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範文

  責令就是責成,指定人或機構辦某事,要求負責完成。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寧強縣劉家灣東南採石場

  寧環限改字〔2014〕4號

  寧強縣劉家灣東南採石場:

  法定代表人:許輝

  地址:陝西省漢中市寧強縣漢源鎮亢家洞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寧強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寧強縣劉家灣東南採石場產生的粉塵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僅採用滲坑處理生產廢水,所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以上事實,有寧強縣環境監察大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你採石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採石場立即停止生產,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採取汙染防治措施有效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廢水、粉塵。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你採石場應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按要求進行改正,並按時告知我局改正情況。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據《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你採石場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採石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寧強縣環境保護局

  2014年4月24日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粵環違改字〔2011〕36號

  東莞市虎門港管理委員會:

  組織機構程式碼:74082682-8

  法定代表人:陳建枝

  詳細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門港中心服務區虎門港服務大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1年11月8日,我廳環境監察局會同東莞市環境監察分局、東莞市環保局虎門港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東莞市虎門港過境路建設專案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路專案需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未經我廳驗收,主要路段***K2+500~K24+053***於2006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有我廳2011年11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和《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廳決定:

  責令東莞市虎門港過境路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驗收合格。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環境保護部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350800100000844 組織機構程式碼:66282993-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尚春 詳細地址:龍巖市新羅區鐵山鎮隔口村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案,我局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且未經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批准,擅自在鐵山鎮隔口工業區原威的木業有限公司廠房內,分別新增建設“鋁合金建築模板及鋼管生產線”。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表》、《環保行政案件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稽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廠

  ***1***停止本專案建設,限2014年6月15日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將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決定是否批准本專案建設;

  ***2***停止鋁合金建築模板及鋼管生產線的生產加工。

  在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汙染防治設施未完成建設並經驗收前不得生產。逾期未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繼續建設或生產加工,我局將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後督察。你公司須在2014年6月15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環境保護局***新羅區陵園路82號***或者新羅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羅區環境保護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