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論文參考例文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尤其是進入網路時代以後,網際網路所引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層出不窮,並逐步滋生到現實生活中,侵權領域也未能倖免。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網路侵權

  【摘要】科技發展迅猛的今天,E時代模式已取代了傳統的生活模式。網路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相應的新興的違法侵權行為也逐漸顯現出來。本文從網路侵權的特徵開始展開剖析,對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以及如何防範網路侵權行為的問題展開思考與討論,以饗讀者。

  【關鍵詞】網路侵權;管轄;傳統侵權;網路侵權防範

  網路的出現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微博”“網際網路”“淘寶”“E-mail”這一系列詞彙已與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網路在提供我們方便與快捷的同時,其侵權行為呈多樣化發展趨勢,如對作品的非授權上傳、下載;發表非法言論侵犯他人人格權;非法連結和搜尋引擎等。

  一、網路侵權的定義

  網路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財產權、名譽權、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雖然內容和形式各異,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權的行為中更強調突出其“網路”的屬性。

  首先,結合現實中網路侵權案例的主體可知,網路侵權的主體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使用者;其次從侵權的手段和方法來看,網路侵權者通過網路技術手段並利用網路平臺和環境,對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進行限制或侵害;最後,網路侵權行為同一般侵權行為一樣也應該是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損害的危害後果,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觀過錯,但根據法律的規定,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①

  二、網路侵權的特徵

  一網路侵權具有開放和易於操作的特點

  網際網路是一個無限大的虛擬空間,網路得分散使侵權行為有多種渠道,其開放的平臺更使得行為人只需敲打鍵盤、點選滑鼠就可以實施侵權,如抄襲網路主頁內容、網路侵害名譽權。

  二主體的多元性和隱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網路侵權行為的主體,如計算機技術掌握人員或黑客通過技術手段侵犯他人權利;網民在網路上的過激言論;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複製下載等。對比傳統侵權,網路服務者因沒有履行應盡的監管義務也很有可能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其次網路侵權行為主體的身份具有不確定性,即隱蔽性。

  三網路侵權具有取證困難性和損害後果即使性

  在網路生活中,網民大多使用網名和虛擬的身份所以通常對其交流物件的真實身份不知情,即使適用專業網路技術找到侵權人的IP地址,也難以舉證認定其行為實施者。網路的互動性使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新增、刪節、改動,並以轉發分享或其他超連結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充套件,造成更深的侵權後果。因此,大多數的網路侵權行為一旦發生,其損害結果便立即發生。②

  三、網路侵權管轄的界定

  網路侵權的獨特特性使得其責任、司法管轄均難以界定。傳統的司法管轄原則為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即以物理位置的方式確定管轄,但對於網路侵權案件,行為人無需物理空間上的任何位移即可對千里之外的人實施侵權。這使傳統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受到了衝擊。

  一從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來看,主要有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即侵權資訊編寫上傳地。侵權行為人使用計算機編寫侵權資訊並上傳,該侵權行為便是他使用的計算機的所在地;同時,已被上傳到網路上的侵權資訊可能會被大規模的多次的轉載與分享,具有不穩定性,而伺服器所在地即伺服器的運營商一般都是具有一定規模的網路公司,與虛擬的網路相比更具有穩定性。因此,通常使用釋出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或提供連結的網路伺服器的所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在司法實踐中,由伺服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更加的便利。

  二從侵權結果的發生地來看,若不能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則可以由該侵權結果發生地即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裝置所在地管轄;由於網路的廣泛性和資訊的快速傳播,侵權結果的發生地很難認定,每一個開啟過侵權資訊網站的計算機所在地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的發生地,所以筆者認為被侵權人一般是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由侵權人的戶籍地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案件發生時的暫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是比較合理的一種方式。③

  四、如何防範網路侵權

  我國於2010年10月1日開始頒佈實施了《侵權責任法》,其中的第36條雖沒有對其做出專門完備的規定,但仍有巨大的進步和深遠的意義,我們需從各方面共同建立綠色安全的網路環境,防範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

  一制定完善網際網路基本法,同時優化部門規章可操作性,健全網路立法體系

  我國現有的有關網路侵權的法律規範比較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需要有相應配套司法解釋,因此應健全網路基本立法,注重其技術性、可操作性、時效性。使有關部門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細緻化。

  二加強網路侵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法律意識,使其為更多人熟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公佈實施給網路資訊管理保護建立了“防護欄”。這一條文明確了網路侵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三加強專門網路監管力度

  為有效防止網路侵權,除了法律手段外,技術手段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更牢固的防範技術支援將促使公民權利保護機制更加完善。如加密技術、分級管理技術、網路監控技術等。同時培養專業的、複合型的網路管理人才,也是保護公民權益的重要保障。

  四加強網路道德建設

  網路的虛擬性使現實的規範很難起到約束作用。這就要靠公民個人的道德信仰維繫。我們應加強公民的個人素質,相關網站也應加強網路道德規範的宣傳,從而從根本上杜絕網路侵權的發生。

  注 釋:

  ①何敏.網路侵權問題探討[D].重慶大學法學院論文,2012.

