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檢測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監管,內蒙古農牧業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管理辦法》***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鮮乳質量安全的監管,規範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生鮮乳收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是指經農業部或者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審查認可並通過國家計量、資質雙認證的法定檢驗機構。第三條 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協調、監督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工作。第四條 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其從事檢驗檢測人員能夠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主要職責: ***一***承擔生鮮乳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糾紛的調查、鑑定和評價。當買賣雙方對生鮮乳質量發生爭議時,負責委託對生鮮乳質量的爭議進行檢測仲裁。委託開展生鮮乳分等分級的檢驗測試工作。***二***接受各級農牧業主管部門委託,對檢測人員、生鮮乳收購站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三***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資料和檢測報告應當客觀、公正,並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其檢測手段和檢測結果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 認 定
第六條 申請生鮮乳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法人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向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 申請條件***一***在自治區境內依法設立的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機構。***二***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三***依法經計量、資質認證。第八條 申報材料***一***第三方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書***二***檢測機構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其授權的證明檔案***影印件******三***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定的證明檔案***影印件******四***質量體系檔案***包括:質量手冊、程式檔案與管理制度、作業指導書目錄******五***計量、資質認證證書及附表***影印件******六***近兩年內的典型性檢驗報告***2份******七***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書、自治區以上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證明、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三者均為影印件******八***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技術職稱證書***影印件******九***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十***其他證明材料第九條 根據檢測任務的需要,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確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佈局和數量。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第三方檢測機構設立的申請後,會同質檢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第三方檢測機構授權證書,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續第三方檢測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第十一條 在授權有效期內,第三方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名稱或者地址變更的,應當向原授權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資質證書,且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四***未按照國家有關生鮮乳質量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生鮮乳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五***偽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
第四章 留 樣
第十三條 生鮮乳收購站對奶牛進站擠奶實行生鮮乳分戶留樣制度。生鮮乳收購站必須配備生鮮乳留樣專用瓶及留樣存放冰箱,對取樣進行編號、記錄、登記,並保留10天以上;乳製品生產企業對生鮮乳留樣參照生鮮乳收購站執行,以備第三方檢測機構質量追溯檢測。第十四條 對未嚴格執行分戶留樣制度的生鮮乳收購站和未按規定留樣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農損失由違規一方全部承擔。
第五章 檢 測
第十五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生鮮乳質量檢測業務,均由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站、奶農以及其他組織單位委託進行。生鮮乳質量糾紛及投訴鑑定檢測由舉證方委託,進入司法程式的鑑定檢測由法院代為委託。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按要求籤訂檢測合同***檢測合同樣本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檢測機構每季度向相關部門報送業績清單並附上合同影印件。委託方對生鮮乳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5日內,向第三方檢測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逾期未提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第三方檢測機構收到委託方異議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委託方與被委託方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複檢,複檢結果由提出方報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生鮮乳樣品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農業部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規範》和國家相關規定。提供生鮮乳質量檢測樣品***留樣樣品***的乳品加工企業、生鮮乳收購站、奶農或其他組織形式的單位,應當對樣品的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第十七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生鮮乳的檢測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有關部門指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統一判定原則,不得隨意更改檢測方法。委託樣品移交到第三方檢測結構時,接樣人員應對樣品的封樣狀態、數量、質量及樣品編號等進行逐一核對。檢查合格後方可填寫樣品接受單,按照要求儲存樣品,並及時安排檢測工作。第十八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必須資料及結論準確可靠,字跡清楚,符合下列規定:***一***檢測報告採用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表格格式,提倡使用先進的、自治區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體對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管理;***二***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第三方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第三方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多頁檢測報告應在側面騎縫處加蓋公章;檢測報告空白欄應加劃斜槓或加蓋“以下空白”章遮蔽;實施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加蓋“見證取樣”章,並註明見證人單位和姓名。***三***檢測報告不得任意更改。若因委託方原因需更改非檢測資料、日期等內容時,需原委託方提出書面更改申請,經檢測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更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符合上述規定以及內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為生鮮乳質量判定依據。第十九條 檢驗人員應熟悉被檢樣品的檢測技術標準及相關程式檔案要求,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實驗儀器裝置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試劑和標準物質應在有效期內;實驗室環境應按符合檢測要求。第二十條 填寫原始記錄字跡要工整、清晰,資訊要準確、全面。準確適用計算公式、計量單位和相關符號,計算結果允許誤差應符合標準規定,保證資料處理和計算無誤。在檢測過程中,如出現以下問題,應按要求逐級複驗。***1***對臨界值、離散資料。***2***檢測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如停水、停電、儀器規章、環境變化等***有可能影響檢測結果。***3***各級稽核人員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的,檢測人員解釋不清的。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實驗室和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機構應嚴格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和保持與其承擔的檢測工作型別、範圍和工作量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確保檢測工作的正常實施;確保檢測資料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確保檢測資料具有可追溯性;檢測資料檔案管理規範。檢測合同、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隨意抽撤、塗改。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原隸屬關係不變,其檢驗監測業務應接受各級農牧業主管部門指導,並由盟市農牧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二十三條 生鮮乳質量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根據檢測引數及所需儀器裝置按《質量手冊》要求配備技術人員。盟市級機構必須配備6名以上工作人員,最少保證技術人員3-4名,化學專業2人以上,生物化學專業1人,實驗輔助人員1人,管理人員2人。自治區級第三方檢測機構負責基層技術人員的培訓,要求檢測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相對穩定,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正副主任、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前,應由籌建單位的農牧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批覆。待自治區主管部門稽核認可覆函後,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續。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及其變更須經評審考核,報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備案。授權簽字人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熟悉授權簽字範圍內有關檢驗標準、檢驗方法及檢驗程式和稽核程式,能對檢驗結果做出準確的評價。對簽字的檢測報告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對負責對檢測報告進行解釋。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牧業主管部門不得干擾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強行要求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站、奶農接受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第三方檢測機構為委託方提供檢驗的各項活動不受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影響,要保持判斷的獨立性和完整性,維護檢測結論的司法公正性。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乳製品生產企業、生鮮乳收購站、奶農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生鮮乳質量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生鮮乳質量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報告,並同時上報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檢測專案臺帳。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洩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祕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範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第二十九條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專案時,必須得到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的批准,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並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七章 經費和收費
第三十條 由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檢測機構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測費用,檢測所需經費由任務下達部門統一支付。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按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測費用。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沒有收費標準的專案由第三方檢測機構與委託方協商確定。爭議仲裁所檢生鮮乳樣品檢測所需費用,待仲裁後,執行敗訴方承擔。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檢測機構管理水平高,檢測任務完成突出的,優先安排檢測任務。第三十三條 對於管理混亂,檢測制度不執行,工作質量差並造成不良後果的檢測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第三方檢測資格。第三十四條 對不遵守職業道德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機構和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建議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行政處分,並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