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新一輪城市規劃
安吉縣近年來的城市規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現行總規對我縣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指匯出現了一定的侷限性,已逐漸失去指導意義。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保障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類建設專案的實施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詳細規劃尚未批准的,其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建設和管理中,如涉及消防、人防、環保、交通等多種專業的,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從其相關專業的規範和標準。
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確定的風景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地段等特定區域,在編制詳細規劃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特殊要求,在滿足相關規範的前提下,確定專門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退讓和建築間距等指標,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安吉縣城鄉範圍。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節 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六條 安吉遞鋪鎮、孝豐鎮、天子湖鎮及梅溪鎮的鎮規劃區建設用地,根據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其他鄉鎮規劃區建設用地,可按照《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進行分類。
第七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保證城鄉用地結構平衡;***二***滿足城鄉公共基礎設施配套要求;***三***不對城鄉環境產生負面效應;***四***不對城鄉交通產生較大影響;***五***不影響公共安全;***六***不影響周邊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應根據《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規定執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和外部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土地使用性質原則上應根據批准的城市***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按照《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規定執行,該表見附錄四。
第二節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八條 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量指標應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九條 尚無批准的詳細規劃時,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含***的建設專案,應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建設用地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的一般建設區的建設專案,在用地性質符合分割槽規劃及《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基礎上,其控制指標應按表1-1《一般建設區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表》的規定執行。
表1-1 一般建設區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表
|
中心城區 |
中心城區外 |
|||||||||||||
舊城區 |
新 區 |
一般鎮和其它地區 |
|||||||||||||
D |
FAR |
D |
FAR |
D |
FAR |
||||||||||
低層居住建築 |
35% |
1.1 |
30% |
1.1 |
28% |
1.0 |
|||||||||
居住建築 (含單身公寓) |
多層 |
30% |
1.4 |
30% |
1.4 |
30% |
1.4 |
||||||||
高層 |
25% |
2.5 |
22% |
2.5 |
22% |
2.5 |
|||||||||
商業、辦公建築(含旅館建築、公寓式辦公建築) |
多層 |
50% |
3.0 |
45% |
3.0 |
45% |
3.0 |
||||||||
高層 |
35% |
4.0 |
35% |
4.0 |
35% |
4.0 |
注:D---建築密度 FAR---容積率
第十條 表1-1規定的指標為地塊上限。單體建設專案或用地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專案的具體建築容量,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結合現狀情況、服務、交通、環境、配套和地價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
***一***中心城區***舊城區和新區***、一般鎮和其它地區範圍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核心商務區、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區塊或單獨編制詳細規劃地段的建築容量根據其特殊的規劃建設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標可超出表1-1規定的數值。
***三***較高容積率對應較低建築密度,較低容積率對應較高建築密度。
***四***未列入表1-1控制規定的文化體育、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建築容量控制,按有關專業技術規範執行。
***五***工業和普通倉庫建築專案的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不得低於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浙江省工業建設專案用地控制指標***修訂***》。
***六***容積率等控制指標應同時符合國家、省、市、縣相關土地使用政策的規定。
第十一條 表1-1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築基地。對混合型別的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築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同一地塊相容不同用地性質或建築層數混雜的建設專案,在符合相關規範的基礎上,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表1-1確定建築容量指標。
第十二條 原有建築容量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地塊,建築物不得進行擴建、加層。
第十三條 建設淨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宜單獨建設:
