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論文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債務重組淺析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所處法律環境的不斷完善,產生了諸如關聯交易、產權變更、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商品期貨交易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運用和交易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經濟活動,本文就我國債務重組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並對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重組會計處理

  一、債務重組概述

  從廣義上講,債務重組應包括所有涉及在債務重組日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既包括雙方修改付款金額的事項,也包括修改付款時間的事項;既包括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情況下的債務重組,也包括債務人非處於財務困難情況下的債務重組。

  但是,在我們平時提到的債務重組往往只是侷限於由於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日或到期後,因為財務困難而引發的債務重組;對於那些非財務困難情況下的債務重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發生而不去加以考慮。債務重組的特徵是債權人為債務人作出的讓步,讓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資或者是收回債權。

  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我國企業間債務重組業務的會計核算和相關資訊的披露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和計量起到積極作用,並進一步向國際準則—債務重組靠攏。在新會計準則裡面,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但是在判定債權人是否對債務人作出讓步時,目前我國還沒有采用現值技術,這就使目前的債務重組準則的適用範圍比國際債務準則要窄些。

  二、債務重組日

  債務重組日也就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收益或修改後的其他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後。對於以資產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重組日為資產已經到達債權人手裡或已經交付債權人使用,並辦理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的日期。

  正確確定債務重組日,對保證債務重組雙方財務核算的及時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按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原則,債務重組日所發生的重組收益或者損失必須在當期完成賬務處理,並應在當期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三、債務重組方式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方式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

  第一,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第二,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就債權人而言則為債權轉為股權。

  第三,修改不包括上述以資產清償債務和債務轉為資本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第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如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四、債務重組會計處理

  1、一般原則

  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日進行會計處理時,應遵循一定的原則。***1***重組損失和收益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理損益計入當期損益。***3***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的,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合併計入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2、會計核算

  因為債務重組是在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不管債務重組採取哪種方式,一般情況下,債務重組的結果必然使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而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企業應分別將其記入“營業外收入一債務重組收益”和“營業外支出一債務重組損失”賬戶。若債權人計提了壞賬準備,應先衝減壞賬準備,不足部分於當期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務人除了取得債務重組收益外,還會發生資產轉讓損益。因為非現金資產轉讓時,是按其公允價值而非其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清償債務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大於或小於資產的賬面價值,二者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轉讓損益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需要單獨設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而是根據收入、成本配比原則在損益表中體現。若轉讓的資產為存貨,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其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存貨的賬面餘額扣除有關損失準備後的金額***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失。該損益不需要單獨設定科目核算,而是分別作為利潤表的專案在表中自動體現。若轉讓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則轉讓的無形資產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該收入及其相關成本、稅金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該損益也自動反映在利潤表中,不需要單獨設定科目核算。若轉讓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其公允價值計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固定資產清理收入與清理支出之間的差額為資產轉讓損益。若為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一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科目;若為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一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不需要單獨設定科目核算。

  3、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

  由於債務重組損益要計入當期損益,必然會引起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稅收益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通常讓利而產生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後,會使不實施債務重整而少納所得稅,債務入在債務重組後盈利年度要多納所得稅。對此,稅務部門如何核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應稅收益呢?

  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議進行債務重整的,由此而產生的損益可以計入會計收益,但稅務部門核定應納稅收益時,不能將債務重整損失作為應納稅收益的扣除專案,而債務重整利得***收益***則必須計人應稅收益。以上的處理,主要強調國家是否允許承擔由債務重整而產生的所得稅減少,強調債務重整經法院批准認定,從而避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用債務重整避稅。

  4、債務重組損益在報表中的披露

  我國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資訊披露進行了規範,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財務報表中披露債務重組損失總額或債務重組收益總額。但準則並未對債務重組損益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規定。由於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我國會計準則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而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當期損益。但債務重組損益並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如果不把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作為淨利潤的調整專案將會導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不一致。建議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增加一項“債務重組損益”,作為淨利潤的調整專案,專門反映債務重組產生的損益。

  五、債務重組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新準則提高了企業會計資訊的可靠性,但對作為債務人的企業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企業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增加當年利潤。對那些無力清償債務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全部或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而通過評估等方式,企業還可人為調高所轉讓的資產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計入當期損益。不過,新會計準則將提高大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熱情,在公司出現虧損或面臨“ST”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出於維持公司業績或保住“殼資源”的考慮,很可能會通過債務重組為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

  由於債務重組所涉及的財務和法律問題十分複雜,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設立了專門的債務重組委員會協助企業來解決債務問題。現階段,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規範企業債務重組行為的法律體系,實踐中發生的債務重組絕大多數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完成的。此外,在實踐中對於債務重組的具體操作還存在著眾多問題,例如中介機構的業務規範、相關稅收的處理、階段性持股人的法律地位、債轉股的轉換比例和價格的確定等等都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範文二:淺議債務重組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

  摘要:2006年2月最新頒佈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將債務重組進行了新的定義,本文通過債務重組的不同形式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進行闡述分析,提出了在對待債務重組情況時的應採取的措施。

