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業餘時間兼職合法嗎
有些員工由於經濟壓力大,所以為了增加收入,會選擇在業餘時間兼職。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在業餘時間決定做什麼是勞動者的自由,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4]96號第二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在業餘時間裡受聘於其他企業、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應當事先徵得本單位的同意,否則,本單位有權對其進行處分。但是,開除因其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情形時,單位才有開除勞動者的權利。因此,領不到工資業餘時間打工的職工,單位是不能開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享有領取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企業效益不好而無錢發工資,是用人單位管理不善、經營無方所致,勞動者並無過錯。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仍依勞動法享有領取工資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勞動者可以以不發工資為由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
企業如何防止員工在外兼職
風險防範措施:
為了防止員工在簡直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應當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規定,將兼職作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確適用法律規定,有效解決員工在外兼職的行為。
只要經用人單位提出,員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職行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處理時,需要企業提供可以證明該員工仍在外兼職的證據。
3、要求員工報告其就業狀況,利用知情權解決員工兼職行為
如可在企業規章制度中作如下表述:“員工在外兼職的,視作嚴重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如果發現員工在外兼職,但事先未向企業報告的,企業則可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通過避免利益衝突條款的約定,限制員工的兼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