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融資的障礙有哪些
併購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配置方式,深刻地改變了許多的產業組織結構,深深影響了公司治理狀況和控制權結構,因而併購成為目前實業界和學者們研究的熱點。併購作為企業資本運營的核心方式之一,那麼?
併購融資的障礙:企業自有資金規模障礙
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進行併購的內源融資,其成本低、手續簡便,且可作為其他融資的保證。但目前我國企業普遍規模小,盈利能力不佳,自有資金的數量很難保證併購所需份額的資金要求,因此還不能成為併購融資的主要渠道。
併購融資的障礙:貸款融資的政策限制
銀行貸款可以彌補企業內部融資的不足,但大部分銀行貸款期限短,不宜作為資本。而且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企業負債率普遍過高,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已達80%左右,再向銀行融資能力有限;同時,銀行也加大了對貸款的審查和控制,只有那些實力強、效益高、風險低的企業才能得到銀行的支援,並且還要附以其他限制條件。一些企業借併購重組之機,變相逃廢銀行債務,從而打擊了銀行參與併購融資的積極性。這種不正常的銀企關係給企業併購融資帶來了很大困難,不利於企業併購後的財務重整,也使企業併購向銀行融資的機會減少。而且,即便是銀行願意貸款,也會由於銀行貸款的專用性而不能用於權益性投資形式的併購活動。
併購融資的障礙:債券融資的障礙
由於債券發行企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國對債券發行實行嚴格的限制,公司無法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決定融資行為。首先,企業債券的發行要經過複雜的審批並有著有限規模指標。國家對發行的主體有極為嚴格的准入條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發行人必須符合的條件,一是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二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三是具有償債能力;四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五是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六是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作擔保和發行人符合條件的資產作抵押等其他條件。至於可轉換債券在我國才剛剛起步,也只是“試驗”階段,也只是在少數業績良好的大型國有企業才能施行。
這種繁瑣的、複雜的審批程式,使得企業從申請到批准需要較長的“時滯”,這種“時滯”往往與購併出資支付的需要之間發生期限結構的不協調性、不平衡性,甚至大大的背離性、滯後性。同時有限的規模指標決定了發行人選擇的侷限性和籌資數量的有限性。其次,債券籌資難以用於購併支付。我國債券發行管理對債券籌資的用途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可轉債籌資的具體投向,但它屬於公司債券的範疇,同樣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債券籌資的主要用途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如技術改造、基本建設投資、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等,可見債券籌資難以名正言順或合法合規用於購併企業的現金出資支付。第三,企業債券的非市場化因素較大,國家規定企業債券利率的上限,降低了購買企業債券的吸引力。再者,二級交易市場的發育程度也制約了企業債券的流動性,不能滿足更多入市投資者交易的需求,限制了投資者資金的投入,也阻礙了擴大併購融資債券的發行。審批手續嚴格,對發行主體的規模、盈利能力、負債規模及資金用途等有嚴格的規定,和二級市場債券市場不發達,市場容量有限投資者數量有限等的限制,債務融資規模在短期內估計難以有所突破。
併購融資的障礙:股票融資的障礙
發行股票融通的資金作為企業的長期資本,是企業進行併購籌資的主要來源。發行股票存在的問題是收購主體是否具有股票發行資格以及股票發行的規定較嚴格。目前,我國股票上市發行雖然已實行核准制,但是有許多方面的限制,如要求企業上市要請一傢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券商進行上市輔導,並對券商推薦股票上市實行“通道”制,這使我國企業上市大受通道制約。另外,我國政府在《關於進一步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管理通知》中的第七條還指出擬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淨資產額的兩倍;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能超過其發行前一年淨資產額。上述規定對擬上市公司的上市發行規模和上市發行資格進行了限制,一些不符合發行資格的企業就無法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融資。對於上市公司,要通過增發、配股等進行再融資,其條件更為苛刻,且所需時間較長,這使得發行股票完成併購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