  ②曹雪明.網路侵權案件的幾個要點[N].二版.人民法院報,200712.

  ③陳鈞.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J].法學適用,2008,11126.

  篇2

  淺析網路侵權責任

  摘 要 網路侵權責任作為侵權責任的一種,由於網路的特殊性而引起的網路侵權責任概念、歸責原則等問題存在著爭議,本文通過介紹網路侵權責任的一般性基礎問題和爭議問題,藉助現行立法規定,闡釋其不足之處,進而針對不足之處提出相關建議,以期完善網路侵權法律的適用。

  關鍵詞 網路侵權 網路侵權責任 歸責原則

  一、網路侵權責任概述

  網路侵權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種,但仍具有其自身的含義和特點。

  一含義

  在對網路侵權責任這一概念進行界定的時候,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網路侵權行為是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以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第二,網際網路上的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

  第三,網路侵權行為是指因網路技術的應用,而導致侵權手段、侵害物件、侵害後果、侵害責任、侵害救濟等侵權法律調整規範之一區別於傳統侵權法律規範的侵權行為。

  第四,網路侵權責任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過錯,藉助電腦網路和電信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特殊侵權責任。

  上述各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第四種最為可取。它不僅表明了網路侵權責任的主體,而且也說明了網路侵權責任的發生環境,這就避免了“網路”這一工具性的載體稱為侵權主體的誤解。但是,網路侵權責任與一般的侵權責任並無不同,若只是由於其發生環境不同而將其歸為特殊侵權責任,未免有些牽強。

  二特點

  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這一科學技術的產物之中,自然有其自身的特點:

  1.網路侵權責任主體的廣泛性

  據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的最新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數量達到5.38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39.9%。 每一個網路使用者都可能成為侵權的主體,可見隨著網路使用者的逐漸增多,潛在的侵權主體會隨之增加。同時,科技的發展也會使得越來越多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成為潛在的侵權主體。

  2.網路侵權責任的隱蔽性

  網際網路通過二進位制將資訊輸入電腦然後再傳輸給網路使用者,我們作為服務的享受者不會去考慮這一資訊背後是如何形成的,提供給我們服務的網路服務中間商也是根據事先設定好的程式編碼進行運作,因此,一旦發生網路侵權行為,很難認定實際侵權者。

  3.網路侵權責任的簡便性

  網路是高科技下發展的產物,正是由於其傳播速度快,獲取資訊比較便捷等特點才獲得了更多的青睞。也正是如此,才使得侵權內容傳播更快、後果更嚴重。

  二、網路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一發展演變

  在很難確定真正侵權人網路使用者的這一前提下,各國關於網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經歷了由無過錯向過錯的轉變。

  1.美國

  1993年發生的Playboy Enterprises In C.v.Frena一案經由法院審判 ,是嚴格責任的運用和體現,這一原則在1995年的白皮書書中得以確立;而Netcom一案中,法官認為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他人利用網路進行侵權的過程中,僅僅是提供或經營一種維持網路正常執行的系統的話,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以嚴格責任就是不合理的。畢竟,讓整個網際網路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並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 ,由此嚴格責任轉變成為過錯責任。

  2.德國

  德國1995年發生的CompuServe案,促使了德國在1997年頒佈的《資訊與通訊服務法》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從而改變了傳統的無過錯責任。

  3.其他

  歐盟2000年《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新加坡1998年《電子交易法》等都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

  二理論爭議

  儘管實踐中已有法律規定,但在理論上仍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網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無過錯責任。主要理由是:網路侵權一旦發生,受害人的利益很難得以維護、保障和補償。網路的虛擬性使得受害人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網路的便捷性使得損害結果更為嚴重等。由此,實行無過錯責任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網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採取過錯責任。主要理由是:第一,從無過錯責任的產生緣由來看,網路作為科技發展的產物,而並非危險性工業;第二,同樣由於網路的虛擬性,如果採用無過錯責任,則最終承擔責任的是網路服務提供商,這對沒有過錯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無疑提高了其風險,在客觀上不利於科技的發展,同時也不利於衡平產業發展與受害人的利益;第三,堅持實行過錯責任,有利於真正實現侵權法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立法目的,有利於網路產業的發展。

