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

  為規範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頒佈了《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出租汽車治安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駕駛員、乘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出租汽車準運證件後十日內,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簡稱公安公交分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出租汽車照片和駕駛員相片。

  本規定釋出前已經營客運出租汽車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須在本規定釋出次日起三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

  停業、歇業、轉業、復業或者更改名稱、遷移地址以及改變出租汽車外觀、外型、更換駕駛員的,經有關部門核准後十日內到公安公交分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座位定員在六人以下***含六人***的車輛,應當安裝有效的報警裝置。

  第五條 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單位,應當有一名領導人負責治安管理工作;個人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應設立治安組或治安員。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服從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

  ***二***離開自己駕駛的汽車時,應將車門鎖好,未經排程員許可,不準將汽車交給他人駕駛;

  ***三***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品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對乘客遺留在汽車內的違禁品,應及時上交公安機關;

  ***四***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協助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七條 公安公交分局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防範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 對在客運出租汽車治安管理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範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駕駛員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駕駛員,應當把治安隱患的整改情況,及時報告公安公交分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手續的,處五百元以下***;

  ***二***接到公安機關發出《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整改的,處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運整改;

  ***三***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品或者進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

  ***四***利用出租汽車容留***嫖娼或者接送明知是***嫖娼的乘客的,除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並吊銷駕駛證。

  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