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旅遊立法的特徵
加強地方旅遊立法促進各省旅遊產業的快速升級成為當務之急。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旅遊業的法律環境指的是特定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對旅遊業的影響。這些法律規範和制度要規定旅遊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及有關法律責任,為旅遊業的發展創設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
我國旅遊業法律環境的構成
我國旅遊業的法律環境大體由兩部分構成:國內部分主要包括用以調整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各種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執行這些政策、法律、法規的各種機構和公眾的法律意識;國際部分指我國加入的有關旅遊業的國際組織、國際公約以及中國旅遊業遵守的有關國際慣例。
我國旅遊業的立法現狀及其趨勢
現狀特徵
***1***通用性法規與專門性法規雙管齊下。
目前,在我國國內事實上有兩種法律規範在同時調整旅遊社會關係:其一是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由國家制定的各種通用性法律和法規,如經濟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文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等。由於旅遊活動就其本質而言屬於民事活動,所以要像大多數行業一樣遵守上述通用性法律和法規。
其二是旅遊業的專門法律和法規,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旅遊飯店行業規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規定等等。它們的制定,既符合法制的一般原則又體現了旅遊業的固有規律,起到了通用性法律難以起到的作用,使旅遊立法更具針對性。
***2***政府對旅遊立法高度重視、主動規劃。
立法趨勢
系統化。
系統化表現為從飯店、旅行社到景區***點***都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形成了旅遊行業法律系統;從旅遊企業到從業人員以及服務物件也有對應的法律約束,形成了不同旅遊主體的法律系統;從全國性旅遊法規到地方性旅遊政策,形成了不同旅遊區域的法律系統。隨著我國旅遊立法工作的不斷完善,各項旅遊法規將更加細化,整個法律系統也將日趨完整。
***2***漸進化。
我國整個旅遊業的法律環境經歷了“以政策為核心”向“以法規為核心”的轉變,並日趨完善。
***3***國際化。
我國旅遊立法的國際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旅遊業的性質上看,旅遊業實際是一個跨國性行業,而優質、高效、國際標準化的旅遊服務是保證國際旅遊者重複消費的重要條件,因此旅遊服務的國際標準化成為我國旅遊業立法的重要內容。二是從我國旅遊立法的環境上看,隨著入世後行業保護期的結束,我國旅遊業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適應國際旅遊貿易總協定的要求,在各項旅遊法律條款上儘快與國際接軌。
***4***科技化。
所謂科技化,是指我國的旅遊立法工作將越來越重視新知識、新技術在立法及執法過程中的應用
地方旅遊立法的問題
1***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
迄今為止,我國旅遊業的專門法規都是由國家旅遊局或地方旅遊管理機構頒佈,由於這些機構在中國沒有明確合理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很多立法專案只能以政策的形式出臺,不能上升為法律,導致旅遊業的專門性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位於較低的效力層次,制約了我國旅遊法規的權威性。
***2***立法目光短,缺乏前瞻性。
我國旅遊業中很多政策法規在制定前沒有進行系統的調研,往往為了規範某一時期內的某種旅遊關係而立法,沒有考慮到這種旅遊關係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因此只能在較短時間內發揮效用,很快就不能適應產業和市場的發展,只能廢除或做重大調整,浪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3***法律框架不完整,缺乏整體性。
綜觀各國旅遊法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發展旅遊業的根本性法律,保護旅遊者利益的法律,保護旅遊資源方面的法律,以及旅遊企業經營方面的法律。在我國的旅遊法律框架中,首先缺少一個發展旅遊業的根本性法律。其次,缺少專門法來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僅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夠的。最後,旅遊企業經營法方面,只強調政府主管部門與旅遊企業之間的縱向法律關係,使很多合法權利和利益得不到保護。
***4***法律內容不更新,缺乏適時性。
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內容中有些規定製定於我國轉入市場經濟軌道以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改變,這些法規必須做出修改,以適應新形式,同時也需要一些新的法規隨著旅遊業的發展適時制定;其次,內容中有相當一部分法規在制定時由於發展條件所限,制定的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
***5***以政策代替法規,缺乏延續性。
地方旅遊立法的對策研究
***1***開展旅遊立法方面的系統調研。
旅遊立法方面的系統調研由國家旅遊局組織有關專家參與。調研包括兩方面:一是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尤其是旅遊業發達地區瞭解已頒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瞭解旅遊業發展中已經存在的和在一個可預見的時期內必然出現的法律問題。二是研究其它國家同類法律和法規的制定背景、立法經驗和法律實施效果,在適應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大膽借鑑各種成功經驗。
***2***對現有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和修訂。
我國的經濟體制已經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早期制定的旅遊法規中有一部分會因之過時,必須根據新的形勢對已不適用的內容進行修訂或廢止,使法律、法規真正發揮保護、促進旅遊業發展的作用。因此對現有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和修訂是當前改善旅遊立法現狀的又一任務。
***3***加快國內旅遊新法規的立法程序。
我國旅遊法的框架結構還不完整,迫切需要加快國內旅遊新法規的立法程序,填補一些法律、法規的空白。首先要加快中國旅遊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基本法的內容應該包括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根本宗旨和原則;旅遊主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原則;各類旅遊企業的行為準則;對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國際旅遊原則;一系列行業管理制度;法律責任等等。其次要將現行的旅遊單項法規從行政法規和檔案上升為單項法律法規出臺,加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確立國家旅遊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
在我國,大部分旅遊法律由國家旅遊管理機構出臺,因此確立國家旅遊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對於提高旅遊法律的權威性至關重要。實踐中,國家旅遊管理機構應該混合兼有行政權和司法權或行政權和立法權,或者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混合配置。在依法賦予權力的同時,也要明確旅遊管理部門對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司法部門以及公眾的責任。中國旅遊管理機構應該根據我國國情,按以上規則明確法律地位與職能,並將其法制化,只有法律的權威在協調中才最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