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朝的農業是怎樣的

  西晉***公元265年~316年***,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短暫的大一統封建王朝。晉武帝司馬炎於公元266年正式取代曹魏,國號晉,定都洛陽,史稱“西晉”。西晉為時僅51年,如果從滅吳開始算起,則僅立朝37年。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晉朝農業簡介

  晉朝的社會有過***、有過動盪,那麼晉朝的農業方面是何情形呢?

  由於兵事將休,西晉廢除屯田制,將民屯田給予農民,實施佔田制及蔭客制,並以課田法課稅。佔田制及蔭客制使世族佔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擁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併購土地的問題並未解決。雖然課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時重一倍,但由於農民由賦稅更重的屯田農民構成,所以負擔比屯田制稍微減輕。由於被蔭庇的農民只需向蔭庇者交租即可,國家稅收得由其他編民齊戶承擔,這使更多的農民轉蔭至大地主名下。最後政府稅收短缺,世族獲得經濟特權。

  東晉時期莊園經濟在社會經濟中所佔的比例比北方更大。早在孫吳時期,江南經濟日益開發。當時吳姓世族即擁有眾多的莊園。晉室南遷後,中原人口大量南遷,改善南方地廣人稀的問題。僑姓世族大量開發無主地,建立方圓數十里至數百里的莊園,有效將勞動力組織起來。由於世族壟斷土地,佔奪田園山澤,使得貧富差距極大。所以王導曾於晉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實施度田收租,以改變西晉時將田租與戶調合一徵收;鹹康二年***336年***頒佈“壬辰詔書”,禁止佔山護澤。這些都意圖減輕百姓負擔。

  當時莊園除了有部曲、佃客外,還有門生及奴隸。中原人士帶來北方精耕細作的技術,推廣牛耕加快耕田速度。東晉南朝重視水利,代有修築。最後,南方的水田普遍開發,農作物品種增加、生產量提高***如嶺南地區一年可兩熟***,長久下來使中國的經濟中心南移。

  佔田制

  西晉實行佔田制。佔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戶到一戶,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戶調製

  戶調製即徵收戶稅的制度。戶調不分貧富,以戶為單位徵收租稅。這一制度規定:“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對邊郡及少數民族地區的戶調也作了具體的規定:邊郡與內地同等之戶,近的納稅額的三分之二,遠的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近的納布一匹,遠的納布一丈。

  品官佔田蔭客制是一種保障貴族、官僚們經濟特權的制度,同時也有為貴族、官僚們佔田和奴役人口的數量立一個“限制”的用意,以制止土地無限制地兼併和隱瞞戶口的情況出現。此制度規定:“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貴賤佔田。第一品佔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每低一品,少五頃。”對於庇廕戶,“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庇廕戶的佃客,為私家人口,歸主人役使,不再負擔國家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