  關鍵詞:債務重組債務債權

  一、 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對債務重組的定義如下: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從以上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要形成債務重組,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出現資金週轉問題以致無法按時按原條件償還債務;二是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價值償還。在債務重組中,債權方作出了讓步,在資產權益方面有虧損,而債務方卻獲得了相應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些企業通過債務重組來獲得利益;同時,也意味著對一些本來無力償債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獲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債務債權雙方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會聯手操縱利潤,以扭虧為盈為目的進行債務重組處理。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1.以資產清償

  ①以低於債務的現金清償。

  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XX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收入 XX

  債權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此種情況往往適合於債務金額較小的債務重組。當以現金進行清償時,會增加債務公司的現金流出,同時也就增加了債權公司的現金流入。這種方式一般不會使債務債權雙方的流動比率發生很大的變動,因為這種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還債方式進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現金少了。此種情況,但若為關聯企業,易造成企業虛增***或虛減***當期利潤,使得企業對外提供的資訊的真實性受到質疑。

  ②以低於債務的非現金清償,如存貨等清償。

  當以存貨進行債務重組時,會增加債務企業的銷售收入。債務方對此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XX

  貸:主營業務收入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XX

  營業外收入 XX

  而債權方則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因為這個過程在實質上並無任何銷售行為的產生,卻因債務重組而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對此無法真實地評價企業的銷售業績。經過了債務重組,增加了債務企業的銷售量,經營業績有所上升,實質上是降低了積壓的存貨,增加了庫存流動,使企業淨資產增加,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高了企業的速動比率,從而在財務成果上表現為好的一面。債務重組作為一種資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決暫時的資金緊張問題,幫助債務方擺脫債務包袱,增強其營運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能儘快進入健康的發展軌道。

  反之,對於債權企業而言,則是相當於購進了許多商品,增加了庫存,提高了資產負債率,降低了企業的速動比率。

  2.債務轉為資本

  若債務公司只是由於一時的資金週轉問題,而無法償還債務,其本身的企業發展是良好的,債權企業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作為債務公司的股東,待債務公司發展良好時,便可從中獲利。這樣,不僅解決了債務的追償問題,而且也給企業帶來了投資機會。對於此種情況,債權企業要認真分析債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市場規模及其未來的可能發展趨勢,同時考慮當時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否則,債務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經營狀況沒有改善,不僅原有的債務不能得到追償,而且還要被債務公司所拖累,陷入更嚴重的債務危機,那就得不償失了。

  債務方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XX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XX

  資本公積 XX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XX

  債權方的會計處理則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XX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XX

  貸:應收賬款 XX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在不修改上述一、二種條件的情況下,採用其他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如減少債務償還金額、降低利率、延遲還款等。此種方法適用於企業急需拿回債務,或認為以後收回債務的可能性很小。減少償還金額對債權方來說是一大損失,但為了趁早或趁債務方還未倒閉破產,及時要回債務,這是必然之舉。對於債務方確實是有經濟困難的,通過降低利率,以保全其本金和部分低利息的收回,避免出現壞賬,以保全資本。對於延遲還款情況,如果債務方僅是一時的流動資金出現了問題,並非是企業的經營問題,採取此種情況,不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一定的期限範圍內還是可以予以考慮的。相對於債務企業,無論是減少償還本金、減少利息還是延遲付款,這些都是有利於債務方的,可緩解債務方的短期償債能力。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結合

  當上述三種方式單一不能解決企業的債務問題時,可以將上述三種方法加以結合,以達到期望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①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以債務轉為資本償還另一部分債務;

  ②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償還債務;

  ③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用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償還債務;

  ④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以資產償還債務和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此種方法,並不能將債務全部清算,而只是部分地進行了清償。債務重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債權方之間的問題,只是起到了一個緩衝作用。債務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一定會因為債務重組的實施而得到改善,其經濟發展狀況也未必能夠進入良好的經營狀態,債權企業的權益也依舊無法得到落實。因此,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債權方都必須謹慎而行。

  三、結論

  四種債務重組方式均可為債務方產生利潤,而債權方則會產生損失。對於非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會給債權方造成損失,而債務方則會因此而獲得相應的利潤。對於債權方應儘量避免債務重組,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及時注意債權的管理,避免債務的無法收回或債務重組。而對於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也許是他們的“福音”,上市公司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繁多,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可以增加利潤來達到目的顯得非常的容易,債務重組方式對關聯方實質上是一種操縱利潤的行為。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四類:

  ①債務方將不良資產轉移給債權方;

  ②債權方明知是不良資產,也同意債務重組,虛增企業資產;

  ③債權方利用債務重組會產生損失的特點,故意轉移企業的利潤,逃避納稅。

  ④債務方轉移積壓的存貨,虛增企業的利潤。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基於公允價值的考慮,而在現實操作中,則存在諸多的操縱利潤的可能,我們不得不對此情況作出防範。債務重組到目前為止還有很多不健全之處,我們要對債務重組的經濟實質及其後果進行分析,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實時、有效地監督,以減少債務債權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的空間。對此,企業和政府部門都應採取積極地應對措施,防患於未然。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應加強各環節,選擇合適的重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債務重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健全企業的治理結構。國家政府則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債務重組進行嚴格把關;加強債務重組資訊的披露,提供準確、有價值的資訊,為決策者提供有用的資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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