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要想讓公司發展下去,就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制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歡迎閱讀。

  

  一、作息時間。

  嚴格執行機關作息時間和簽到制度***準時簽到和遲到簽到***,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樹立良好形象。

  對待客戶要熱心、熱情,在工作中不推諉、不扯皮,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樹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

  三、講文明、講衛生。

  不得隨地吐痰、扔菸頭、紙屑和亂倒垃圾,經常保持本科室和責任區清潔衛生。每天下午下班前將本科室和責任區清掃乾淨。

  四、愛護辦公設施。不得隨意調整和故意損壞辦公設施。

  五、節約用電。在下班前必須關閉電燈及其他用電裝置。

  六、及時請示彙報。

  對自己負責的工作完成情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領導請示和彙報,便於領導掌握工作進展情況,能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8:00後如沒有出現在自己的位置上,則視為遲到。即工作開始,應該馬上進入工作狀態,不能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工作時間內,不做如:睡覺、說笑、打鬧、照鏡打扮、發簡訊等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的事。

  工作時間內,不看如:報紙、雜誌、小說、學習用書籍等與工作無關的讀物。

  有急事需接聽電話時,要離開工作間,且時間不宜過長。

  遵守作息時間,上班鈴響後應立即進入正常工作狀態。鈴響後沒有回到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

  工作時間內,不能長時間離開座位,經常離開或離開超過15分鐘者,如不能合理解釋,視為消極怠工。

  休息時,不得在工作間打鬧、放音樂、大聲喧譁,以免影響其他同事正常休息。

  工作臺面上不能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為儘量保持室內的空氣,工作間內的垃圾桶內,不能傾倒任何食品垃圾。

  每週一次對工作環境進行清掃、整理、整頓。

  每天下班之前,應一直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不得提前關機和收拾整理。

  每天下班後,大家應將自己座位附近的門窗和不需要的電器及照明關閉,最後離開的人,要全部確認一下。

  公司的電腦屬於工作裝置,絕不允許用以玩遊戲、看小說、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等。

  公司內所有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的任何資料帶出或流傳到社外,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嚴禁將非本社職員帶進公司。

  可以先建立最基本的制度,比如:分工負責、考勤、財務支出管理、出差報銷管理辦法、較大事物的界定等,人少不用太多管理制度,實用即可,這樣就體現出人性化.

  你需要闡述並和你的夥伴探討:建立網上銷售公司的目的,未來的事業願景,年度目標,你們的組織分工和工作任務,崗位的學習和成長,事業夥伴選擇要求,利益分配原則,財務規定等

  制度需要自己建設,逐步完善,否則,就會書面的和實際不一樣,說的和做的不一樣,這是大多數企業的通病

  所謂的人性化是:發展人,尊重人,體現人的價值,對人性化的誤解會導致企業無組織概念,人性化必須符合企業的發展需要

  一,公司宗旨

  為什麼會建立這家公司?對這家公司今後三年,五年,十年,乃至更多年之後的期望是怎麼樣的?如今這家公司較同類,比如淘寶網店,或者普通服裝店,已經具有了那些特色?公司還有那些潛在的特色可以挖掘?比如經營者的個性特點  二,公司框架

  1.組織方面,如今已經有三個人,各自擔當什麼職責?如果以後招人,以什麼為標準,應該設立那些基本職務,那些基本部門,各部門的人員分配是怎麼樣的,假設設立分店,可以推廣怎麼樣的基本人員設定?

  2.薪酬績效,為了獲得共同利潤,大家應該做什麼,獲得利潤之後又應該怎麼分配,例如按月、季度、年進行財務總結,然後進行進行流動資金,紅利等分配,考慮每個人在實際經營中的投入比例,還有之後不斷髮展的時候再投入什麼的

  三,公司細則

  經營時間,假設二十四小時,然後就要考慮是否要進行輪班制度?如果輪班,幾班倒?怎麼設立時間?

  服裝,標誌。所謂的服裝不單單是指公司制服,而是公司外在的一種包裝,同店標,徽章什麼一樣,比如獨具特色的網頁,一致化的物流包裝什麼的,使得公司看起來規範化,有信度,也是一種立體廣告。

  公司規章制度常見的5個誤區

  1、不合法

  合法是規章制度的前提條件,規章制度必須同時具備程式合法和內容合法兩個要件。程式合法即:民主協商+公示;如連此最基本的要求均無法達到,則規章制度的適用無從談起。內容合法則要求具體內容不得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得與法定的底線相沖突。例如:“***”、“病假工資為零”、“企業有權自行調整工作崗位”、“入職滿一年後享受帶薪年休假”等,其內容均與勞動法規政策相悖,即使程式合法,則此類條款也不能適用於員工。

  2、不合理

  企業用工的情形是千差萬別的,以員工吸菸為例,庫管或易燃危險品崗位如發現抽菸,可以依制度辭退;如普通崗位發現抽菸,直接辭退則有失公允。因此,法律無法將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一一列明,只能賦予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設定。但此種設定不僅要符合不違法的最低限制,也要考慮合理性因素,因為畢竟勞動法屬於社會保障法,適度的要傾斜保護員工。如果輕微違紀***“遲到早退1次”***就直接辭退或設定類似於“每月事假滿3天后按曠工處理”的爭議條款,難免受到合理性的詬病。

  3、不周延

  實務中,一些企業照搬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內容制定規章制度,但該條例已經廢止,其中很多內容也已經不再適用於當今的用工模式。規章制度的條款設定要求是非常嚴格的,籠統、重複、矛盾、表述不清均是常見的毛病。例如:曠工3天以上是否含本數?重大損失的資料以何種檔案或內容為準?嚴重干擾經營秩序如何界定?連續警告兩次記一次大過中的“連續”如何界定?此類問題均需嚴格設定、邏輯周延,如無法有的放矢,則無法有效起到管控作用。

  4、不適格

  此類情形多發生在集團公司。集團公司通過自身的工會或職代會進行了規章制度的討論,定稿後直接抄送各子公司。但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屬於獨立的用人單位主體,集團公司的制度不能當然的適用於子公司。由此便導致子公司在爭議處理中處於被動。更有甚者,集團公司本身即為虛擬的主體,以此冠名的規章制度更是空穴來風、毫無效力而言。

  5、不溯及

  法不溯及既往是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即法律僅能適用將來,而不能調整過去。作為用人單位內部管理綱紀的規章制度也需要參照溯及原理。除“實施時持續進行”或“行為發生在實施前,在實施後方定性”的違紀行為可以按照新制度處理外,實施前已經終結的違紀行為則不受新制度的調整。實務中,有些企業往往針對違紀行為而臨時制定規章制度,但此種操作也難免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