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型基金合夥協議所需條款有哪些

  合夥型基金是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夥型基金合夥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夥型基金合夥協議所需條款

  ***一***合夥協議的結構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應含有“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等能體現私募投資基金性質的字樣。合夥協議的結構包括:合夥企業***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合夥人及其出資、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管理方式、託管事項、入夥、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投資事項、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費用和支出、合夥人會議、財務會計制度、資訊披露制度、違約責任、一致性等。


  ***二***管理方式

  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許可權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合夥協議可以對有限合夥人的許可權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合夥協議不得做出有限合夥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基金管理、投資決策及其他超越《合夥企業》規定的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行為的約定。

  合夥協議不得通過設立由部分合夥人參與的理事會等日常機構,行使超越合夥人會議的職能。

  ***三***託管事項

  合夥企業財產進行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託管機構的名稱或明確全體合夥人在託管事宜上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挑選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等。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託管的,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夥型基金不進行託管,並明確保障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四***投資事項

  合夥協議應列明本合夥型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式、關聯方認定標準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資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做出約定。

  ***五***費用和支出

  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範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

  ***六***資訊披露制度

  合夥協議應對本合夥型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頻度等內容做出約定。

  ***七***一致性

  合夥協議應明確規定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檔案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為準。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為準。

  ***八***份額資訊備份

  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資料的備份。

  ***九***報送披露資訊

  訂明全體合夥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資訊披露資訊進行備份。

  根據目前的基金備案情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型為主,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有限合夥型基金與美元基金等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具有“先分後稅”的稅收政策、區域化的稅收減免、對未上市企業投資工商確權清晰等優勢,較適合股權類基金。

  相關閱讀:

  合夥的財產

  1、合夥財產的構成

  合夥財產的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將其出資的財產轉移給合夥後,就與其個人的財產相分離,而成為合夥財產。二是合夥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三是依法從其他渠道取得的財產,例如接受贈與的財產。

  2、合夥財產的性質

  合夥財產的額性質也就是合夥財產歸屬問題,對此認識有分歧。合夥財產的性質是與對合夥有無民事主體資格相聯絡的。羅馬法將合夥作為合同關係,不注重合夥的團體性,合夥財產的性質為按份共有。近現代各國法律有規定為按份共有的,如日本民法典;有規定為共同共有的,如德國民法典。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不利於維護合夥的穩定性,不能充分體現合夥的團體性。在認可合夥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合夥財產的性質應當是共同共有,應當強調合夥財產的不可分割性。根據《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認定合夥企業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同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享有所有權。共有屬於所有權概念中的概念,合夥財產不限於所有權,還有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因此,說合夥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包括準共同共有。

  3、合夥財產的保全

  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共同共有,不屬於合夥人單獨所有,在涉及合夥財產權於合夥人財產權關係上,需要對合夥人的財產權適當限制,保全合夥財產,以維護合夥事業。

  ***1***分割合夥財產的限制。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包括退貨的情況在內***,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2***財產份額轉讓與財產出質的限制。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第22條、第25條***。

  ***3***合夥債券抵銷於合夥人的債權人代位權的限制。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合夥人的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