***一***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為5000平方米;
***二***高層居住為6000平方米;
***三***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築為3000平方米;
***四***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公共建築為40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鄉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設施等所劃分,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社群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變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建設專案;
***三***農村地區的村鎮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達到前款規定面積的。
第十五條 公共建築在滿足規劃、消防、衛生、交通等規範要求的前提下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可按下表的規定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築容積率***的百分之五。
核定建築容積率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的公共開放空間,允許增加的建築面積(平方米) |
小於2 |
0.5 |
大於、等於2,小於4 |
1.0 |
第十六條 公共建築基地為社會公眾額外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共開放空間位於建築基地內,後退紅線部分不作公共開放空間;
***二***沿城鄉道路、廣場、小區道路留設,且任一方向的淨寬度在5米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
***三***竣工後應設定相應標誌,並交有關部門管理;
***四***開放空間不得封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章 建築間距
第十七條 建築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並同時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節 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
第十八條 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本縣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下同〕,建築日照間距係數不小於1.25。
***2***朝向為東西向的〔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下同〕,建築間距係數可在朝向為南北向的基礎上折減0.9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二***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佈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建築間距係數可在平行佈置的朝向為南北向的基礎上折減0.8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2***東西向的間距,建築日照間距係數可在平行佈置的朝向為南北向的基礎上折減0.7倍;同時不小於相對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6米。
***3***建築山牆寬度小於、等於13米的,其間距按垂直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3米的,其間距按平行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三***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四***多、低層居住建築底層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計算居住建築日照間距時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築的高度,但底層車庫可以扣除。
***五***在一類居住用地的低層住宅地區及其緊鄰地區進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40。
***六***住宅山牆之間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相對建築山牆上不開窗或設陽臺、僅一側開窗或設陽臺時,外邊線距離不宜小於6m。
***2***山牆上開啟窗洞時應避免窗洞相對,若是相對建築均開窗或設陽臺,則外邊線距離不應小於8m。
***3***低、多層住宅與高層住宅的山牆間距,按照高層住宅之間的山牆間距進行控制,即不得小於13米。
第十九條 高層居住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的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的居室大寒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於三小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高層建築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二***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
***1***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30米。
***2***東西向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24米。
***三***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垂直佈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南側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
***2***東西向的間距,高層居住建築與其東***西***側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小於較高高層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3***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6米的,其間距按平行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四***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佈置時的間距不小於20米。
***五***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佈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第二十條 在符合上述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佈置的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為9米,低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為13米,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最小間距為15米。
第二節 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
第二十一條 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控制要求來控制。
***2***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按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控制要求來控制。
***3***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居住建築之間的山牆間距標準控制。
第三節 非居住建築之間間距
