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的實踐與啟示論文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資訊諮詢等多方面的服務。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的實踐與啟示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的實踐與啟示全文如下:
金融包容,就是要為處於正規或傳統金融體系之外的中、低收入人口,特別是貧困階層提供機會,使得遭受金融排斥的小微企業、低收入人口等弱勢群體,能獲得有效的金融服務和足夠的金融產品。多年來,巴西政府積極推動代理銀行等各項普惠金融措施,大大拓寬了金融系統的覆蓋面,使巴西民眾享受到了普惠金融帶來的便利。融系統資產總量的81%。他們通過多樣化的分銷渠道,使其經營活動覆蓋了欠發達地區。信用合作社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傳統銀行相比,其投資決策主要是區域性的。近50%的信用合作社位於東南部,大約有30%在南部,東北、中西部和北部地區佔比分別為10% . 9% .6% .通過小額信貸推進普惠金融的小微企業信貸公司***SCM EPPs***也集中在東南部和南方。
一、巴西提升金融服務可得性的實踐
***一***巴西銀行機構分佈狀況
金融系統的覆蓋面可以用金融機構的分佈來衡量。巴西央行監管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小微企業信貸公司***SCM EPPs***。這些金融機構總部的地理分佈粗略地反映了國家的財富分佈。從區域分佈看,巴西東南部和南部的金融機構總部分別為1270家和581家,分別佔全國總數的55%和25%;而北部地區只有91家,僅佔全國的15%。
***二***巴西金融服務的分銷渠道
巴西金融服務的分銷渠道主要有以下兒類: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服務網點***PAB***、電子服務網點***PAE***、高階服務網點***PA A、國內代理商***Corresp***.信用合作社***co-ops***以及合作服務網點***PAC***.
巴西的分銷渠道***服務網點***的安裝和運營不需要央行授權,只是提前通知其關於操作限制的規定。各種分銷渠道***服務網點***的功能如下:
PAB***銀行服務網點***一一是全能銀行、商業銀行、儲蓄銀行的附屬網點。PAB只能安置在政府機構或私營公司,並提供所有服務機構被授權提供的服務。
***三***巴西市鎮接觸金融服務的渠道普惠
金融的發展離不開銀行服務網路在偏遠地區的擴張。如今在巴西沒有哪個市鎮接觸不到金融服務。金融包容的改善,尤其是金融系統的可得性,與這個國家不斷增長的代理商數量密切相關。僱傭代理商提供服務,減少了金融機構的成本,有助於提高其國內競爭力,也擴充套件了服務人群。這種低成本的營銷渠道使金融機構的觸角延伸到一些偏遠市鎮。在那裡,倘若沒有代理商,人們就無法接觸到金融服務***在巴西有3%的市鎮只有代理商這一種金融服務渠道***。
巴西的金融服務渠道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銀行網點,包括銀行分支機構、高階服務網點、銀行服務網點、電子服務網點;二是代理商;三是合作點,包括合作社和合作服務網點;四是其他渠道,包括SCM和小額信貸服務網點。在全國206個只有一種型別的金融服務渠道的市鎮中,176個只有代理商,30個只有銀行網點;大約有60%的市鎮只有一種或兩種型別的服務渠道,而在有兩種型別服務渠道的市鎮中,絕大多數是銀行網點和代理商的組合。這說明,代理商是巴西主要的服務渠道。而只有代理商提供金融服務的市鎮都集中在東北部和北部巴西經濟最弱勢的地區,有三種或四種不同金融服務渠道的市鎮主要集中在南部和東南部的情況表明,代理商在偏遠貧困地區的作用更為明顯。
二、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狀況
巴西和中國都是新興市場經濟體,兩個國家都存在貧困人口金融服務不足、農村金融覆蓋率低等問題。截至2013年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數約為20.9萬個,按人口維度計算,每萬人擁有的銀行機構網點數約為2.2個,高於巴西1.W的水平,但仍低於發達國家水平2.W。山於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國仍然有大部分人口沒有被傳統的金融服務渠道有效覆蓋。從普惠金融指數***IF D看,僅有北京、上海、浙江和天津吐省區處於高普惠金融區間,佔全國的12.9%;仍有15個省區處於低普惠金融區間,佔18.1%。
從微觀層面看,我國在提升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方面,尚有較大的提升空間,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農村金融成本高、網點少、基礎薄弱;中小企業仍然存在融資貴、融資難的問題;社群類小型金融機構發展緩慢;在新技術革命衝擊下,一些金融業務創新還不夠規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等。雖然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P2P網貸、第三方支付、移動支付、網路保險等新興金融業態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但數十年來,以大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結構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市場競爭不充分,普惠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和盈利模式還需要有新的突破。
三、啟示與建議
***一***建立多層次、覆蓋廣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網路
巴西通過整合多種社會資源的方法,為廣大低收入群體提供金融服務渠道,很快擴大了金融服務的範圍,為我國建設普惠金融體系提供了有益借鑑。我國應大力發展服務低收入群體、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社群銀行、金融便利店、自助銀行等新型網點模式;同時,繼續發展類似村鎮銀行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借鑑巴西的代理銀行經營模式,通過金融便利店等現有資源規避傳統物理網點高成本的缺點。在不具備設立銀行分支機構條件的邊遠地區,通過設定轉賬電話、汽車移動金融、自助服務終端等多種形式的電子服務渠道,以及推廣應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服務手段,讓農民足不出戶就能享受到資訊查詢、小額取現、轉賬匯款等金融服務。
***二***合理發揮商業銀行在推進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
首先,從參與層次方面看,商業銀行不但要填補金融服務的空白點,努力在網點覆蓋範圍上達到“普惠”的要求,還應該關注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對現代化、新型金融服務的需求,通過與電信運營商、網際網路企業等廣泛開展深層次、高水平的合作,將更多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引入這些地區,進一步發揮金融對經濟的支援與促進作用。
其次,商業銀行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到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中來。與傳統的高成本的網點擴張相比,商業銀行所選擇的參與方式應側重於專案化和間接式。例如,通過資金批發業務,為偏遠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支援,幫助他們擴大業務規模,覆蓋更廣闊的地區和更多的客戶;也可以協助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接入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支援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地區的支付服務環境;還可以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在現有的經營體系以外,培育適合普惠金融業務發展的經營體系。
***三***逐步放寬對非銀行機構和網點代理金融業務的限制
世界銀行援助貧困人口諮詢委員會的研究結論表明,開明的金融監管對銀行業務代理商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巴西央行對代理銀行逐步放鬆監管的實踐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巴西當前的法律允許所有金融機構和其他巴西央行授權經營的機構與公司簽訂合同,建立代理關係,而無論代理商是否是SFN的成員。代理商的服務包括提交開戶申請,存款賬戶的收支、接收和提交貸款申請,進行債務催收服務以及接收和提交信用卡申請。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委託代理商開展金融服務,應首先取得巴西央行的授權,並應向中央銀行報送代理業務的範圍和區域,以及代理機構的相關資訊;金融機構應對代理商網點的業務安全性負責;代理商的營業網點和僱員應遵守保密方面的法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