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宣告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商標撤銷的事由
***一***改變註冊商標,使其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
***二***未一併轉讓或者未一併移轉註冊商標,使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不同的商標權人所有,其中的商標權人不當使用註冊商標,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其他商標權人發生混淆誤認的;
***三***不當使用註冊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其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產地發生誤認的;
***四***不當使用註冊商標,使其喪失顯著特徵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