第二十二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託兒所、老年人建築、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其它建築物之間的間距應同時滿足各專業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其他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
***一***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米。
***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16米。
***二***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3米。
***三***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0米。
***四***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最小值為6米。
以其他形式佈置的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四節 建築間距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建築間距的其他規定:
***一***獨立設定的高度6m以下的傳達室、變配電房、泵房、小庫房和車庫等建築,或面向住宅一側不開窗的商業建築,與住宅外牆間距在滿足消防、衛生、環保要求情況下不應小於6m。
***二***學生宿舍與其它建築的間距及日照標準參照住宅建築標準控制。
***三***工業、倉儲、市政及特殊用地內的建築之間間距按相關的消防、環保、綠化和安全的有關規範控制。
***四***建築後退基地邊界地距離和建築間距應同時符合規定。因基地條件限制不能同時符合規定的,經與相鄰地塊產權人協議並經規劃管理部門核准,可適當縮減基地邊界後退距離,但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第二十五條 平行佈置且相互錯開的兩座居住建築之間,其前後間距按照平行相對佈置建築之間的間距控制標準進行控制,左右間距按照兩座建築的山牆間距控制標準進行控制。
第四章 建築退讓與建築高度
第一節 建築退讓
第二十六條 新建建築退讓道路、公路、河道、鐵路、電力線、地下管線及地界的距離,應當綜合考慮安全、環保、交通、街景、管線佈置等要求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建築間距由相鄰建築物雙方負責退讓。如未建造且層次一致的,一方負責退讓按規定計算的一半建築間距;建築層次不一致的建築物間距,層次低的建築物只負責退讓自身的建築間距,其餘由建築層次高的建築物負責退讓。如已建造的則按“後造退讓”的原則,由後造的建築物負責退讓。
第二十八條 沿建築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一***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按下表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於最小距離,並同時符合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表4-1 各類建築離界距離
建築類別 離界 建築朝向 距離 |
居住建築 |
非居住建築 |
|||
建築物高度的倍數 |
最小距離***米*** |
建築物高度的倍數 |
最小距離***米*** |
||
主要朝向 |
低層 |
0.5 |
6 |
- |
3 |
多層 |
- |
5 |
|||
高層 |
0.25 |
10 |
0.2 |
8 |
|
次要朝向 |
低層 |
0.25 |
3 |
- |
按消防間距控制 |
多層 |
4 |
- |
按消防間距控制 |
||
高層 |
0.2 |
8 |
- |
6.5 |
注:①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6米的,其離界距離按主要朝向離界距離控制。
②低層住宅主要朝向離界距離按照0.7倍控制。
***二***界外是公園綠地的,各類建築的最小離界距離按照本條第***一***項居住建築的離界距離控制,且建築高度應同時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新建建築的地下室,後退城市公園綠地的距離不小於1m;與現狀住宅的外牆距離不小於10m,與住宅的山牆距離不小於6m;後退城市道路、相鄰建設用地和已建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少於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離***的0.7倍,且不少於3m。
界外建***構***築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應根據建築結構設計及場地地質情況,加大新建地下室後退地界的距離。
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專案協商謀求地下室聯體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連線處離界距離,但應滿足其它相關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條 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
***一***沿城市***遞鋪、孝豐***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其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表4-2 城市新建、改建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表
道路寬度 建築高度 後退距離(米) |
D ≤ 24米 |
D>24米 |
h ≤ 24 米 |
5 |
|
24 < h ≤ 60 米 |
10 |
|
60 < h ≤ 100 米 |
12 |
15 |
h>100 米 |
18 |
20 |
注:h——建築高度;D——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二***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築物後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三***有設定公共車位要求的應適當增加退讓距離。
***四***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計算,以建築地面一層和二層最突出的外牆邊線為準。當建築上部外挑***凸***形成大體量時,應以外挑外緣計算後退距離。
第三十一條 建築後退道路交叉口距離
***一***城市***遞鋪、孝豐***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交叉口規劃紅線的距離S***按照較高等級道路標準退讓***,不得小於下表所列值。
道路規劃紅線寬度 |
D < 24米 |
D≥24米 |
後退距離S(米) |
12 |
15 |
***二***村鎮、城鎮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交叉口規劃紅線的距離,多、低層建築不得小於5米,高層建築不得小於10米。
***三***有設定公共車位要求的應適當增加退讓距離。
第三十二條 沿城市高架道路兩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與高架道路邊緣的距離除符合《城市新建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表》外,尚宜按下表進行控制,並應符合環保、衛生要求:
表4-3 新建建築物離高架和匝道的距離表
類別 |
建築物離現狀高架和匝道的距離(m) |
|||
居住、學校和醫院類建築 |
其它建築 |
|||
低、多層 |
高層 |
低、多層 |
高層 |
|
高架 |
30 |
40 |
15 |
20 |
匝道 |
20 |
20 |
10 |
