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
導語: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國辦發〔1994〕60號***和《關於加強職稱改革工作統一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5〕1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家按照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公認、國際可比、事關公共利益的原則,在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技術工作領域,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某種專業技術性工作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
執業資格是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行的准入控制,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業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專業,由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建立職業資格的申請,經人事部稽核批准後,共同擬定具體實施方案並頒佈實施。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五條 從業資格通過學歷認定或考試取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確認從業資格:
***一***具有本專業中專畢業以上學歷,見習一年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已擔任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經單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經過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
第六條 從業資格確認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
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根據不同專業另行規定。
第八條 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客觀、公正、嚴格的原則組織進行。
第九條 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定期舉行。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時間,所取得的執業資格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條 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並組織考前培訓和對取得執業資格人員的註冊管理工作。培訓要堅持考培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參與考試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審定命題;確定合格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工作。各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當地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第四章 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經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能力的證明。可作為求職、就業的憑證和從事特定專業的法定註冊憑證。
第十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效。
第十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從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製,各地人事***職改***部門具體負責核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