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博士論文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險,是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所必須的工具。為此小編給大家收集了一些關於保險的畢業論文,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中國網際網路保險可持續發展問題探析
一、我國網際網路保險的概念和發展狀況
一從網際網路金融引入
保險是金融的一種形式。網際網路保險既是在網際網路金融的背景下興起的,也成為了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更好地理解網際網路保險的概念,有必要首先從網際網路金融的探討開始。
1.網際網路金融的概念辨析
第一,網際網路金融在中國是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對金融行業的發展毫無疑問有著促進作用。
第二,大資料、雲端計算、移動互聯等資訊科技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技術根基。
第三,網際網路金融體現著強烈的網際網路精神--開放、平等、協作、分享。
第四,網際網路金融的突出成果是形成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普惠金融。
二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原因分析
1.技術環境的變化。根據佩蕾絲的技術-經濟正規化孫寶文,2014,2000年,人類進入世界範圍內的第五次技術革命的展開期,網際網路呈現爆發式發展。
2.金融市場的空白。研究表明,社會保障制度的引入對私人儲蓄會產生替代效應。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健全,量入為出一直是國人的傳統觀念。
3.產業融合的加速。網際網路對各個產業的滲透促進了效率的提升,引發了包括金融業在內的產業革命,促進了產業融合。傳統產業的邊界日益模糊,多個產業之間的技術、產品及服務相互滲透、交叉,一種新產品或服務的出現往往是多個產業共同改革的結晶。這為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創造了巨大的想象空間。
4.政策法律的放鬆。當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立法尚不健全,多個創新領域尚無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在我國政府強調簡政放權、監管試錯的背景下,金融監管部門也以開放的姿態為網際網路金融留下了一定的容錯空間,為網際網路金融的爆發式增長提供了時間機遇。
二、當前我國網際網路保險的發展模式
一網際網路保險渠道創新模式
傳統保險機構對擺脫渠道依賴、"去中心化"的轉型需求,使得網際網路保險的創新首先從銷售渠道開始。在門店、代理人等線下銷售渠道之外,保險機構開闢了網際網路銷售這一新渠道,一般稱之為網銷或線上銷售。目前主要包括自建網銷平臺模式、電商平臺模式、專業中介平臺模式和其他第三方平臺模式四種模式。
1.自建平臺模式
自建平臺模式,主要指保險公司自建的官方網站或綜合銷售平臺,目的是展現自身品牌、網路銷售產品和提供客戶服務等。
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的自建平臺基本能夠覆蓋保險業務的全部處理流程:售前--諮詢、價格收益演示、售中--填寫投保單、線上支付、售後--保單查詢、保全、理賠。在這一領域中,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保險是先行者。
自建網銷平臺的優勢很明顯:一是擁有網站主動權。官方網站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可以最大程度體現網站主辦者的意志,全面介紹公司歷史、宣傳品牌形象、實現產品銷售。二是方便系統對接。線上銷售保險產品需要後臺強大的資訊系統支撐,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對自己的自建平臺完全開放,在系統的對接、流程的銜接上極其便利。
另一方面,自建網銷平臺的侷限也十分突出:一是網站流量有限。進入網際網路時代,一個電子商務網站聚集人氣的旺衰、客戶流量的豐寡直接決定了這個網站業務開拓能力的縱深。自建平臺與公司的知名度、品牌影響力有很大關係,更適合大規模保險公司。很多保險公司不惜血本在各種線上線下媒體、搜尋引擎投下鉅額廣告成本,就是為了獲取更多的流量。二是適用產品侷限。目前適合官網銷售的主要是機動車輛保險、意外險等相對簡單的險種。也有不少公司嘗試提供健康險、重大疾病保險、定期壽險等產品,但因產品設計複雜、銷售方式侷限,在網銷產品中佔比較低。
2.電商平臺模式
電子商務平臺,是指基於網際網路平臺,為傳統經濟活動的交易雙方提供集中場所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商平臺模式,是指保險機構與電子商務平臺合作,為平臺客戶提供專屬銷售產品的網際網路網保險經營模式。自 2012 年國華人壽在淘寶破紀錄的銷售引起市場對網際網路保險的極大關注後,各大保險機構紛紛進駐各個電商平臺,如淘寶網、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 50 家保險公司與阿里巴巴金融平臺開展了合作。目前已有幾十家保險公司開通了微信公眾號,國華人壽於 2013 年建立了首個微信商城。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要想發揮此類模式的優勢,要訣是找準網際網路群體的消費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產品和優化流程。