15 |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與建築物相鄰時,應設定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並應符合環保、消防、衛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的大型商場、影劇院、遊樂場、體育場、展覽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其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以根據建築性質、功能、主要出***位置等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建築主要出***方向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應小於10m,並應妥善安排好出***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在中心城區內的建築,執行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有困難的,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城市設計後核定,或組織論證後確定後退距離。
第三十四條 永久性圍牆外牆線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2.0米。後退相鄰建設用地的邊界,視相鄰地塊權屬等情況確定:當界外為已徵用地,圍牆中心線與用地界線吻合;當界外為未徵用地,圍牆基礎不得逾越地界。
第三十五條 大門及門衛設施,後退道路紅線不小於3米。
第三十六條 在村鎮、城鎮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除規劃另有規定外,隔離頻寬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後退現狀及規劃高速公路邊線***指路肩,如有邊溝,從邊溝外側邊線起計算***不少於5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第三十七條 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但可耕種或綠化;經批准,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杆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第三十八條 沿河道規劃藍線***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6米。
第三十九條 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速鐵路兩側的建築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鐵路兩側的圍牆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圍牆的高度不得大於3米。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稽核後確定。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沿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距離除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30米。
第四十一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1***一般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電力線地面投影邊線的距離除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以下距離:
電壓等級 |
500千伏 |
220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建築後退 |
30米 |
20米 |
12.5米 |
10米 |
***2***中心城和郊區城鎮人口密集地區,沿架空電力線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線路中心線距離應符合電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於0.75米。
第四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貨運裝卸泊位應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設定,或設於建築物底層。
第二節 建築高度
第四十三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還須符合本章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第四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四十六條 沿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的控制高度,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路一般建築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後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層組合建築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層組合建築以某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總面積,
a. 沿路高層組合建築高度的控制***軸測圖***
b. 沿路高層組合建築高度的控制***平面圖***
***三***建築物臨接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建築物直接臨接或其面臨的道路臨接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在計算控制高度時,可將廣場、河道、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二分之一寬度計為W值。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一節 管線綜合
第四十七條 市政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規定,採用統一的城市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道路及其隔離帶、河道和綠地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範圍,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分別以道路及其隔離帶紅線、河道藍線和綠地綠線為標記進行統一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道路紅線範圍內,除按規劃鋪設各種管線,建設公交停靠站、電話亭、交通標誌、立交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環衛及夜間照明等公用設施外,不得設定任何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十九條 結合城市道路進行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宜遵循下列規定:
***一***同類管線在紅線寬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單側佈置,在紅線寬度3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據道路斷面雙側佈置;
***二***管線在道路單側佈置時,在道路中心線以西、以北,安排佈置給水管、中水管、電力溝***管***;在道路中心線以東、以南,安排佈置汙水管、通訊管、燃氣管、熱力溝***管***;
***三***自道路中心線向道路兩側,各類管線的設定次序宜依此為雨水管、汙水管、給水管、中水管、通訊管、燃氣管、熱力溝***管***、電力溝***管***;
***四***現有管溝、線敷設與規劃位置不符合的,有條件應逐步遷移改造;
***五***各類管線宜在規劃道路紅線範圍內佈置,區域性路段佈置有困難時可利用道路兩側公園綠地及建築退讓部分佈置;
***六***各類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佔用其他管線的規劃位置;
***七***綜合管廊宜結合道路綠化帶或人行道設定。
第五十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設跨路建、構築物時,道路最小淨高不得小於4.5米。
