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女職工哺乳期有關規定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待遇_,希望能幫到你。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女職工哺乳期有多久

  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有的職工擔心,休這麼長時間的產假,會被公司或單位解聘,或被單位扣發工資的。那麼,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工資待遇有什麼規定呢?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二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勞動法關於女職工哺乳期有關規定

  一、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臺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此規定,如女職工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營私舞弊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關於休息休假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又做了補充,該《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至少要給女職工產假98天,多則不限,由用人單位自由把握。另外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還對流產假期進行了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關於產假期間工資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的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問題。

  四、關於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貼之外,還有生育醫療費。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該醫療費用應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或流產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生育醫療費用還包括“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即放置宮內節育器、輸精卵管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當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問題

  如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女職工應有的待遇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尋求解決:用人單位有工會的,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工會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