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和諧社會主義下綠色稅收的對策
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克服所有人類在經濟發展中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克服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最好的方法是構建綠色稅收體系。現階段看,“綠色稅收”和我國的稅收制度還有一些差距,我國稅收需要借鑑西方國家先進經驗並且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資源稅改革、設立環境稅、改進所得稅和流轉稅等辦法來充實綠色稅收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一章 構建我國和諧社會背景下綠色稅收的原則
我國有必要儘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稅收體系,以節約自然能源,發展迴圈經濟;推廣低碳技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為了更好地構建和完善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體系,筆者認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經濟發展兼顧環境保護原則
自然環境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資料,也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生產資料。保護生態環境不僅是響應全球性環境保護的號召,也是解決目前經濟遭遇的資源問題、環境瓶頸問題的正確途徑,是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經濟發展必須兼顧環境保護。
二、綠色稅收的社會公益性原則
綠色稅收區別於其他類別稅收的重要特點就是公益性。對比其他稅制往往是從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各級政府部門提供運轉資金、減小貧富差距等經濟方面出發點。而綠色稅收的並不以經濟手段作為其主要處出發點,它主要是緩解生態環境的日趨惡化的嚴峻問題,改變人們生產生活的生態依賴,將這部分資金提供到社會環保公益性服務之中。
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
雖然國外許多西方發達國家為其保護本國環境的而建立起了綠色稅收體系並取得很好成績,但是他們綠色稅收政策體系也是要通過幾十年的調整與完善而趨於完備的。我國目前還處於建立綠色稅收體系的初級階段,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照抄它們的政策,而是要對它們的優點與不足之處進行研究,結合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建立符合我國資源環保特點,建立和發展適合本國經濟長效發展的綠色稅收體系。
四、堅持綠色稅收靈活性原則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技的不斷髮展,以及先進的節能和低汙染的綠色科技的普及使用,綠色稅收必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領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持綠色稅收的靈活性對於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綠色稅收體系的來說十分重要,使其能根據環保的狀況及需求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相應的變化調整。同時我們也應該保持綠色稅收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有較穩定的發展決策及生產計劃。
第二章 構建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的對策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綠色稅收要求稅收必須發揮巨集觀調控作用,運用稅收的手段,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配置和運用,鼓勵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提高經濟執行的質量和效益,選擇生態環保的稅收政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綠色稅收形成體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從長遠看,稅收制度的綠色化就逐漸得到完善,增大綠色稅收在整個稅制中的比重,對國家資源環境的保護與改善起到的促進作用會更加明顯。但就短期而言,本人對構建和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下我國綠色稅收有以下一些構想。
一、 增強現有稅種的“綠色化”程度
1、進一步完善資源稅,增強其環保功能
第一,對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進一步擴大。我國目前的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非常狹窄,對於資源回收行為和資源浪費現象並沒有控制的和調節的作用,僅僅是對資源的開採徵收稅。這與我國目前的資源短缺、利用率低的實際情況非常不符。同時,像其他一些必須加以保護的資源例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塗、溼地、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也沒有列入徵收範圍。
第二,將淡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徵收範圍。淡水資源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必要資源,是所有生產和生活正常運轉不可或缺的基礎資源,是社會和諧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現今我國的淡水資源管理仍然缺乏統一的管理與規劃,存在著水資源開發不合理利用,在使用上也存在著嚴重浪費,同時水資源汙染又缺乏有效治理等嚴重問題。為了保護我國淡水資源,本人建議應該停止收繳水資源使用費,在資源稅的稅目中另行增設水資源稅,依照不同的水源,分別設立地下水、地表水、礦泉水等三個子目,按照節約控制生產和生活用水和嚴格控制汙染水的原則來實行差別稅額。
第三,將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調整並納入資源稅中。將那些被採伐或開墾的,用於興建工程或者用於建設生活設施的不管是土地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都要根據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和狀況、土地的大小面積、土地開發的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等情況分類進行徵收土地資源稅。通過該種稅目的調節以緩解我國土地利用的許多矛盾,可以使得我國的土地資源能夠獲得更優化的配置。
第四,將海洋、森林、草原、灘塗、溼地和地熱等自然資源列入徵收範圍。
海底各種礦產資源例如天然氣石油等、海中的化學物質、存在的各種動植物及微生物、潮汐、洋流所產生的能量等。我國海洋資源雖然豐富,但目前開發利用的程度很低。因此應該對海洋資源徵收資源稅,以保護和利用好海