第五十一條 地下管線產生交叉的,在規劃佈置時宜按下列規定控制:
***一***壓力管線避讓重力管線;
***二***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支管避讓幹管;
***四***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第五十二條 各類管線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與城市管線網銜接。
***二***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佈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及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各類管線原則上應採取地下敷設的方式。
***三***各種管線其走向應儘量道路中線相平行,橫穿道路的線路應儘量與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大管徑管道管頂至機動車道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得小於0.7米。
***四***在人行道內建設各種管溝,其管溝預製蓋板不得外露,保證人行道平整、美觀。
***五***管線穿越河道埋設、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隨橋敷設,應符合有關專業技術規定。
***六***新建城市道路時,各類管線應與道路同步建設。現有架空杆線應有計劃地改為地下敷設。
***七*** 110千伏及以上等級電力線、大口徑輸水管、高壓燃氣管、工業專用管等管線密集佈置的區域,應統一規劃、結合城市用地佈局設定管線走廊。
第五十三條 電力、電信等架空線建設應嚴格控制。在下列範圍內,除必須架空設定的軌道交通等線路外,不得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等級架空電力線及其他架空線工程,不宜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等級架空電力線,現有架空線應根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一***城市建設密集區域;
***二***民用機場、主要鐵路客運站、主要客運港口;
***三***重要旅遊景觀、人文景觀區域;
***四***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範圍。
第五十四條 除第五十三條規定範圍外其他架空設定的電力線路和通訊電纜,在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應當採用單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兩側或結合防護綠帶架設。架空線應避免頻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電力線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險場所,不得跨越屋頂為易燃材料的建築物,並儘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築物,確需跨越的,應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五十五條 在不影響城市景觀、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在工業區允許佈置供熱、工業等地上管線,居住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內部允許佈置供熱等地上管線。
第五十六條 新建、擴建橋樑和隧道的,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管線在橋樑上和隧道內通過的,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保證橋樑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並不得影響市容。
管線穿越或跨越河道時,應滿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五十七條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架空線設定的高度,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林***木等的間距,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的規定。管線間的水平、垂直淨距確因實際困難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地下管線檢查井的設定,不得妨礙相鄰管線通過和影響附近建***構***築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五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在符合規劃及相關規範要求前提下,允許市政管線穿越建設用地。
第六十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公路、鐵路、隧道、人防設施、建***構***築物、河道、綠地等,管線建設單位應徵得相關單位的同意,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節 停車配建
第六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和孝豐鎮、天子湖鎮及梅溪鎮的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按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定規則和配建標準》***DB33/1021-2005***中等城市規模執行;其餘範圍內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按浙江省《城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設定規則和配建標準》***DB33/1021-2005***小城市規模執行。
第六十二條 建築功能混合的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應按相關使用功能和建設規模分別對應計算和設定,配建停車位總數取其總和並應明確不同使用功能配建車位的數量及權屬。
第六十三條 停車位設定應減少對街道景觀和交通通行的影響,儘量避免沿街佈置,應設定在建築後方。確有困難時,臨街設定停車區域應考慮綠化佈置和鋪裝設計,避免對車行、人行交通產生過多幹擾。
第三節 場地設計標高
第六十四條 在建築總平設計中,場地設計標高與建築±0.00標高應結合現狀地形及周邊城市道路、相鄰地塊場地的標高、城市豎向規劃確定。
第六十五條 場地設計標高的確定***內部主要道路及鋪裝廣場標高***要求:
***一***場地現狀地形標高低於相鄰地塊或規劃道路中心標高的,或現狀地形標高高於相鄰地塊和道路中心標高在0.6米以內的,場地設計標高不宜超過相鄰地塊、道路中心標高0.6米。
***二***現狀地形標高超過相鄰地塊或規劃道路中心標高0.4米以上的,設計時不宜抬高現狀標高。
***三***場地周邊與相鄰地塊、城市道路臨界處的設計標高,不宜超過相鄰地塊、城市道路中心設計標高0.3米;場地周邊有多個道路中心標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四***場地結合園林設計進行景觀堆坡的,可以根據需要適當進行地形改變。
***五***特殊地形,另行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十六條 建築物與建築物之間、建築物與場地之間、建築物與道路廣場之間應有合理的銜接。必須設定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尺度、坡度等應滿足國家規範要求。
第六十七條 建築±0.00標高的規定:
