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名稱流程包括什麼
做變更公司的名稱事宜,需要怎麼做呢?變更公司名稱的流程應該怎麼走?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名稱變更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公司名稱該如何變更
要對一個公司的名稱進行變更,程式是非常多的,但是一定要記住的,變更公司的名稱,首先是變更提交,然後變更登記,接著是變更所需的材料等等。
一、變更提交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4、涉及股權轉讓和交換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書,需要新舊股東簽字。
5、變更後股東為夫妻的,需要補籤夫妻財產分割證明。
二、變更登記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新法人簽名、蓋章***;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新法人簽名、蓋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簽字、蓋章***;
4、股東會決議***簽字、蓋章***;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公司名稱變更內容:
1、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名稱要求公司註冊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網上名稱變更預核准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視窗。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託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註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授權委託書***刻章公司製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程式碼。原組織機構程式碼正副本***含程式碼卡***、變更後的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6***變更登記證。稅務變更登記表***視窗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原件及影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影印件、房產證明覆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影印件、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
6、變更登記稽核表
7、營業執照頒發及歸檔記錄表
以下按情況提交:
1、房產證明及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議***;
2、法定代表人資訊表***法定代表人變更***簽字、蓋章;
3、股東出資資訊表***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簽字、蓋章;
4、股權贈送***轉讓***協議,贈送的需直系親屬證明,否則需到稅務交稅;
5、關係證明;
6、經營範圍變更涉及前置許可的,提交前置許可影印件;
7、變更事項涉及需報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或許可證書影印件***簽字、蓋章***;
8、新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股權轉讓***。
四、變更公司名稱所需要的資料:
1、新公司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證;
5、原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離職需要變更登記嗎
法定代表人離職需要變更登記嗎?法定代表人離職需要變更登記以防止一系列問題的產生,譬如若不進行法定代表人的離職變更登記,容易造成法定代表人已經被解除職務或辭職時,其與該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等類似的損失。
一、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作為有關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並沒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細緻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規定,失之寬泛。《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現在公司法角度看,這一定義/規定本身不無問題,並沒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沒有像規定董事會、總經理之職權那樣詳細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只是在不同條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在公司股票、債券等簽字。《公司登記條例》規定了在進行公司登記、變更和登出過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職權。
再結合《合同法》的有關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之規定加以總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能集中體現在對外代表公司,包括對政府和其他與公司發生交易的主體。換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當然地、不可置否地對外代表公司***相對方惡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其本身並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機關,即其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於登記事項。《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從《公司法》第13條看,能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人員必須要麼是董事長、執行董事,要麼是總經理,他人均無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細思考該條第一句規定,不難得出如下結論:某人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首先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換言之,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是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條件或基礎條件。筆者認為,這一邏輯關係很重要,其旨在保證作為重要意思表示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其具體履職的人是與公司利益相一致的。否則,一個人如果已經不在公司擔任上述職務時,則該人與公司利益即發生分歧或對立,其當然就失去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基礎條件。
簡單以公式表示: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礎任職條件+登記。所謂“完整意義上的”是指對內、對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於上述理解,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法律作用和效力問題。
法定代表人登記的效力
1、對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記制度大抵均基於公示公信的制度價值而存在,如物權法上的登記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與公司之其他登記事項均旨在保護與公司發生各類法律關係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首要要義在於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在這個意義上,登記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經登記該人無法有效對外充當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麼必然相應產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記而言,第三人可以基於該登記而信賴該被登記的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這種信賴可以有效持續至該法定代表人之登記被變更時止,包括在該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後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的期間內。
2、對內效力
既然這種登記公示旨在對外保護第三人,那麼對內***即對公司、股東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則不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換言之,在公司內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確定之後,即便其尚未被登記,則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已經能夠取代了仍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並在特定範圍內取得了有效的對外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來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即就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記不過是法定代表人產生對外效力的條件;但若要產生對內效力,則還必須滿足基礎任職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記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條第3款***即: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定的股東登記效力一樣,是登記對抗效力,不登記則不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離職但未變更登記情況下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法定代表人被罷免職務或離職時最易與公司之間產生矛盾和糾紛。這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如何確定離職的法定代表人之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
無論是被罷免、解聘或是自行離職,當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終止時,其隨即喪失了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條件或曰基礎條件,儘管在工商登記上該人依然還是法定代表人。既然喪失了這一基礎條件,那麼法定代表人***就該具體自然人而言***就無權代表公司,其必須主動停止繼續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對外行事。換言之,其應主動避免對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應主動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權代表公司,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否則,對外其構成虛假陳述,對公司則構成無權代理,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基於公示公信原則,儘管基礎任職條件喪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賴工商登記資訊而認為該人有權代表公司。
基於表見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已經被解除職務或辭職時,其與該法定代表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屬於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