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原則的案例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對保險契約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篇1

  2000年5月,某公司42歲的業務主管王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經同事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險。王某在填寫投保單時並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也沒有對最近是否住過院及做過手術進行如實說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經醫治無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並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篇2

  某煤礦作為投保人為其所有的工人集體投保,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並交納了相應的保費,但作為被保險人的工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上簽字。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該煤礦發生礦難,導致兩名礦工死亡,礦工家屬索賠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付。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案例篇3

  1997年11月,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說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險公司簽發了"老來福終生壽險"及"附加住院醫療保險"。1998年9月,劉某因病住院,醫療費十扣158.30元。1998年10月,劉某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醫療費,保險公司以劉某帶病投保為由拒絕給付。劉某遂以該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