***一***建築室內地坪±0.00標高必須為地上首層建築的室內地坪位置。
***二***建築±0.00標高與室外的標高差,無地下、半地下室的應控制在0.6米以內;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米以內。
第六章 竹元素運用與景觀控制
第一節 竹元素運用
第六十八條 本節所闡述的竹元素是指活體竹、竹產品及竹文化創意。
第六十九條 竹元素運用在規劃編制中應有如下體現:
***一***總體規劃階段應編制竹元素運用章節;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編制有竹元素運用導則;
***三***綠地系統等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中應編制有竹元素運用落實情況。
第七十條 城市重要水系、城市交通幹道、重要路段兩側、城市核心區、美麗鄉村、城市重要的景觀節點和重要公共建築應強化竹元素的應用,構建竹城的框架格局。在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設計導則:
***一***西苕溪、滸溪、遞鋪港、西港溪、石馬港、銅山港六條重要水系景觀帶應以竹景觀要素為重點,形成特色鮮明的大尺度濱水“竹脈”的空間效果。
***二***天荒坪路、靈峰北路、浦源大道、康山大道、古鄣路、安吉大道等城市交通幹道,應採用廣泛種竹、多層次竹化的方式,進行整體竹化,形成竹化景觀大道的空間效果。
***三***縣城天荒坪路、迎賓大道、浦源大道、勝利路、雲鴻路、天目路、遞鋪路、人民路等重要路段,應對道路兩側的街景因地制宜採用多種形式進行竹化處理,通過綠化、街道傢俱、建築等要素體現竹文化特色,形成具有竹城文化風情的特色街道。
***四***城市核心區應進行竹化設計。通過綠化、街道傢俱、建築等要素體現竹文化內涵,打造具有明顯竹景觀特色的重要空間節點。
***五***城市重要的景觀節點在設計建設時,應增加竹景觀的側重,進行竹化美化,突出竹城特色。有條件地設定竹特色地標,突出重要節點形象,展示安吉特色。
***六***美麗鄉村的建設過程中,應將竹文化與農村的景觀生態環境相結合,使竹文化元素滲透到農村風貌和居民生活當中,形成獨具特色的鄉土文化氣息。
***七***具有地標性建築功能的重要公共建築,應在室內外裝飾、綠化、亮化等方面側重考慮竹元素運用,塑造具有安吉特色的景觀建築,突出竹城文化特色。
第七十一條 竹元素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活體竹種植;
***二***建築材料中竹材的使用;
***三***雕塑、公交站、路燈、指示牌、休閒座椅、垃圾箱等室外傢俱的材質、外形及裝飾中竹元素的運用;
***四***鋪裝、圍牆、標識及其他方面的紋飾、色彩、形態中竹元素的運用;
***五***亮化工程中竹元素的運用;
第七十二條 建築設計中提倡增加竹文化創意元素,將竹文化融入到建築設計理念中。
第七十三條 工程市政景觀方案必須充分體現竹元素,設定竹元素運用章節,無竹元素運用章節的,不得批准實施。景觀工程中竹景觀必須佔景觀工程量的20%以上,方可批准實施。
第七十四條 活體竹的空間種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宜採用列植或群植等形式,亦可與其他植物組景,竹品種選擇應與城市景觀相適宜。活體竹種植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園綠地活體竹種植面積比例不宜小於15%;
***二***城市主要道路節點根據因地制宜種植竹類植物;
***三***單位綠地和居住綠地活體竹種植面積佔綠地比例不宜小於15%;
***四***圍牆外圍退讓空間宜以竹化為主;
***五***由於基地條件限制難以達到前款活體竹種植要求的,需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
第七十五條 小型建構築物、建築外牆、鋪裝、屋簷、店面招牌等提倡使用竹材或竹創意產品。
第七十六條 城市傢俱提倡使用竹材或竹創意產品;單位小區公共綠地及公共服務設施應積極使用竹材製品或竹文化創意產品;場地內的區域性構件和建構築物牆面等可通過書法、繪畫等意化形式體現竹文化屬性,彰顯竹文化內涵;路燈、景觀燈等照明設施可形式上表現竹韻,兼顧竹印象和功能性。
第二節 綠地
第七十七條 居住區綠地設定
***一***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綠地或綠化隔離帶,不在建築基地範圍內的,不得作為小區綠地計算。植草磚不得作為綠地計算。
***二***植物群落配比要求:
建設用地內各類綠地應有良好的綠化覆蓋效果,採取多種綠化形式,喬、灌、草合理搭配,三者種植體量比原則上採取3:4:3。
***三***居住區專案綠地面積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圖1***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牆腳1.5M;對其它圍牆、院牆算到牆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圖2***的規定: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綠地邊界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牆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相關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築控制線寬度不小於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並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和滿足***圖3***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園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 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園綠地算到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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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建設專案綠地面積計算參照居住區綠地要求執行。
第七十八條 建設用地內的綠地宜採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佈置,並應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內已有的樹木和綠地,對古樹名木應予以保護。
各類建設用地的綠地率應符合《建設用地綠地率控制表》的規定。
表6-1 建設用地綠地率控制表
專案類別 |
綠地率 |
居住 |
不低於30% |
醫療衛生、教育科研設計 |
不低於35% |
商業、金融保險、商務辦公、旅館業、行政辦公、文化娛樂、體育 |
不低於20% |
市場 |
不低於10% |
倉儲、對外交通 |
不低於20% |
市政公用設施 |
對環境影響較小的不低於20% 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不低於35% |
注:對外交通的綠地率是指機場、鐵路及公路的客(貨)運站場、港口陸域部分等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地控制指標,不包括對外交通線路及兩側控制範圍。 |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綠地率不低於30%;倉儲、市政公用設施專案因安全、消防、環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綠地率根據相關要求另行確定;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對綠地率另有規定,按詳細規劃執行。
特殊地塊可適當降低標準,但需經技術分析論證後確定。
綠地率具體計算規則見附錄二。
第七十九條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專案建設應採用生態式停車場和進行圍牆、河岸垂直綠化,加強綠色空間與景觀的相互滲透和聯絡。具體計算規則見附錄二綠地率計算。
第三節 城鎮街景