3.專業中介平臺模式
專業中介平臺主要是指取得網上保險銷售資格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所建的網站。此類網站以專業性為切入點,特色是提供集中產品比對、保險垂直交易、保險專業諮詢等綜合型保險服務。目前,專業網路中介平臺數量眾多,僅 2012年中國保監會正式公佈的首批獲得網上保險銷售資格的網站就有 19 家,以優保網、中民網、慧擇網等為典型代表。
專業中介平臺模式的優勢是既有保險的專業度,又能為消費者提供多家產品的集中比較,為消費者提供了相對中立、客觀的產品比較,方便消費者比較價格和服務水平,選擇空間較大。
4.其他第三方平臺模式
一是入口網站平臺模式。主要指與內容提供商網站開展保險宣傳、銷售的合作模式。二是專門領域平臺合作模式。
此類模式的優勢在於定向推送產品。意外險產品是人們出行的必備保險產品,在銷售機票、鐵路客票等過程中搭售意外險產品,能夠實現需求與供給的最大匹配。
但目前此類模式還存在一定問題:這類網站較多涉嫌非法兼業代理,僅通過簽署技術服務協議的方式與保險公司合作,規避監管要求;部分網站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在消費者選定機票後系統強制匹配意外險產品,消費者無法更改選擇,2013 年監管部門曾查處了多起此類投訴案件。
二網際網路保險產品創新模式
1.細分客戶群體模式
這類產品創新模式主要是指對傳統產品的客戶群體進行細分,在保費、保額、保險期限上予以相應的靈活調整。
2 .服務網際網路經濟新風險模式
此類創新是指圍繞網際網路經濟的各類場景、各個環節,尋找發現新的保險需求,並在大資料的支援下進行產品設計。目前此類產品創新主要發生在財產險領域,按照保障內容可細分為三種:
一是網際網路交易保障;二是網際網路金融服務;三是網際網路虛擬財產保障
3.改造傳統產品形態模式
此類產品創新主要是指運用網際網路精神,實現對傳統保險產品形態的改造。
三 網際網路保險服務創新模式
1.客戶服務多渠道的模式。
許多保險機構的客戶服務途徑能夠覆蓋網際網路各個途徑:電話、簡訊、官網、微信、微博等。部分公司還開發了移動 APP,如華泰財險開發了車險理賠移動定損 APP.
2.業務辦理全線上的模式。
部分保險公司實現了線上辦理從投保到理賠的全程電子化。如泰康人壽的"e 站到家"網上服務平臺,功能涵蓋了保單查詢、賬戶價值查詢、賬戶轉換、退保、撤單、投保進度查詢、續期繳費、網上理賠報案、電子對賬單申請等多項功能。
3.使用者體驗後臺提升的模式。
部分保險公司加大對資訊科技的投入,從使用者出發不斷優化系統、提升服務體驗。如太平洋人壽在淘寶的天貓旗艦店,不僅關注產品展示,還特別注重客戶服務互動、頁面跳轉速度、移動裝置支援等細節,確保客戶的服務需求得到第一時間相應。又如國華人壽為確保能夠應對短時間集中訪問的峰值壓力,對公司的伺服器進行了專門的優化,以滿足瞬時大客戶流量的需要。
4.承諾理賠效率的模式。
"快"是使用者體驗的重要方面,不少公司做出理賠效率承諾,讓客戶真正"得實惠"。
三、我國網際網路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網際網路保險發展層面
1.發揮網際網路的核心推動作用
網際網路保險發展的核心動因是網際網路及網際網路技術,無論是傳統保險公司尋求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創新,還是網際網路企業對保險行業的"攪局",實現網際網路保險的業務發展,關鍵要尋找網際網路與保險合適的切入點,找準技術和需求吻合的"痛點".具體而言,就是從"去中心"、"碎片化"、"泛連線"的角度重新解構傳統保險,包括產品、銷售渠道和方式、運營模式等。
在當前階段,"去中心"主要是指渠道的創新,"碎片化"主要是指發掘新的風險保障、產品需求,"泛連線"則是指推動整個保險經營模式的創新。
2.迴歸風險保障的本質
網際網路保險的本質仍然是保險。保險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網際網路保險產品的創新不應偏離保險本質,產品設計應當逐步迴歸到風險保障的原始功能。
3.大資料是下一個"風口"
首先,加強資料資訊化,將無意義的資料變為有價值的資訊,將資料"喚醒"。
其次,挖掘資料相關性,運用大資料技術從多維度分析資料的關聯關係。改變以往對歷史資料進行縱向分析的思維模式,尋找資料之間的橫向相關性,構建多角度的資料庫。
再次,依託雲端計算,將資料"關係"轉換為資料模型。通過構建資料模型,從資料倒推發掘新的風險保障需求,從而實現新產品的開發。
4.關注未來風險形態的變化
隨著網際網路與各個產業的融合,傳統產業模式逐漸發生改變,社會風險形態逐步產生變化,保險風險分散和管理的模式也將發生改變。
例如,保險公司可能借助工控裝置的智慧化、網路化,實時獲得企業生產運營關鍵環節的風險資料,在動態風險管理基礎上進行保費動態計算,實現風險與保費的即時匹配。
如此,保險業可以通過大資料進行風險預測,拉長風險鏈條,使被動處置風險轉變為主動預測管理風險,甚至跨界打通金融服務的鏈條。保險業經營主體應以戰略的眼光看待網際網路保險發展後隱藏的機遇與挑戰,加快產業轉型。
四、結論
網際網路對人類、對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這不僅僅是保險業。而單就保險業而言,網際網路去中心、碎片化、泛連線的底層特徵,正在顛覆保險業,如表層的銷售環節、服務模式,再如中層的產品創新、資料基礎,甚至是底層的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業的內涵和外延。或許十年以後,不會再有一個專有名詞叫"網際網路保險",但那一定不是因為網際網路基因退化了,而是網際網路與保險實現了徹底融合,成為了保險的一個自然屬性。期待保險這顆古老的種子在網際網路這片充滿想象空間的土地上,開出更加豔麗的花。
