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申論社會熱點時評
多關注社會時事熱點,是備考公務員申論考試的重要方法。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歡迎考生閱讀。
:杜絕辦公室浪費
為加強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裝置、傢俱配置管理,財政部、全國人大會辦公廳等五部門日前聯合下發了《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裝置傢俱配置標準》,其中不少辦公裝置傢俱購置費用最高標準調低,管理更加嚴格。
相比原來的《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裝置和辦公傢俱配置標準***試行***》和《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裝置傢俱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將於7月1日起施行的新標準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厲行節約為出發點,在資產品目、配置數量上限、價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上都做了較為細緻的規定,要求更加具體明確,不僅將有助於減少辦公鋪張浪費問題,而且也將為地方作出良好示範,引領各地厲行節儉,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最該使用的地方。
當然,新的辦公裝置傢俱配置標準只是針對“通用”的,而現實總是複雜多樣的。因而必須承認,標準雖然細化了,但仍不足以應對複雜的現實。比如,按規定,價值1500元的沙發至少要使用15年,但有些崗位,日常辦事人員較多,沙發磨損也會較快,如果按要求等到15年才更換,可能會出現兩種局面:要麼來辦事的人坐壞沙發甚至沒有地方坐;要麼舊沙發的多次修理費用早就超過了購置新沙發的費用。因此,對於裝置的更新,規定應當是原則性的,原則上都執行最低年限要求,如果有特殊情況,要有相應的程式來變通執行。對於印表機、傳真機等易耗易損裝置,也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來執行新標準。
從根本上厲行節儉,杜絕辦公室浪費,最重要的還是完善監督機制。比如,要建立健全資訊報告和公開制度。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將本單位的辦公裝置和傢俱情況進行逐一統計登記,連同人員編制情況等,在一定範圍內公示無異議後報送財政和審計部門,並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抽查。每次新增、調整、報廢辦公裝置和傢俱,都應逐一作出說明。在編制本部門預算和決算時,今後也應當將辦公裝置購置情況予以明確。
再比如,要建立健全評估機制。對於大多數單位的大多數崗位來說,新標準規定的辦公裝置和傢俱使用年限達到後,可能並沒有立即更新的必要性。以臺式電腦機為例,由於保密等需要,當前許多崗位上的臺式電腦主要功能就是打字和處理工作文件,連續使用8至10年沒有問題,因此,如果6年就淘汰更新電腦,就有必要進行適當的評估。還有人經常對政府採購價格提出質疑,認為政府採購的價格經常高於許多同類產品的市場均價,對此,有關部門也應定期進行評估。
當然,現實中還有一點也需特別注意,有的單位雖然自己採購的辦公裝置和傢俱都符合要求,自己的賬目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個別人員卻從下屬單位甚至企業“借用”高檔的辦公裝置,名義上是臨時借用,但卻長期佔用,甚至有借無還,這種轉嫁負擔的現象甚至比超標配置更有危害性,因而也需嚴厲禁止。
:開啟法治大廈的每一扇門
長期以來,從律師中遴選法官是法律界人士的美好願景,如今,這扇門正在開啟。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 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明確了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標準,並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這意味著,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內,律師、法學專家與法官、檢察官等將實現雙向的職業轉換。
法治社會的成長,離不開法律職業人的通力合作。正如一句法學家的名言,“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裡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在法治大廈的複雜系統中,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專家等,或許扮演著彼此不同甚至互相制約的角色,但在點亮法治燈塔的大方向上,他們是同路人。
然而,在過去的法治實踐中,還存在著這樣的現象:有的律師不尊重法官,採取“鬧庭”方式或尋求網路輿論施加壓力;有的法官輕視律師功能,“你辯你的,我判我的”;有的檢察官從內心牴觸律師的介入;有的法學專家只在書齋裡埋頭做學問,“兩耳不聞窗外事”;有的立法者習慣“關門立法”,民眾參與不夠……法律人所念茲在茲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難以擰成一股繩,共同推動法治進步。
法官、檢察官隊伍的來源,對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部活力影響很大。由於種種原因,過去更多是法官辭職當律師的單向流動,造成了職業壁壘,進而形成了價值隔閡。近年來,律師鬧庭、法官驅逐律師的事件偶有發生,不僅僅是因為站位不同,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自我認知的固化。從這個意義上講,開啟法律人職業轉換的大門,不僅能優化法治工作隊伍的人才結構,還能起到阻滯部分法律職業僵化的作用。
事實上,讓不同法律職業者從抽象的換位思考變成具體的職業轉換,會帶來不一樣的感受和理解。一位從律師轉行過來的法官說,做律師的時候,不知道一線法官的辛苦。現在做法官,我舉雙手歡迎律師,沒律師代理的案子是我最頭疼的。
這種切身體會,就是法治共同體的黏合劑。近幾年推行的法學專家到法院、檢察院掛職,不僅為司法實務部門帶來勃勃生機,也為法學研究注入了源頭活水,堪稱雙贏。可以想象,倘若就此一路打通從學院到法庭再到廣闊社會之間的互動聯絡,有了更多具有共識的法律人,肯定會活力迸發。
司法系統實行員額制改革後,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總體上還只是一種補充方式,但它依然具有很強的破冰意義。當然,人的職業選擇有非常複雜的考量。過去法官、檢察官向律師的單向流動,固然是因為有職業“玻璃門”存在,也不可否認和個人待遇尤其是經濟地位的差別有關。吸引更多優秀的律師和法學專家進入立法和司法的職業序列,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改革,通過制度性安排提高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尊榮,增強司法職業環境的吸引力。
法治事業說到底是人的事業。當改革充分釋放出法律人的活力,讓他們安心馳騁在更加自如的職業舞臺上,就不難讓這個旨在匡扶人間正義的職業迸發光彩,並引領全社會共築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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