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管理規定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租賃業管理,保護汽車租賃業經營人***以下簡稱租賃經營人***和使用租賃汽車的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客運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四條 汽車租賃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汽車租賃業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汽車租賃業的管理職責。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汽車租賃業收費專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本轄區汽車租賃業收費標準,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一***配備汽車不少於20輛,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於200萬元。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並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須有不少於汽車車輛價值5%的流動資金。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場面積不少於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 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街道、鄉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組織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稽核後,報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

  ***二***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四***按批准的數量購置車輛,辦理租賃汽車入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收到租賃經營的申請後,應根據其具備的技術經濟條件和社會需求進行審定,於45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租賃經營人終止經營,應於30日前向原稽核、批准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三章 租賃活動管理

  第十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遵守道路運輸和價格方面有關法律、法規,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人必須依照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技術標準,加強車輛技術管理,保持租賃汽車技術狀態良好。

  大連市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租賃行為,保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是指汽車租賃經營者將客車、貨車、特種車或者其他機動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道路運輸服務方式。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大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汽車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的汽車租賃履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區和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範圍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汽車租賃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汽車租賃業實行統一管理、有序開放、公平競爭的原則,促進汽車租賃業規模化、集約化、資訊化經營,鼓勵使用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

  第六條 汽車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所投入出租的車輛配發的車輛營運證。

  從事汽車租賃中介的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設立,併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從事個人非經營車輛有償用於婚禮服務中介的,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所中介的車輛配發的專用標誌牌。

  第七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並接受綜合性能檢測;

  ***二***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

  ***三***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租金明碼標價;

  ***四***按照規定報送統計報表,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汽車租賃業資訊管理系統。

  第八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出租、轉讓汽車租賃經營手續;

  ***二***將未取得營運證的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

  ***三***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汽車,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個人非經營車輛有償用於婚禮服務的,應當經從事汽車租賃的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統一組織,領取專用標誌牌,並由組織者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合同的示範文字,由市工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汽車,應當向承租人告知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情況、隨車攜帶的相關證件、救援服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汽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承租車輛的相關證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

  ***三***利用承租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承租車輛專門用於接送學生、幼兒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貼上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標識。 第十二條 除婚禮汽車租賃服務可以提供駕駛勞務外,其他汽車租賃服務不得提供駕駛勞務。

  專門為婚禮汽車租賃服務提供駕駛勞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十三條 個人非經營車輛有償用於婚禮服務的,駕駛人應當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右下側放置專用標誌牌。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信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覆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年度對汽車租賃經營者、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以及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為汽車租賃企業投入出租的車輛配發營運證或者未依法為汽車租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所中介的車輛配發專用標誌牌的;

  ***二***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未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信箱,以及未及時答覆投訴、舉報的;

  ***三***未按期對汽車租賃經營者、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內容進行綜合考核,以及未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電動汽車對客租賃規定

  1、每十分鐘費用 8 元,一小時費用 45 元,不滿十分鐘按十分計算;

  2、汽車在店內車場發動時開始計費,交還車輛至店內車場時截止;

  3、客人租賃時,需到前臺交付押金 2000 元,使用人身份證影印 件、使用人駕駛本影印件各一份;

  4、押金可交付現金或刷銀行卡預授權,前臺開據押金條;

  5、租賃結束後,產生租賃費用單獨有前臺收取,嚴禁從押金中 扣除;

  6、2000 元押金可租賃 10 小時,超出 10 小時後,需另付 2000 元押金;***每單一結時除外***

  7、結算費用時,前臺人員做好各項報表,客人押金滿 30 天后, 無其它費用產生,將退還客人;

  8、以上規定只限於服務租賃酒店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