第八十條 街道景觀中提倡雕塑和小品的運用,雕塑和小品的規劃設計應與其所處環境相協調。鼓勵採用垂直綠化和生態停車位,形成層次豐富、宜人的城市空間系統,提高城市環境品位。
第八十一條 城市雕塑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雕塑的寓意表達、設計形態、材料選擇應滿足原創性、安全性和耐用性的原則;
***二***雕塑基礎及結構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設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三***對結構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雕塑,應符合抗震、抗風、抗腐蝕、抗壓等方面的要求;
***四***對室外安放的城市雕塑,應根據需要按照《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的規定,敷設避雷裝置;
***五***城市雕塑工程建設除符合以上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城鎮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沿路建築群體要形成活潑有序的天際線、協調而豐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築在符合有關退讓規定的前提下,應結合交通、綠化和人流集散的需要,靈活設定,以利形成良好的城鎮景觀。
***二***主幹道兩側建住宅樓的,其立面設計、裝飾應當與所處建築環境協調,不得設定突出開敞式陽臺。沿街不得設定有礙市容景觀的附屬設施。
***三***城鎮主要街道兩側建築、沿街廣告、店面招牌等應配建“亮化”工程,並應符合城市設計及亮化規劃的有關要求。“亮化”工程統一納入規劃管理範圍。
***四***沿街建築的空調室外機、煙囪及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統一設定,適當隱蔽或美化。
***五***沿街建築主體最大懸挑寬度為建築紅線至規劃道路紅線距離的1/3,且不大於2米。沿街懸挑部分以下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4米。
第八十三條 圍牆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沿路、沿河確需修建圍牆的,應設計成透空型,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和風景區等特殊區域範圍內,確需修建圍牆的,可設定景觀性實體圍牆,但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並與整體風貌相協調。
***三***看守所、油庫、煤氣罐站、各種物質儲備專用倉庫區、電廠、水廠、宗教場所以及畜禽飼養場等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相關要求設定。
第八十四條 建築外牆飾面
建築外牆離地面高度超過12米的區域,不宜採用貼上飾面磚***板***。
在建築外牆離地面高度不超過12米的區域貼上飾面磚***板***,且貼上飾面磚***板***部位下有出***、通道或者人員活動場地的,應當設定挑簷、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或者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
設定的挑簷、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其伸出牆面長度應當不小於1.2米,並具有抵擋上部墜落物撞擊的強度;無法設定遮擋防護設施的,其相應部位外牆飾面磚***板***應當設計採用防脫落的施工工藝。
第八十五條 建築幕牆
***一***本規定所稱建築幕牆包括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人造板材幕牆、複合板材幕牆等及其組合幕牆。
***二***採用建築幕牆的建築,應當結合建築佈局,在其周邊設定挑簷、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或者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建築幕牆下有出***、通道或者人員活動場地的,應當設定遮擋防護設施,其伸出牆面長度不小於1.2米,並具有抵擋上部墜落物撞擊的強度。
***三***商業中心、交通樞紐、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以及臨街建築,需要在二層以上採用玻璃幕牆的,應當使用安全玻璃,並採取防墜落措施。
玻璃幕牆採用鋼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應當採取貼上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四節 公共開放空間
第八十六條 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城鎮公共開放空間和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範圍內開闢的公共開放空間。
第八十七條 城鎮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城鎮廣場和城鎮水體等。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的分佈與規模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鎮規劃協調確定。
***一***城鎮廣場的設計要求:
***1***城鎮廣場的設計應與廣場功能及周邊環境相協調,滿足人的活動和空間景觀氛圍的要求;廣場內應設定電話亭、飲水器、標誌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燈光照明等設施;3公頃以上的廣場應設定公廁。
***2***以休憩功能為主的城市廣場綠地率不應小於45%,綠化宜種植高大喬木。
***二***城鎮公共水體的設計要求:
***1***應保護岸線的自然形態和生態特點,岸線設計應充分考慮水體的特徵水位和綠化。
***2***應保持水體沿岸用地的開放性、公共性和可達性,嚴格控制沿岸用地的開發強度和機動車道路的建設,保持水體和陸地間良好的景觀通透性。
第八十八條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設用地範圍內開闢的場地公共開放空間,應有寬度不小於1.5米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線基地地面或道路。
***二***建築物地面首層架空作公共開放空間時,淨高不應小於5.4米,進深不應小於8.0 米。
***三***建築物沿街地面首層開闢騎樓時,騎樓淨高不應小於3.6米,步行通道最窄處淨寬不應小於3.0米,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20釐米,並應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應採用無障礙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政道路設計中應設定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坡道及標誌,符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規定。
***二***居住區及城鎮大型文化、體育、商業、服務、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應按有關規定設定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三***各級公園綠地的***與通路及休息涼亭等設施的平面應平緩防滑;地面有高差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四***在休息坐椅旁應設輪椅停留位置***如下圖***。
***五***無障礙停車位應設定在靠近***處或醒目處。多層停車庫的無障礙停車位,應設定在底層或與交通道路同一層面上。無障礙停車位的地面應平整、堅固,地面坡度不應大於1:50。無障礙停車位與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時,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2M的輪椅坡道。
第七章 美麗鄉村建設
