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進口合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受託方: 委託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絡人: 聯絡人:

  委託方與受託方根據國家法律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意訂立進口代理合同,條款如下:

  一、 委託方授權受託方按以下條件代理其進口下列商品。

  1質量要求:由委託方自行與外商商定,如出現質量問題受託方不承擔責任。

  2包裝要求:適用於國際長途海陸運輸包裝。

  3價格成交條款:

  4交貨日期及地點:約在合同簽訂後 個月內啟運港分批裝運,受託方於貨物通關後直接在進口口岸交貨於委託方,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由委託方負責。受託方可協助委託方安排最終貨物目的地的有關運輸事宜。

  5貨物採購事項由委託方與外商具體協商,受託方僅負責貨物進口報關手續及對外商付款手續。

  6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為該合同貨值的 %合同貨值 美元* %*人民幣匯率,匯率按人民銀行公佈的付款前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二、貨款及代理費的支付方式:

  1對外付款方式: %貨款T/T, %L/C AT SIGHT即期信用證;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本合同後15天內,委託方需支付本合同金額的 %摺合人民幣匯至受託方賬戶,並由受託方在收到外商對應的 %貨款金額的銀行保函後以電匯形式付至委託方指定外商處,同時受託方對外開出 %合同貨款金額的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至委託方指定外商;

  委託方與外商所簽署的合同關於 %信用證分期付款條件如下:

  第一期:外商提供的第一筆對應合同總金額 %的發票及證明議付信用證項下 %的合同總金額貨款預計時間為委託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後 天內;

  第二期:外商提供的第二筆對應合同總金額 %的發票及證明議付信用證項下 %的合同總金額貨款預計時間為委託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後 天內;

  第三期:外商提供的第三筆對應合同總金額 %的發票及證明議付信用證項下 %的合同總金額貨款預計時間為委託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後 天內;

  第四期:外商提供的第四筆對應合同總金額 %的發票及證明議付信用證項下 %的合同總金額貨款預計時間為委託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後 天內;

  第五期:外商提供整批貨物的全套以受託方為收貨人的提單、保險單、發票、裝箱單等資料議付信用證項下 %的合同總金額貨款預計時間為委託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後 個月內;委託方應當在開證前支付受託方 %合同貨款的保證金,受託方收取 %開證保證金後對外開出合同金額85%的即期信用證至外商,對應每期信用證承兌付款至少 天以前委託方將信用證每期對外付款的等值金額付至受託方,受託方收取的 %保證金於信用證最終兩單付款中抵減信用證付款金額;如委託方於信用證承兌前未支付完全額貨款至受託方,委託方可按未支付款項總額的 %/每 天向受託方支付利息,如委託方在信用證承兌後20天內仍未支付完畢餘額貨款,則受託方有權處置進口貨物,並且委託方需承擔受託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相關損失以及責任。貨款結算匯率以信用證付款當天銀行美金賣出價計算,屆時多退少補;如信用證到單承兌存在不符點,委託方需要以書面形式要求受託方予以承兌支付或者拒付該信用證貨款,如承兌期限到達時受託方仍未收到委託方書面形式的決定,則視為委託方同意予以承兌支付;

  2受託方代理費於進口貨物全部清關、天津新港起運後3個工作日內收取受託方根據委託方來款情況及指示開具增值稅發票至委託方。

  三、其他:供應上述貨品的外商系委託方自行聯絡確定,其資信情況由委託方負責。如該外商在交貨時間和交貨質量、數量上發生問題,受託方不承擔責任。如海關對貨物的商品編號、價格等有異議,委託方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按海關最後決議支付相關款項。

  四、通關環節的有關費用進口報關費、碼頭費、商檢費、查驗費、倉儲費、運輸費等由委託方根據海關開給委託方的發票金額實報實銷。

  五、爭議解決:凡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約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受託方: 委託方:

  範文二

  合同編號:

  簽約時間:2013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委託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託代理進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

  一、委託代理進口商品

  1.商品名稱:

  2.規格及數量:優級;總數量噸溢短裝5%

  3.價格:美元/噸,金額:美元

  4.包裝:散裝

  二、代理方的權利義務:

  1、以代理方自己的名義代理委託方對外進口化工產品,代理方因履行進口合同及其附件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託方承擔。

  2、代理方辦理有關貨物到港後的報關、報檢等進口手續,費用均由委託方承擔。

  3、如委託方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進口合同,積極協助委託方對外索賠,委託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後果,並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託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託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並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

  三、委託方的權利義務:

  1、保證所委託進口的貨物符合中國國家政策法律規定,並保證所委託進口的貨物不侵 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2、負責提供進口貨物的詳細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商品檢驗等技術指標,對委託進口的貨物品質及數量負全部責任。委託方不得因進口貨物的質量或數量等問題而拒不付款提貨或不履行本協議所規定有關義務。

  3、未經代理方同意,委託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後的進口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進口合同之外的承諾。

  4、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等具體業務。

  5、承擔所委託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倉儲的費用及風險。

  6、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合同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7、承擔因政策和匯率風險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責任。

  四、財務結算

  1、委託方應在對外合同簽訂後將 ¥ 的保證金劃至代理方帳戶。

  2、本協議所涉匯率暫按1:6.2計,如實際對外付款當日銀行匯率發生變化,以實際匯率為準,多退少補。

  3、代理進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稅收及費用均由委託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託方須按代理方要求將各類進口稅費在發生前匯入代理方指定帳戶。若因海關審價需補交有關稅費,則無論報關前後,委託方應在海關發出通知後五日內將補交稅費付至代

  理方帳戶,若委託方遲延支付,則代理方有權在代繳後向其追索有關稅費及違約金。

  4、款到發貨。在委託方支付上述款項之後,相應進口貨物所有權屬委託方所有。

  5、代理方按實際貨款金額的0.1%向委託方收取代理費,代理方根據委託方實際支付的貨款和費用開具增值稅發票,由此產生的稅額和開票費用由委託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