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逾期出入境管理規定
澳門特區《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已由特區政府公報頒佈,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現就上述法規中有關處罰和幾種強制性管理措施的執行程式作出規定,以作為公安部《印發關於執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定、說明的通知》[87]公發10號檔案的補充與修改。本文中對於被處罰人提出申訴和提起訴訟問題第一條二、三款的規定,已徵得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現將規定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收編在《執法手冊》第七輯;《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規定》收編在《執法手冊》第八輯;公安部印發關於執行兩個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內部規定、說明的通知》收編在《執法手冊》第九輯。
附:關於出入境管理處罰和強制性管理措施執行程式的規定
一、關於處罰裁決機關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這兩個法的實施細則以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處罰,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裁決,公安派出所、企事業單位保衛處、科沒有處罰裁決權。
對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需要給予處罰的,本著就近裁決和就近申訴、起訴的原則,一般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的名義宣佈第一裁。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人給予處罰時,可以出入境管理處的名義宣佈第一裁。
二、“驅逐出境”和“限期出境”這兩種處罰的決定權屬於公安部。執行辦法是: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下公安機關承辦的,統一由公安廳、局報公安部稽核批准後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佈並執行。
2.罰款或拘留需並處“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的,其罰款或拘留處罰由承辦機關裁決並執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處罰按上述報批辦法由承辦機關以公安部名義宣佈並執行。
3.無論單處或並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處罰,均使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罰款或拘留處罰使用承辦機關裁決書。
被裁決罰款或拘留並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應於罰款或拘留執行完畢之後執行“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如需在罰款或拘留處罰的申訴和提起訴訟有效期內執行“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可於宣佈“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同時,向被處罰人說明可委託他人就罰款或拘留處罰代為行使申訴或起訴權。
二、關於被處罰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一受理申訴或起訴的機關。裁決機關在向被處罰人宣佈罰款或拘留處罰裁決的同時,應依法向被處罰人口頭說明申訴或提起訴訟的權利和時限,並指明可以向何部門申訴或起訴。被處罰人不服原裁決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國人向當地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裁決的,可以向直轄市公安局提出申訴或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處罰人於第一次裁決之後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過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便不再具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權利。
被處罰人不服第一次裁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裁決為最後裁決,不得就此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應訴。原則上由原裁決機關出庭應訴。如果是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辦,而委託下一級公安機關宣佈裁決的,主辦機關應主動及時向委託裁決機關提供案件材料、證據,以備被處罰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出庭應訴。
三申訴的受理及複查。被處罰人堤出申訴應有正式書狀,委託他人申訴的,應有委託書。受理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後要認真複查,準確定案,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裁決。
被處罰人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申訴的,原裁決機關要在兩日以內將案件材料、證據移送上一級機關。
被處罰人,或其代理人,或通過原裁決機關提出的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後三日內作出最後裁決。
被處罰人越級申訴,可依法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申訴人向何機關申訴。
申訴裁決機關在接到申訴材料後,應向申訴人通知申訴複查起止日期。
三、關於拘留
一《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力交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對本款規定應當慎重掌握,原則上應儘可能收繳罰款,不宜輕易改處拘留。對於當場無力交納的,可以限期交納。在處罰條款中沒有規定拘留期限的情況下,改處拘留的日期,可以採取罰款數額與拘留期限折抵的辦法,即:
1000含本數元以上2000元以下改處6~10日;
500含本數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處4~5日;
200含本數元以上500元以下改處2~3日;
200元以下改處1~2日。
二罰款改處拘留,應當在裁決時即宣佈,不採取交納部分罰款,其餘部分改處拘留的辦法。
三外國人對拘留處罰提出改處罰款請求的,不予受理。
四罰款改處拘留時,內部報批及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辦法,按拘留處罰程式進行。
五被拘留處罰人需要交納保證金而暫緩執行拘留時,其保證金數額,也可參照上述辦法折算,但應略高於《實施細則》有關條款所規定的罰款數額。
四、關於拘留審查、監視居住、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資格使用以上強制性管理措施時,要注意與處罰相區別。
一拘留審查和監視居住的決定,適用於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重大嫌疑,且主要違法事實尚未清楚,不採取拘留審查和監視居住措施將影響搞清事實或不利於對其違法活動進行控制的外國人。可以根據執行條件、審查需要以及當事人本人情況選定拘留審查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拘留審查時,按執行拘留處罰的有關規定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
二遣送出境的決定,適用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包括簽證逾期、被取消居留資格或縮短停留期限後而不離境等情形,如允許其繼續停留境內將帶來不利後果的外國人。
三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決定,適用於違反中國有關法律,因情節輕微,不夠驅逐出境、限期出境處罰,經處理含處罰和免予處罰後,不宜讓其繼續在中國停留或居留的外國人。
五、關於執行處罰的法律文書
違反出入境管理的處罰裁決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公安部統一制定的式樣附後由各地自行印製。“驅逐出境”或“限期出境”處罰裁決書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加蓋印章後,分發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逐項填寫文書內容。各種文書之間不可相互代替使用。要嚴密文書的送達、簽收手續。
文書上一律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
六、關於裁決與執行本規定沒有涉及的,可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裁決與執行”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