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論文

  農民工工傷保險關乎億萬農民工職業健康安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將更多農民工納入到工傷保險體系中,充分發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效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是解決 三農 問題的迫切需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調研報告

  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程序,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成為產業工人。近年來發生的農民工工傷事件令人震驚,且農民工在工傷認定、醫療救護、康復及待遇補償方面頗費周折,因而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在我縣發展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成為政府不可忽視的緊要問題,因此,解決好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問題,不僅是維護農民工權益,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現狀

  縣是一個13萬人的小縣,全縣工傷保險參保繳費人數9045人,其中鄉鎮中小企業的參保人數為861人。縣城工業園企業工傷保險企業參保情況比較好,基本上可達到95%以上。鄉鎮小企工傷事故率高,且員工絕大數人都是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原因是許多企業技術要求較低,為了節約成本,很多企業在簡陋的廠房裡採用了安全效能差、勞動安全沒有保障的舊機器。在這種危險的工作環境下,員工又缺乏必要的勞保裝置,加上加班加點的工作,身體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就造成了工廠工傷事故的多發。調查中發現,許多農民工對勞動法、工傷保險知道的很少,把工傷保險混同為商業性保險,甚至認為工傷保險是“正式職工”的事,與自己這些“臨時工”不沾邊。由此可見許多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缺乏必要的瞭解。

  二、農民工工傷權益享受不到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企業對工傷保險特別是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認識不到位。調查中發現,各類企業普遍存在工傷保險“不划算”的錯誤認識。有的企業認為,農民工素質低,人員流動性大,人員不容易管理,加上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只算眼前賬,認為為他們參加工傷保險會增大企業成本,不利於企業在竟爭中的生存和發展,因而不願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且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時,許多企業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補償、醫療救治等合法費用。

  農民工發生工傷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不積極主動地申請工傷認定,也不按法律規定向農民工支付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大部分農民工發生工傷都是由自己或其親屬來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要向達到傷殘等級的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工傷待遇。許多用人單位對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及其他工傷待遇根本不予支付。

  工傷預防機制缺失。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三個重要方面。工傷預防是指事先防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改善和創造有利於勞動者健康的、安全的生產環境和工作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的健康和安全。目前,縣有關工傷保險的法規條款還多限於工傷發生後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各項待遇標準的給付上,而對工傷預防的內容則涉及的不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傷保險在事故預防中的積極作用。實踐證明,事故前的工傷預防可以大大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減少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三、保障農民工工傷合法權益的對策與建議

  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對大力發展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基於前述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問題,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大力宣傳,營造聲勢,為推進工傷保險創造良好氛圍。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材料、組織知識競賽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另一方面,針對部分企業認識不到位,認為參加工傷保險會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業負擔,繳納工傷保險“不划算”的思想,組織人員上門做企業的工作,幫企業算筆賬,用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導,從企業的長遠生存與發展來看問題,算工傷保險分散風險、互利互惠的社會大賬,使企業理解社會保險的不可替代作用,瞭解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不同效果。

  加大對工傷保險工作的推進力度,例如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加大行政干預,引導和迫使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通過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障案件的查處、制裁,使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應負擔的法律義務,提高它們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為維護農民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加強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工傷保險除了要進行工傷補償外,工傷預防工作必不可少。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實行了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做法,實踐證明,採取積極的工傷預防措施,可以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而我們的工傷預防工作還十分薄弱,所以應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工作,這是目前減少工傷事故頻發的根本措施。工傷預防可以在以下方面做一些工作:一是通過繳費手段和費率機制將企業是否重視安全與本企業經濟利益相聯絡;二是利用部分工傷保險基金開展預防的研究工作;三是通過各種手段,對工傷預防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使得員工能夠加強自身保護意識,積極的爭取應有的權利。鄉鎮企業的員工承擔了經濟建設中最繁重、最危險的工作,他們是當前最需要工傷保障的勞動者,同時也最需要社會的保護和關愛。鄉鎮企業的員工工傷保險不僅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大力地推進,更需要安監、衛生執法等多部門的配合;不僅需要政府,而且需要全社會真正關注他們的健康和安全。

  範文二:淺談農民工工傷保險體系研究論文

  摘要:農民工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然而他們本應該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卻很難落實。本文就從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現狀入手,分析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缺失的原因,從而提出了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措施。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險制度

  一、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已融入到社會化大生產中,成為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軍。然而在為社會創造豐富的物質文明之時,他們卻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會底層。當他們因工受傷甚至死亡時,卻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合理的補償。因此,建立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和諧***。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立法起步比較晚,處在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國家在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方面給予了非常的關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措施,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但是在實際中,這些措施的執行落實卻差強人意。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仍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工傷參保率低、工傷認定程式漫長複雜、工傷三位一體機制缺乏等等。

  二、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戶籍制度的影響

  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排斥是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缺失的根本原因。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戶籍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曾有效地推動我國的工業化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這種帶有歧視性的制度與新體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影響到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順利進行。流徙入城的農民工由於受到戶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壘的阻礙沒有正式的身份,無法融入到就業城市中,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種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在社會保障方面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關立法大都是比較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執行,具體操作起來比較困難。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當得到國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據一項調查顯示,在遇到勞動爭議時,只有少數的農民工通過仲裁機構和法律等途徑解決,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決,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決。最後,缺乏嚴厲的制裁措施。雖然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不少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辦法,但法律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處罰措施和執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懾力減弱。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

  我國政府在保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狀況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兩點:第一,觀念方面。政府認為,農民工進城打工是其個人短期行為,在對城市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帶來了社會問題。因此,政府對農民工採取的主要是以管制為主的政策,從而導致其對農民工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性政策。第二,監督管理方面。用人單位是農民工的勞動場所,也是農民工權益受傷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於政府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不夠嚴厲、監督檢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屢屢發生。公務員之家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分析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之所以成為遷徙的候鳥奔波於城市與農村之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其根源是戶籍制度以及附著其上的各種歧視性制度。只有取消戶籍制度,逐步實現公民的遷徙自由,才能使農民工逐步在城鎮落戶,從而推進城鎮化,消除社會保障領域存在的二元現象。最近幾年,安徽、河北、山東、浙江等十多個省相繼在一定範圍內改革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區別,還農民工平等的身份,使農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獲得城市社會保障,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二***加強與完善相關立法

  對於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鑑德國的經驗,把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明確規定用於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的資金投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對勞動法規範進行梳理,使其規定相對具體明確,提高其可操作性,著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規範中的制裁與懲罰措施。加大對那些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企業的處罰力度,使存在僥倖心理的經營者意識到無機可乘,從而真正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除此以外,在程式立法上,要改進和簡化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給付等程式,提高服務效率,使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利得到切實實現。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和規範作用。

  ***三***強化勞動執法、保障和監察力度

  1.加大政府執法力度。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政府理所應當成為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主要力量。各級政府部門和勞動執法單位要高度重視勞動法律的貫徹實施和對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對那些不能自覺遵守《工傷保險條例》,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同時全面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強化社會監督機制。在既有的行政監督體制下,進一步優化和整合行政監督資源,建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協調機制。該機制可以是一個非常設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參考文獻:

  [1]馮英,康蕊.外國的工傷保險.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9.

  [2]鄭尚元.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3]謝建社.中國農民工權利保障.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4]吳麗萍.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缺失及完善.甘肅理論學刊.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