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條例頒佈實施日期
《城市規劃條例》 在1984年1月5日由國務院頒佈。
中文名:
城市規劃條例
頒佈單位:
國務院
頒佈時間:
1984.01.05
實施時間:
1984.01.05
城市規劃條例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領導和管理城市建設的規定,為了合理地、科學地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把我國的城市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城市,不斷改善城市的生活條件和生產條件,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
城市按照其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劃分為三級: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城市。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城市,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按照規劃實施管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並服從城市規劃和管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城市發展和建設的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計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建設條件,佈置城鎮體系,合理地確定城市在規劃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佈局,統一規劃、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經濟、文化、公共事業及戰備等各項建設,保證城市有秩序地、協調地發展。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城市與鄉村、生產與生活、區域性與整體、近期與遠期、平時與戰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需要與可能的關係,並且考慮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因素,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第六條 城市規劃必須合理地、科學地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城市建設應當節約土地,儘量利用荒地、劣地,少佔耕地、菜地、園地和林地。
第七條 城市規劃必須切實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城市綠地,搞好綠化建設。
第八條 城市規劃應當切實保護文物古蹟,保持與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條 城市規劃必須因地制宜。確定城市規劃的各項定額指標和建設標準,應當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並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的規劃建設必須集中領導,統一管理。、、鎮長領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十一條 國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鎮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