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公募基金會

  財政:以國家為主體,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國家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分配關係。財政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個部分。在中國,對財政這一範疇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由國家分配價值所產生的分配關係,這種價值分配,在國家產生前屬於生產領域的財務分配,在國家產生後屬於國家財政分配;第二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對剩餘產品進行分配而產生的分配關係,它不是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而是隨著剩餘產品的產生而產生的;第三種觀點認為,財政是為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會集中化的分配關係。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

  摘要:非公募基金會作為新興的社會力量,還處於初級階段,需要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社會資本力量作為支撐,分析了目前非公募基金會存在的不足,並結合實際提出了三項具有針對性的治理對策。

  關鍵詞:社會資本;非公募基金會;社會網路;規範;信任

  一、非公募基金會存在的問題

  ***一***在社會網路方面,理事會和祕書處分權不清晰

  基金會的一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一般機構組成。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而在現實社會中,非公募基金會在社會網路上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是理事會和祕書處的關係問題,我們所熟悉的理事會應是戰略決策層,而祕書處應是執行層,可現實生活中,非公募基金會在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係時常常出現混亂,要麼是理事會代替祕書處行使職能,理事會既決策,又執行。要麼就是祕書處代替理事會,既執行,又承擔基金會在戰略決策上的任務。這種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導致一些崗位的形同虛設,一些崗位又幹預過多,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地看看這兩類。

  1、理事會代替祕書處行使職能

  按照註冊時的資料,C1基金會的祕書長由基金會一個主要資助專案的負責人擔任。但實際工作中並沒有祕書處的設定,基金會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長來執行或者指導工作人員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會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員表示都不知道基金會的祕書長是誰。

  基金會的工作人員評價其理事會會議時說,“就像開辦公會”。理事會開會特別頻繁,幾乎每月一次。基金會大大小小。無論是決策層面還是執行層面的事務,只要遇到問題都會拿到理事會上來討論。

  2、祕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

  祕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在公募基金會裡比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會中不普遍,我們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調查的18個非公募基金會中,L基金會自成立之初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之後,之後的十多年裡沒有再開過理事會,基金會的事務完全由祕書長處理,祕書長同時也是L基金會的發起單位I劇團的團長。

  ***二***在規範或者制度方面,資訊披露不全面

  圖1是2010年基金會中心網對全國1937家基金會基本資訊披露情況做的專項調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會在網站上公佈了章程,26%的基金會公佈了它的理事會名單,33%的基金會有自己的官方網站。

  目前,基金會資訊披露不全面已經帶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會由於其成熟度、財力和監管上的不足,這些問題表現得更為明顯。具體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會資訊不全面的原因基於以下幾點:

  1、從法律上對非公募基金會所盡義務的漠視

  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管理公益財產的機構,是為了服務需要幫助的公眾,資訊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特定法人和公益財產受託人應盡的義務。《基金會管理條例》、《信託法》等對資訊公開都有明文規定。有些非公募基金會的領導人認為他們不面向公眾募款,只需要對固定的捐贈者披露資訊即可。這一點從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會資產的公益特點,漠視法律的相關規定,缺乏道德上的嚴格要求。

  2、募捐市場缺乏競爭機制,資訊披露動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定期捐贈。特定捐贈者的定期捐贈使非公募基金會不存在資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場上暫時沒有太多競爭壓力,資訊披露的動力顯然不足。

  3、缺乏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

  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除了政府監督和評估機制之外,沒有任何民間第三方監督和評估機制。與政府從監管角度出發的特點相比,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具備獨立性、自發性、容易滿足公眾需求,與公眾的溝通比較順暢和緊密。政府監督範圍畢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許多機構都是為了年檢而年檢,並不考慮公眾需求和自身發展。

  4、整個行業的自律機制不夠完善

  行業自立對資訊披露的要求標準要高於政府規定,甚至要高於披露物件的期望,才能達到行業自律。非公募基金會行業自律從2009年才開始探索,還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機構本身對資訊披露持觀望和懈怠態度,對自律守則的參與並不積極。

  5、缺乏規範的、有效的資訊披露標準

  作為公益財產受託機構,應該有一套有效的、規範的內容和格式,形成制度化的自我約束機制,並確保非公基金會資訊披露的完備性和格式化,使公眾閱讀更加便捷。但除了政府規定的年報格式之外,15家自主釋出年報的機構和42家有官方網站的機構,資訊披露的內容和格式都各不相同,披露程度也有所差異。

  ***三***在信任方面,缺乏信任

  對於非公募基金會來說社會網路是前提,規範是基礎,而信任是其繼續前進的利器。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景象,非公募基金會往往對草根組織缺乏信任,致使現在有很多資助型的非公募基金會轉做運作型基金會。

  二、治理非公募基金會的三條建議

  第一,權責分明。一是理順關係,加強法制,明確職能分工,加強溝通和協調。二是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監事會常常被忽略掉,崗位也是形同虛設,我們說監事會在處理理事會和祕書處的關係上也可發揮其監督層面的作用。同時處理好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明確分工,各司其職。三是人才激勵,加強理事人員、監事人員、祕書人員的專業化和多元化建設、完善崗位職能。四是形成良好的基金會文化,任何一個組織都有自己的文化和信仰,培育良好的價值觀,對於引導和發揮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作用具有長遠意義。

  第二,讓資訊披露成為行業文化。一是不斷健全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二是培育行業自律精神,完善評估體系。三是制定資訊披露的標準,加強各方監督。四是注入市場的血液,加強激勵,提升資訊披露的動力。五是引導主流文化,轉變領導者的固化思維,以期加大人力資本的投入,形成典範,擴大影響。

  第三,敢於冒險,共同成長。誠然,由於資金和人才等各個方面的因素,目前的草根組織確實有很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是不是這樣我們非公募基金會就揣緊銀根,止步觀望。實際上從社會分工、資源利用和培育草根組織的角度上來說,筆者更加贊同於非公募基金會專注“資助”,並不把非公募基金會框在一個範圍類,而是如果兩類組織都做,一定是會有重複和浪費,只有這二者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才能完成各自的使命,草根組織的問題經過實踐的發展一定會有一個優勝劣汰。滿足其***非公募基金會***需求,可能有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會等不急,這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當然可以***自我執行***,更可以資助草根組織共同成長,但這些先行的非公募基金會畢竟是少說,怕就怕在有些非公募基金會不瞭解情況,盲目跟風,勞心勞力,還不如交給草根組織來做。

  歸而總之是希望非公募基金會敢於冒險,對草根組織多一份信任,各司其職。共同成長,志存高遠,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責任,為社會建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