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_房屋租賃管理的原則有哪些

  為加強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範單位房屋租賃行為,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單位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餘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稽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稽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准後送至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於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採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於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檔案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准並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採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資訊要通過區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佈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釋出的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字。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後,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影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採取先繳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後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閒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彙總後,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釋出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並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後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釋出後,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後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並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咖、遊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登出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裝置、出***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稽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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