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你知道基金合同嗎?基金合同是指具有平等地位主體的基金當事人在基金活動中,為規範其間的權利、義務,依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契約或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基金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規定的基金合同必備條款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7條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3***基金運作方式;

  ***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式和規則;

  ***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3***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6***爭議解決方式;

  ***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相關知識: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為格式合同,其條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擬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不是與基金份額購買人協商訂立的條款。

  在募集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眾公佈合同條款,邀請潛在的投資人加入。而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需要經過三個環節,即認購、確認與繳款。

  認購是指投資人向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確認是指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同意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繳款是指投資人繳納所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承諾時成立。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開招募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邀請,投資人要求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為要約,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確認投資人的購買要求的行為為新要約,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的行為為承諾。因此,本條規定,投資人繳納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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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後果

  雖然投資人繳納了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基金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未達到本法第44條規定的條件,不能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而不能生效時,基金合同對基金合同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基金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關當事人仍應承擔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後果。由於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為的失敗,而基金募集行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動行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後果不應當由基金份額的購買人即投資人承擔,而應當由基金份額的發售人即基金管理人來承擔。這些後果包括:

  1.承擔募集費用。因基金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購買基金份額的投資人不承擔,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這裡所說的債務和費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請核准的費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發售機構的銷售費用、宣傳推介費用等,以及為支付上述費用而借貸的債務。

  2.返還認購款項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將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基金份額的實際款項,予以足額返還,同時還應當向投資人支付已繳納款項的利息損失,即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