篇二:保險產品的發展改進建議
一、產品的改進建議。
一 “賞月險”的產品創新改進方案。
“賞月險”在保險細則上存在著種種漏洞,其本身也並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概念炒作遠大於其實際意義,但它的推出改變了長久以來人們對於保險的認知,賦予了保險更多的生活性和趣味性,同時也拓寬了保險行業新的細分市場。
可惜的是由於推出它的安聯財險公司實力有限,而且將更多的精力花費在了概念炒作而非產品本身上,以至於使“賞月險”落到了如今這種尷尬的境地。而產品本身的設計思路還是有其可取之處的,加以改進未必不能成為一款優秀新穎的保險產品。
其實,國外就有很多與其相似的保險產品。比如日本就有一款“櫻花險”與“賞月險”頗有相似之處。賞櫻花是日本的一大特色,也是日本人十分重視的慶典,每年到櫻花盛開的時節,家家戶戶都會到櫻花盛開的景區遊覽賞花。為此,日本的保險業者就開發出了“櫻花險”.具體操作的方法是:保險公司邀請專家分析幾十年來當地櫻花開放的時間資料,再加上當年的天氣情況資訊,最終對當年的櫻花開放時間作出預測。投保該保險的客戶包括旅行社、景區的娛樂場所以及遊人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預測結果進行日程安排,如果櫻花開放的時間與保險公司的預測結果不一致,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支付賠償金。
無獨有偶,英國,美國以及西班牙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天氣保險,為投保人賠償因天氣原因帶來的損失。這些保險與“賞月險”看上去相似,實則有本質上的區別。“賞月險”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其根本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能否看到月亮並不影響投保人的實際利益,那麼解決方法也很簡單,只要讓投保人對於天氣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了,這也是“賞月險”與國外這些天氣保險的根本區別。
仍以日本的“櫻花險”為例,投保櫻花險的客戶主要是開辦櫻花旅遊地線路的旅行社,當地的旅館,景區的經營者等,櫻花會否盛開顯然與他們利益息息相關。“櫻花險”既滿足了客戶分擔風險的需要,又為保險公司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無疑是一款成功的保險產品。
從條款和執行細則上來看,“賞月險”已經和天氣保險頗為相似,其本身也具備了天氣保險的很多特點。但由於產品開發者沒能在產品上花費更多心思,只是匆匆推出一款並不成熟的產品然後大肆炒作一番,賺上一筆之後就退出了這一細分市場,這種做法不但是對於消費者和企業本身的不負責任,也會對方興未艾的天氣保險市場帶來消極的影響。天氣保險在我國雖然剛剛起步,但其開發的條件已經成熟,市場需求也十分巨大,在未來很有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拓展業務的新領域和業績增長的著力點。安聯財險公司在眼光上走在了同業的前列,卻未能把握住先機,率先進入這一細分市場,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好在亡羊補牢為時未晚,抓住天氣保險這一市場,搞好產品創新,是保險公司發展的一大契機。
二在天氣保險領域進行保險產品創新的可行性。
1.天氣作為自然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從古至今都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隨著人類社會的日益進步,天氣對於人類活動尤其是經濟活動的影響也在日益加深。對於一些行業來講,天氣的變化很可能產生巨大的收益或者造成重大的損失,而這顯然形成了一種風險。由於影響天氣的因素多種多樣,在現今的科技水平下,天氣預報的時效性和準確性都不能很好地滿足這些行業的需求,於是人們開始考慮如何來減少天氣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就為天氣保險帶來了市場。
天氣保險,也稱作氣象指數保險,指因天氣異常導致企業或個人遭受經濟損失後,由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賠償。保險公司依據該地區的氣象資料等資料進行評估,精算,釐定費率,最終確定保險產品。投保人通過購買保險將可能由天氣帶來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在極端天氣越來越平常的情況下,這一保險範圍涉及到很多領域,其市場前景十分廣闊。
在我國這一保險領域幾乎是一片空白,而開展這項業務的各方面條件都已經比較成熟。從技術層面看,天氣保險與天氣預測密不可分,需要長期的資料儲備。一般認為,天氣保險的開展需要至少 30 年以上的氣象資料作為儲備資料用以分析。