洋資源。森林資源、草原、灘塗、溼地等資源也急需受到合理利用與保護,也應該列入資源稅徵收範圍當中。資源稅開徵範圍的擴大可以保護我國的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資源,同時也能夠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2、進一步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方法
目前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只是按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而這種計稅依據容易造成企業積壓資源產品,使得資源產品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利用。建議應改為按資源的實際產量計稅。通過調整資源稅計稅,可以引導企業開?、生產、製造等過程中珍惜與節約各種資源,避免浪費。稅檔之間拉開差距,使資源稅真正起到保護資源,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的作用。 3、進一步完善車船使用稅
適當調整我國車船使用稅的徵稅標準,在制定該稅徵收依據時,將車船的使用強度考慮進去,這樣可減少車船的使用頻率,可以緩解城市中交通擁擠現象,使其減輕大氣汙染的生態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同時對公共交通車輛採取減稅或者免稅,減低公交運營成本。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同樣可以緩解城市中交通擁擠現象。對於電動車輛等清潔能源車輛採取減稅政策。
4、進一步完善消費稅
第一,調整徵收範圍。
我國應當調整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對一些特殊產品徵收消費稅,因其具有特種消費稅性質。例如無法二次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使用產品、比較落後技術或工藝進行生產的各類產品等。
第二,提高部分應稅消費品的稅率。
對環境汙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例如煙花爆竹等消費品以及汽油、柴油等消費品,應徵收較高的消費稅。
第三,根據不同地區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考慮徵收消費附加稅。
由於我國各地區特別是內地和沿海地區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可以考慮高收入和高消費地區徵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性消費附加稅,這樣可以增加地方財源,稅金用於環境保護。
5、進一步完善進口關稅
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均設定了綠色關稅,有效阻止汙染產品流入國內市場。因此我們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關稅制度。對於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治理汙染裝置、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的先進國外裝置減徵進口關稅。
二、改革排汙收費制度,新增環境保護稅
目前,排汙費在雖然在保護環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不明顯,調控力度不足。開徵環境保護稅勢在必行,根據我國“清費立稅”的精神,借鑑國外環境保護稅實施的先進經驗,彌補已實施的環境保護稅的不足,開徵新的綠色稅收之環境保護稅。
1、環境保護稅徵收物件
根據國際通行的“誰汙染,誰付費”的慣例,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物件一般是:汙染生活環境的行為、損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影響人們正常生活的排汙行為、在生產生活消費過程中形成的不可降解物等等。
2、環境保護稅具體稅目
***1***水汙染稅
徵稅物件包括排放工業汙水和水汙染物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農業化肥使用排放的農業汙水農場經營者及排放生活汙水的城鎮居民。以“誰汙染誰負擔”的原則,課徵時可以依據總汙水排放量大小等資料來確定,以量計徵。對於汙水排放量無法準確得出的情況,可以參考納稅人的汙染源使用情況、生產裝置的運轉系數、企業的降汙自潔能力以及生產遵循的相關標準等因素測算其大致的排放量。
***2***空氣汙染稅
大氣汙染的來源主要包括生活性汙染、生產性汙染及交通運輸性汙染。生活性汙染主要是採暖用鍋爐和做飯爐灶所用的煤炭燃燒所產生的廢氣和煙塵。生產性汙染包括煤和石油燃燒過程中及工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和煙塵等,還有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藥霧滴等。交通運輸性汙染主要是各種交通運輸工具例如汽車、火車、飛機等排出的尾氣。對其徵稅主要依據粉塵和應稅氣體的各自排放總量從量計徵,或者也可以按照粉塵和應稅氣體的排放濃度分段累進計徵。
***3***固體廢棄物***固體垃圾***汙染稅
固體廢棄物又稱為固體垃圾,主要包括企業生產中工業固體廢物、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和有害廢物。對於固體廢棄物的徵稅可按照可降解、難降解但可回收、不可降解且難回收、內含有毒有害類成分等類別實行差別稅率,從量計徵。例如一般可短期降解類的生活垃圾如費紙、瓜果皮類、動物內臟類等廢棄物,從輕計徵;難降解但可回收如鐵罐裝包裝物和塑料類瓶裝包裝物等廢棄物也可從輕計徵;而對於不可降解且難回收的建築垃圾等應從重計徵;對於內含有毒有害類成分的如含重金屬的乾電池及其他各種電子元件一旦直接拋棄於土壤中,必然對土壤及水源造成嚴重危害,對於這一類同樣應從重計徵。我們可以參考國外先進經驗對一些一次性的消費品,可以在其生產環節進行徵稅,並提倡垃圾按包裝分類,有利於回收再利用。
***4***噪聲汙染稅
噪聲汙染主要包括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發出的噪聲***、工業噪聲***工廠的各種裝置產生的噪聲***、建築噪聲:***主要來源於建築機械發出的噪聲***、社會噪聲***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裝置發出的噪聲***、家庭生活噪聲汙染等。
對噪音的徵稅,可以按照國家出臺的噪聲標準,通過科學的檢測得出各場所的噪音排放強度,分別制定出各個噪聲源場地的累進稅率值,然後以此為依據對噪音的製造、排放單位進行徵稅。對於建築類噪音和各類生活噪音,可以根據噪音的分貝強度及排放次數、排放持續時間為依據對排放源頭計徵;對於飛機排放的噪音可以參照西方國家經驗按其起降次數為依據對飛機所屬的航空公司計徵。
第三章 完善綠色稅收的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補貼作為一種重要的巨集觀調控手段。如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巨集偉目標上,國家可採取各種財政補貼政策對可持續發展企業給予照顧。例如:財政貼息、物價補貼等;在公共交通這一問題上,鼓勵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實行低租金、低收費制度,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量。合理運用補貼政策,有利於合理開發和使用資源;但是如果補貼數額過大,對會財政造成壓力,一旦超出財政承受能力,會阻礙經濟持續的發展。如果補貼範圍過寬,勢必削弱價格作為經濟槓桿的作用,妨礙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