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及答案

  備考江西公選領導考試,法律知識是公共基礎科目的重要考點,通過習題訓練能夠幫助大家複習相關法律知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供各位考生練習。

  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一***

  1.小王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被某機關錄用,在試用期內因違反公務員紀律被取消錄用,小王不服,他可以採取的正確做法是*** ***

  A.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D.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下列不屬於領導職務的是*** ***。

  A.鄉科級正職 B.縣處級副職

  C.鄉科級副職 D.巡視員

  3.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 ***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A.省級以上 B.市***地***級以上 C.廳級以上 D.縣級以上

  4.下列屬於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徵的是*** ***。

  A.行政法內容廣泛

  B.行政法易於變動

  C.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D.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實體與程式兩種規範

  5.決定某個社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先決條件是*** ***。

  A.是否享有行政權力

  B.是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

  C.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D.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答案

  1.【答案】C。根據《公務員法》第90條的規定,對取消錄用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2.【答案】D。

  3.【答案】A。《公務員法》第68條規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4.【答案】C。

  5.【答案】A。

  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二***

  1.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後,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髮函給乙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後甲、乙公司未能締約,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麼?

  A.要約已被撤回

  B.要約已被撤銷

  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

  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

  2.王某是某公安機關的法醫,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聘請王某組任該案鑑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申請回避。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誰有權對王某是否迴避作出決定?

  A.王某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貴人

  B.該人民法院院長

  C.本案的合議庭

  D.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

  3.偵查人員在殺人案件現場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張字條,信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訊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鑑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現了犯罪分子。對於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條屬於何種證據種類,下列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信件是物證,字條是物證

  B.信件是物證,字條是書證

  C.信件是書證,字條是物證

  D.信件是書證,字條是書證

  4.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審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5.甲於某日晨在路邊撿回一名棄嬰,撫養了3個月後,聲稱是自己的親生兒子,以3000元賣給乙。如何認定甲的行為?

  A.甲的行為構成遺棄罪

  B.甲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

  C.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D.甲的行為構成拐賣兒童

  江西公選領導法律知識習題答案

  1.【解析】A 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可以解釋為要約的撤回。這基於一個推定:此函件與要約同時到達。《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解析】B  《刑訴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高法解釋》第32條規定: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其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因此選B。

  3.【解析】C 根據有關的法學理論,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檔案和其他物品。從本質上看,書證以其所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而物證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本題題幹中的信件是以其所記載的思想內容起證明作用的,因而是書證;字條則是通過其外部特徵起作用的,因而是物證。所以選C。

  4.【解析】C 《刑訟法》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解析】D 《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甲將一名撿回的棄嬰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有販賣兒童的行為,因此甲構成拐賣兒童罪,故本題選D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