而在我國,自 1912 年中央氣象臺建立以來,氣象資料的積累一直沒有中斷,尤其是新中國成立以後,無論是氣象臺站的建設還是氣象觀測的技術一直在不斷進步。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氣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已經先後建立了超過 4600 個各類氣象觀測站臺,初步實施了大氣觀測、海洋觀測和陸地觀測,觀測物件包括大氣、海洋、水文、冰雪、陸地、生態等多個方面。衛星和雷達觀測達到了世界水平。我國已經成功發射了4顆極軌氣象衛星和3顆靜止氣象衛星,是世界上同時擁有雙軌氣象衛星業務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沙塵暴監測網、自動氣象站網、L 波段探空雷達網、全球定位系統探空站、飛機探測、風廓線儀和三維閃電定位儀等的建設和應用,使我國氣象綜合探測的水平處於世界先進。
2.天氣保險的創新之處
1天氣保險有著巨大的市場潛力,同時其產品本身相比與傳統保險產品也有著很多創新之處。尤其是在我國寡頭壟斷的保險市場上,對於小保險公司和進入市場較晚的新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機遇。天氣保險的創新之處首先體現在它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規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當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風險資訊的瞭解不對稱時,往往會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2天氣保險的創新之處還體現在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天氣保險合同是標準化合約,無需根據參保人的不同進行合同內容的調整。傳統保險模式中,保險公司為了防範資訊不對稱要建設風險監督和管理系統,而無論是投保前的調查還是出險後的核損都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第二,天氣指數保險不需要對單個投保人進行監督,也無須防範監督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只需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一旦觸發賠付點即可進行約定的賠付。
3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去繁瑣的理賠流程和複雜的理賠技術,只需要從氣象部門獲取真實的氣象資料,按照合同約定的指數標準支付賠償金。保險合同結構標準透明、賠付過程簡單迅速,從而能夠降低管理成本。
從以上的創新之處不難看出,天氣保險是十分適合保險公司拓展業務的一個新領域。對於資金實力不足的小保險公司而言,旅遊業和大型集會將為它們提供發展保險業務的機遇;而對於安聯財險這類資本實力雄厚,但進入市場較晚,知名度不高,業務尚未完全展開的保險公司,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保險公司而言,農業和能源業的天氣保險不失為一個好的機遇。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真正致力於產品創新,拓展新的領域顯然比開發一些華而不實的噱頭產品更有利於長遠發展。而對於保險行業來說,如何改變行業現狀,鼓勵保險公司加強產品創新已經成為以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對於保險企業和政府的建議
1. 對保險企業的建議。
第一,保險公司之間應打破桎梏,積極開展合作。
從上述博弈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獨立創新固然可以獨享收益,但由於保險產品的易於模仿性也會使保險公司承擔極高的風險,而且不同保險公司之間可能存在重複研究的情況,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保險公司在產品創新上的合作不但可以分散風險,分攤成本,更可以涉足許多風險較高,單一保險公司承保難度大的行業和領域。對於中小保險公司來說,其本身資本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不足,品牌認知度較低,技術力量也嚴重不足。面對嚴重不利的市場競爭格局,中小保險公司如果繼續之前的發展模式,缺乏自身特色,盲目簡單模仿,則必將被市場所淘汰。
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道路是差異化經營,做出自己的特色,而這就需要實實在在的產品創新。為了克服資本實力和技術上的先天劣勢,合作研發就成為了中小保險公司的最好選擇。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物品來源於公民的納稅,而保險行業的“公共物品”也需要行業的每個成員都作出貢獻,同處一個行業,大家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伙伴,無論何種規模,何種形式的合作,對於改變我國保險行業的現狀都是一個有利的探索。
第二,保險行業應重視軟實力的建設。
保險企業軟實力的提升最為顯著的方式就是加強服務創新,提升服務質量。保險產品易於模仿,而保險服務卻是很難模仿的,也並不需要花費保險產品創新所需的高額成本,但其所起到的作用卻往往是出人意料的。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提高,人們對於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而服務的好壞也正逐步成為顧客選擇產品的主要標準。