  筆者認為,由於網路的開放性,使得各種侵權行為都有可能在網路中發生:侵犯著作權、名譽、隱私等人格權、消費者的利益、虛擬財產等。在談及歸責原則時,抽象出其共同之處加以規定,對某些特定的侵權行為採取例外規定更為合適。由於網路侵權的主體涉及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網路使用者,因此無論採取何種歸責原則,均需考慮最終責任承擔、執行的實際效果,確定網路服務提供商相應的注意義務、監控義務等是必不可少的。

  三、我國相關立法的有關規定

  對於有關網路侵權的這些理論爭議問題,我國有關法律只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民法通則》

  在沒有出臺有關網路侵權的法律之前,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一節中,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款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原則,更是在第三節中專門規定了侵權的民事責任。這成為早期我國民事審判網路侵權的依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此解釋在2006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比較全面的規定了網路侵權的有關問題,比如:網路侵權的管轄、網路侵權的責任承擔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抗辯事由等,該解釋的另一亮點是將網路服務提供者這一概念納入其中,是順應當時網路侵權實踐發展的產物。

  三《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該條例明確了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概念,同時借鑑外國的諸如避風港原則等,對網路服務提供商、圖書館以及讀者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界定,較為合理地衡平了各方的利益。

  四《侵權責任法》

  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規定了網路使用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並規定了他們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抗辯事由。

  四、我國相關立法的評析

  一不足

  第一,《民法通則》制定時網路侵權尚未出現,即使其抽象性規定了侵權的一般性問題,但是由於成文法自身滯後性的特點使得其無法很好地適用於現今網路侵權的實踐當中。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非法律,其效力層次較低,同時二者都是針對網路侵犯著作權而作出的規定,對於網路侵犯的名譽、隱私以及虛擬財產等並未規定,而現今利用網路侵犯人格權和虛擬財產、披露個人隱私等案件層出不窮,對此類案件還需依賴其他法規。

  第三,《侵權責任法》作為法律的出臺,規定了網路侵權,但是僅有第三十六條一條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容易造成不同的理解,比如對“知道”的理解、對被侵權人的通知方式和內容的理解等,對於這些問題法官根據自由裁量作出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現。

  第四,網路侵權的主體包括網路服務提供商和網路使用者兩大類,但無論是法律還是法規,都很少涉及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責任規定,即使《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網路虛擬性的特點,很難確定真正的網路使用者,在網路服務提供者按照法律規定及時採取有關措施以後,即不用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此時,被侵權人的利益如何維護?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時,被侵權人的利益雖得到了相應的維護,但若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法找到第一侵權人,就只能自己承擔侵權責任,這會導致兩種結果的發生:其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一旦接到有關通知即刻採取措施,這會造成資訊中斷,阻礙言論自由,不符合網路的資訊傳遞功能;其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將責任或細分出去或自己承擔,前者損害的是網路使用者最終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身的利益,而後者更是直接損害網路服務提供者自身利益,會迫使其不再從事網路服務,最終也會影響網路產業的發展。

  二完善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整合現行法律。對條例、司法解釋以及有關法律進行歸整,修改其不一致甚至是衝突的地方,使不同效力位階的法律法規能夠相統一。比如,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這一概念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採用“網路服務提供者”一詞,而《資訊網路傳播條例》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了型別劃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案件解釋》中使用的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見三部法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界定並非一致。

  第二,及時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統一的網路侵權法尚未制定出來之前,對法律條文的原則性規定比如《侵權責任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具體有哪些進行解釋;對一些模糊性詞語如“知道”是否包括明知、應知作出迴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等如何認定以及責任如何承擔方面等都需及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

  第三,完善相關立法工作。由於我國目前現行的有關網路侵權的法律規範主要是針對侵犯著作權的,因此,進行專門立法時,需考慮網路侵害的諸如人格權、虛擬財產以及消費者的權益等其他權益。我國的人格權法正在制定當中,根據人格權法的規定,確定網路侵害人格權的範圍、責任、抗辯事由、承擔方式等問題,這不僅是網路侵權的專門立法所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同時也是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統一的要求。2012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會聽取了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說明,這是針對公民資訊外露所做出的法律迴應。制定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和願望,是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重要舉措,非常必要和及時 。

  第四,加強公眾個人權利意識觀念,提高公眾的思想道德水平等也有助於網路侵權案件的減少。

  註釋:

  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唐先鋒,王洪宇,趙春蘭,等.特殊領域侵權行為專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侵權責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唐先鋒,王洪宇,趙春蘭,等.特殊領域侵權行為專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遊勸榮.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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