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的好處
商標答辯是商標遭遇他人異議、不予註冊複審、撤銷等情形時對答辯人權利保護的最佳選擇。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異議答辯的要點
商標異議答辯一般應根據商標異議的理由來陳述,敘述的內容要有針對性,並且有理有據。答辯叫中應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1、抓住重點。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2、突出優勢。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但是被異議人要注意的是,主張商標申請和註冊方面的在先權利時,權利人是否已在我國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比較關鍵,因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在我國已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就比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註冊的商標更有說服力。
3、針對性強。被異議人答辯內容不能與商標異議的內容脫節或與異議的內容完全無關,就是我們常說的答非所問。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顧左右而言他的答辯,起不到反駁異議人異議的作用。
有理還必須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有據,不是憑空捏造。
按期答辯。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能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商標局辦文速度,從答辯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辯由審查員進行裁定,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其中包括郵寄所需的時間。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
對商標異議和答辯的敘述還要注意內容緊湊,邏輯關係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不能以為文章越長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說服力。只要把觀點說清楚,就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商標異議答辯的內容
被異議人的異議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託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裁定,製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3、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並保證郵戳清晰,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係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書副本的信封***用以確定答辯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要隨同異議答辯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標局。
5、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並退回給當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於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6、關於補充證據材料的宣告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宣告,並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後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將擬後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商標異議答辯書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
被異議人——肖寒飛就異議人韶山新韶光電器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在第11類“電加熱器;電爐灶;電壓力鍋***高壓鍋***;熱水器;熱管燈管;電磁爐;電熱壺;電吹風;電筒”商品上於2006年10月20日申請,2009年5月27日公告***總第1169期***的5672520號的“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異議理由做出下述答辯: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商標“新韶康及拼音”與其引證商標***第1803697號,第4857578號***屬近似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及誤認,並認為被異議商標系傍名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商標局應該駁回被異議人商標的申請。
被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和組成截然不同。
先從含義上來說:兩者商標都是“新”字開頭,“新”為修飾詞,僅為商標主體的字首,“新”一般解釋為:剛有的,剛經驗到的;初始的,沒有用過的,與“舊”、“老”相對。
被異議商標的主體為“韶康”,引證商標的主體為“韶光”。
韶康的含義:韶,美好的;康,安寧、不生病。韶康的含義為美好而安寧。
新韶康的含義為:從未有過的美好和安寧。
而“新韶光”的含義與其相差甚遠。新韶光的公司來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標中的韶應解釋為韶山的簡稱,光解釋為光榮,光輝或光明。
新韶光應理解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榮或是韶山人民新的榮耀。
從兩者含義來說,天差地別,絲毫不會令消費者在商標含義上將兩者商標互為聯想,抑或將兩者發生誤認及混淆。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方式不同。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加拼音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為單純中文商標。
再其次從其組成來說,兩者商標的最大不同在於商標最後一個字,一個為“康”,一個為“光”,“康”與“光”都是常用字,讀音和字意都為大眾所熟悉,極易識別。“康”為半包圍結構組合字,“光”為獨體字,從視覺上來說區別巨大,“康”的拼音為“kang”,光的拼音為“guang”從聽覺上來說也是區別巨大。“光”與“康”都是其商標主體中最重要且最具識別性的部分。
“新韶光”與“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區別,所以消費者根本不會將“新韶康”與“新韶光”混淆或誤認。
被異議人肖寒飛通過查閱大量書籍,為其商標取名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電器產品可以帶給消費者美好安寧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創所出,並未模仿或抄襲他人。
再其次、異議人在其商標異議書說:湖南湘知司法鑑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於近似商標。
此僅為個案,不具備排他能力。不能說湖南湘知司法鑑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於近似商標。那麼“新韶康”就應該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對於湖南湘知司法鑑定所的認定結果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表示懷疑,如果隨便一家省級認定機構就可以將商標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斷,那麼商標局和商評委存在還有何意義?
二: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被異議商標到目前為止還根本尚未使用過,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一說,此為異議人胡亂引用條例,為異議人增加莫須有的“罪名”。
綜上可見:被異議商標名稱系被異議人原創,具備商標該有的顯著性,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模仿或抄襲,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隨著時代的進步,商家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並不是只要兩商標之間有一兩個字相同就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商標的申請量急劇增加,常用字、詞的選擇餘地也不斷變小,商標在取名時難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標上有一兩個字與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認定為商標近似,那麼小企業的品牌發展之路將變得滿是荊棘,難上加難。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商標局給予小企業更多的幫助和發展空間。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核准被異議商標的註冊。
答辯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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