根據建設“中國美麗鄉村”計劃行動綱要,打造“村村優美、家家創業、處處和諧、人人幸福”的“中國美麗鄉村”。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十條 本章所指鄉村,是指除城鎮和集鎮規劃區建設需要劃定的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外的其他所有村莊。
第九十一條 村莊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
第九十二條 城鎮和集鎮規劃區建成區範圍以內的村莊,其建設應當按照鄉鎮規劃統一進行城鎮化改造,控制獨幢獨戶式住宅。
城鎮和集鎮建成區範圍外規劃區以內的村莊,其村民住宅應在鄉鎮規劃確定的居住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宜集中建設以多層建築為主的村民住宅小區。
鄉村範圍內,村莊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建設應符合經批准的村莊建設規劃。
第九十三條 鄉村範圍內,村莊建設規劃應符合縣域村莊布點規劃,村莊基礎設施應遵循城鄉統籌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與城市各專項規劃相銜接,妥善處理村莊建設與城鎮發展的關係。
第九十四條 村莊規劃和建設應加強對山體、河道、古樹名木、有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有特色的村莊風貌和空間格局等人文自然環境的保護。
第九十五條 村民住宅建設應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鎮區和中心村集中,加強舊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引導撤村並點,集中建設村民新居。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九十六條 村莊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涉及國土、環保、交通、林業、地質災害防治、水利或電力等權責或有相關規範要求的,應分別取得相關部門的認可或同意。
第九十七條 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範圍,應依據縣域規劃、片區規劃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布點規劃,並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規劃中予以界定。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村莊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100平方米/人;外來人口數量較多的村莊人均用地指標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人;
***2***村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為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面積除以常住人口數量的平均數值。人口統計應與用地統計的範圍相一致。
第九十八條 農村村民每戶住宅用地的面積標準按《安吉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安政發〔2012〕56號執行。
***1***申請物件:村民包括村改居居民和家庭成員雖全是城鎮居民,但未享受過國家住房政策,且一直生產、生活在農村並具有合法住宅的。其他城鎮居民不得申請集體土地建住宅。
***2***申請宅基地的面積***含住房、附房、庭院***按人口以如下方式確定:
4人及4人以下耕地100平方米,非耕地130平方米;
5人及5人以上耕地110平方米,非耕地150平方米;
夫妻雙方均年滿65週歲且未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宅基地申請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領取獨生子女證或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以增加1個建房人口。
第九十九條 完善中心村公共設施專案配套,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社群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50平方米;醫療服務站***現狀有可保留***,業務用房建築面積按30-50平方米/千人設定,新設的社群衛生服務站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由鄉鎮衛生院改建的社群衛生服務站,其業務用房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社群幼兒園用地按照規範執行;農貿市場建築面積按200-300平方米/千人設定;社群文體活動中心,應根據村莊人口規模、實際需求按標準合理配比。
第一百條 嚴格控制工業用地比例,新增工業應佈置在規劃確定的工業用地內。
第一百零一條 改建、擴建或新建村民住宅小區,應參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結合本地村民住宅宅基地管理情況酌情制定規劃建設控制要求,並按經規劃批准的建設專案設計方案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二條 村民住宅建築工程建設***含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活動***不得危害相鄰建築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得騎壓和影響相鄰建築基礎。新建低層住宅與其相鄰建築外牆之間的距離≤30釐米時,視為與相鄰建築進行拼接建設。
第一百零三條 村民住宅建築退讓應符合下列規定:
涉及公路、鐵路、河流、山體、電力線以及各類地下管線的距離應按照相關規範或規定村莊道路現狀要求控制;
村莊建設規劃有規劃道路的,按規劃道路退讓;
無規劃道路的,村民住宅建設宜“拓路退讓”,即據村道現狀參照村莊規模、道路級別,對構、建築物實行拓寬村道的退讓控制。舊址改建宜取下限,新址建設宜取上限。控制資料見下表;
表7-1 村莊道路控制寬度參照表
村莊型別 |
道路級別 |
||
幹路 |
支路 |
巷路 |
|
特大型(>1000人) |
10~14m |
6~7m |
3~5m |
大型(601~1000人) |
10~14m |
6~7m |
3~5m |
中型(201~600人) |
8~12m |
5~7m |
3~5m |
小型(≤200人) |
5~7m |
3~5m |
- |
單車道應設定錯車位,間距結合地形、交通量、視距等條件確定,有效長度不應小於10米。
第一百零四條 建築後退基地邊界的距離和建築間距參照本辦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規定。因基地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滿足相鄰建築間距要求的,在滿足消防間距的前提下,經相鄰地塊產權人同意後且經規劃部門核准後可進行新建、改建,新建、改建後的房屋須滿足道路要求,其高度、規模等須滿足相關規範且不得超過原房屋的高度、規模。
第一百零五條 村民獨立式住宅房建設,宜採用坡屋頂,不宜超過3層,簷口相對室外地面高度不宜超過10米,屋頂坡度應控制在30°——45°之間。村莊建設規劃有文物保護單位、建築保護地段周圍及風景名勝區等明確專項規劃要求的,按批准的建設規劃要求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經核定規劃設計要求或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縣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定由安吉縣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涉及特殊情況需調整本規定控制要求的,應先進行規劃技術研究,根據相應調整程式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安吉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縣政府已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