保險服務創新,從根本上說,就是將傳統的“以業務為中心”的理念轉變為“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以客戶需求為嚮導,竭力為每位客戶提供滿意的服務。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應該是全方位的,包括服務意識的增強,服務流程的簡化,服務內容的完善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只有做到了這些,才是真正的服務創新,才能更好的樹立品牌,留住客戶。
保險企業的軟實力提升從根本上說離不開企業文化的建設,“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應該是保險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企業的各個層面上來說,企業文化就是根本的思維方式--企業在適應外部環境和內部融合過程中獨創、發現和發展而來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因而被作為正確的思維方式傳輸給新的成員。以使其在適應外部環境和內部融合過程中自覺運用這種思維方式去觀察問題、思考問題、感受事物”。
第三,大保險公司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從上述不同規模企業的創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大公司具有客戶資源、資金、規模優勢,對中小公司形成市場擠壓,而中小保險公司由於缺乏自身特色,市場、產品和客戶細分不足,專業技術和基礎資料積累不夠,核心技能水平低,其創新往往十分困難而更願意選擇模仿。
大保險公司作為創新的主力軍不但應該為整個行業的發展承擔更多創新的責任,同時也應該自覺地以社會責任作為產品創新的導向,將創新重點放在那些對大眾有益,有利於提高人們生活水平和促進社會進步的產品上來。這不僅有利於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對於整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2.對政府的建議
第一,制定政策對保險創新進行“專利保護”。
這裡的“專利保護”並不僅僅指保險產品的專利申請及對其的保護,而是泛指一切可以保護創新者利益,提高模仿者壁壘的政策。事實上,保險產品的可專利性一直是一個爭議頗多的話題。
傳統觀點認為,保險產品在其設計的過程中主要是運用數學的方法進行統計,分析、計算、預測,應該屬於商業方法的範疇,而在我國,商業方法是無法申請專利的,保險產品也並不是必然具有可專利性。只有當抽象的保險產品與具體的客觀物體相結合,誕生的產品具有實用性和創造性,且專利權的賦予不會產生對於基本保險需求的壟斷時,對於保險產品賦予專利權才是可能的。
專利權的賦予並非永久的壟斷保護,而是在一定時間段內對於創新者利益的維護。專利的賦予是以該項專利的完全公開為條件的,這也有利於全行業的共同進步,促進其他企業進行更進一步的創新。
此外,與專利權賦予具有類似效果的新產品備案,新產品保護期,新產品補貼等政策也應該妥善加以利用,為保險產品創新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第二,消除制度障礙,完善監管機制。
政府要大力推動保險公司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為保險創新消除制度上的障礙。保險產品尤其是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信託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之間存在著替代關係。
然而,為了降低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我國採取保險、銀行等行業分業經營的制度,並且對於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在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管理體制和風險防範體制都不健全的現實條件下,這種制度確實減小了金融市場風險,維護了穩定。
但同時,它也為保險產品提供了保護,減少了來自銀行產品,信託產品等替代品的競爭壓力,弱化了保險企業的創新動機。同時,監管機構應該適度放鬆對於保險企業的監管,為保險創新提供寬鬆的外部環境。由於保險行業的特殊性,一直以來,我國對於保險行業在各個方面都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監管,這也壓縮了保險企業的創新空間。在推進保險企業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的同時,監管機構也應該推進自身的監管創新,積極以政策手段引導保險企業向差異化經營的道路發展。
第三,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一般由政府提供。
一般而言,保險產品創新的成本越高,創新的正外部性越大,產品創新的供給不足就越嚴重。只有將產品創新的成本由單獨企業承擔轉化為全行業共同承擔,才能將保險產品創新的外部性內在化,使產品創新的私人收益與公共收益相一致。
要解決保險產品創新的外部性以及由此產生的“搭便車”等問題,政府除了採取行政手段提高模仿者成本,保護創新者利益以外,還應該更好地為保險產品創新提供公共產品,即為保險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的服務,以此來減少保險企業進行產品創新所承擔的風險,為保險產品的創新提供正向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