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減資規則

  有限公司的減資怎麼做?有什麼規則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減資規則是什麼?

  減資是指企業為彌補虧損,調整資本而減少企業資本的行為。 企業減資需獲股東大會的

  特別批准。企業減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後若干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成立初期需鉅額資金,步入正軌後,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 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儘早恢復分紅。

  ***4***公司合併。這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

  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常態。減資與增資,對應公司的緊縮與擴張,兩者均系公司不可迴避的商業現實。與公司增資相比,減資事宜引發的控股股東、小股東、外部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更為劇烈。依循英美公司法與公司財務原理,減資被視為“公司重組或公司根本性結構變化”專案下的子問題,減資規則歸結為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下的子規則。公司進行減資,是一個商業需求;債權人面對減資,引發安全關注;股東試圖減資,旨在達致資本退出或變現;立法者設計減資規則,面臨如何進行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衡量。

  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和程式

  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成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就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並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

  1*** 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

  2*** 減資後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 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公司減資的目的和意義

  公司資本的減少,簡稱減資,指公司在成立後,依照法定程式降低資本總額的行為。公司減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公司設立時預定資本過多,造成資本浪費,或公司經營方向改變,投資規模縮小而由公司將多餘的資本返還給股東;二是公司嚴重虧損,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大大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方法。減資的目的和意義在於:

  ***1***縮小經營規模,或停止經營專案。

  ***2***去除多餘資本,提高資金效率。

  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時由於設計失誤,或者經營過程中因為經營專案或方式的調整,公司出現大量資金剩餘。公司短期內找不到合適專案來運用這一部分資金。公司通過減資的方式將這一部分資金退還給股東,由股東以其它方式運用這一資金,避免資金閒置,提高公司的資金效率。

  ***3***縮小資本與公司淨資產的差距,真實反映公司資本信用狀況。

  如果公司虧損嚴重,資本與其淨資產差額過大,公司資本會失去其應有的標示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通過減資,使得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4***實現股利分配,保證股東利益。

  在 “無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則下,公司的盈利必須首先用於彌補虧損,如果公司虧損嚴重,將使股東長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於調動股東的積極性,保持公司的凝聚力。通過減資,可以儘快改變公司的虧損狀態,使公司具備向股東分配股利的條件。

  ***5***公司分立。

  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的主體地位不變,但資產減少,也會要求資本的相應減少。

  外資減資的程式

  股東大會作出增資或減資的決議,並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1***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債務清償或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增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增減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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