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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高效有序的以色列醫療保險體系

  以色列醫療保險制度從1948年開始實施,現行的醫保和其他發達國家類似包括公共醫保和私人醫保兩部分,其中公共醫保具有強制性且佔主要部分,私人醫保為補充部分。1995年政府頒佈《國家健康保險法》後,規定採取強制參保的方式,所有以色列公民必須加入一種醫療保障方案由四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基金機構提供。由此,以色列實現了醫療保險制度的全覆蓋,所有以色列公民必須強制參加,無論貧富除非必要的醫療服務外公民接受的醫療服務全部由政府出資。這種覆蓋面廣、服務均等、保障廣泛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使以色列公民的人均壽命達到了82歲,此水平可排在世界第四。縱觀以色列有效的醫療保險制度,其高效有序的公共醫療服務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一、引入競爭機制的以色列公共醫療保險

  一般的公共醫保體系主體唯一、缺乏競爭,即使政府在不斷加強對公共醫保領域的約束與監督,但由於競爭機制的缺失,醫療服務的提供部門也難以保障服務質量和對基金的使用效率。而以色列醫療保險體系引入了競爭機制,並與政府的約束監督相結合,在保險基金、全科醫生、醫療機構各自之間形成了獨特的“被約束的競爭”模式,達到有效提高服務、控制費用的效果。

  以列醫療保險採取管辦分開的執行方式,政府的衛生部門統一制定醫保相關政策,並授權於獨立於各部委的NII國家醫療保險機構統一收取管理醫療保險基金;具體的經辦服務則委託給四家有資質的醫療保險基金公司Clalit、Meuhedet、Maccabi、Leumit,其中Clalit是以色列第一個也是最大的醫保基金機構,基金公司要接受衛生部、NII和公眾的監督,公眾可以將他們的意見呈遞到基金公司,也可直接上報衛生部。

  以色列公民需要註冊成為這四個基金公司之中的一個會員,即可享受公共醫保服務。不同的保險基金公司的資金分配額將由政府基於其註冊的公民數量、年齡分佈以及其他一些指標,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配。這就表明,保險基金公司提供的醫保服務越好,在其註冊的居民就越多,所獲的分配額也就越多。

  這種模式下,以色列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和控制資金的方式對具體的經辦機構進行著約束監督,而這四家負責具體經辦服務的基金公司又在相互競爭的機制下,希望通過吸引更多公民前來註冊方式進行著競爭。這樣的良性迴圈,為以色列不斷提高到醫療服務品質提供了推動力。

  二、嚴格的分級診療制度和全科醫生

  自從建立醫保體系後,以色列政府實行了嚴格的分級診療制度。由全科醫生承擔著初級診療活動,患者遇到醫療問題後,必須首先找全科醫生治療,如果全科醫生認為有必要轉到上級醫院就診,會出具轉診推薦信,拿此推薦信才能到大型的醫院就診,沒有全科醫生推薦信,患者直接到大醫院就診的費用非常昂貴,據瞭解,門診費高達1000多以色列幣摺合約人民幣560元。

  以色列分級診療制度的順利進行,離不開以色列的全科醫生的配備,據統計,以色列全國約有10000名全科醫生,平均每700人配備1名全科醫生,而我國每萬人才有1名全科醫生。不僅如此,以色列還十分重視全科醫生的培養,每所醫學院校都設定全科醫生專業,大學畢業後,還需經過四年的住院醫生培訓和兩次相關考試後才可獲得全科醫生的行醫執照。與我國不同,以色列的全科醫生的收入水平與社會地位較高,基層社群會拿出約80%的醫院收入給醫務人員發薪酬。

  三、協同有序的醫療服務體系

  以色列醫療保險體系不僅在能實現疏導患者有序就醫,在各個醫院之間、醫院與診所之間甚至是私立醫院與公立醫院之間也都有良好有序的協作關係。以色列最大的Clalit醫保基金直接舉辦的Meir醫院,是以色列最大的醫院之一,其下屬有8個社群醫療服務中心,26個大診所,152個初級衛生保健診所,自身就形成了一個很大的醫療聯合體,在醫聯體內,實行統一的法人管理機制,醫療裝置和資訊資源互通共享,醫生可以自由流動,所覆蓋的患者在醫聯體內有序的就醫,各個機構之間分工明確,像加工廠一樣有序高效。

  醫療聯合體內機構眾多,醫生流動性大,難免會出現過度醫療、濫用藥品的現象,為避免上述問題,以色列採取了嚴格的管理措施,醫院不得設立門診藥房,居民購藥時出示的醫生處方上有對應執業醫師的唯一程式碼,其開具的處方在全國前醫保電子資訊系統網站上聯網可查。

  四、以色列醫保制度帶對我國的借鑑

  以色列醫療衛生總費用約佔其國內生產總值的7.8%,人均衛生支出2050美元,低於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投入水平,但居民預期壽命男性為79歲世界第二,女性為83歲世界第五,嬰幼兒死亡率僅為3.5‰。我國城鄉居民參加三項基本醫保的人數超過13億,醫保基金超過10000億元,“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十分嚴重,這與我國現階段的醫保體制有很大的關係,以色列與我國國情不同,但其在醫保領域中的管理機制、運作模式、制度安排卻十分值得我們借鑑。

  第一,大力推進醫保領域的管辦分離,引入競爭機制,優化醫療資源的使用。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制度有效建立與實施的最基本的條件,以色列醫保制度中,政府是醫保政策的制定者與醫保經費的籌集者,在醫保執行中起到了強有力的指導管理作用,減少了基金浪費,提高了保險效率。我國的醫保體制不僅沒有做到管辦分離,在政府職能定位上也模糊不清,改革停滯不前。我國全民醫保體制現有的管理模式事政策制定分割,管理經辦不分的局面,沒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各醫保險經辦機構之間也沒有競爭機制。

  第二,構建分級診療機制,大力發展全科醫生。根據以色列的經驗,以色列醫療機構的層級和定位非常準確,全科醫生負責初級診療服務,患者必須持有全科醫生開具的推薦信才能到更高層級的綜合醫院就診,通過全科醫生分流了很多去大醫院就診的人群。因此,在我國的醫改過程中,一方面要儘快區分醫療機構的角色定位,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的基礎首診作用,大型醫院僅負責病情嚴重的患者。另一方面,要注重我國全科醫生的培養與考核,實現基層衛生機構配有充足合格的全科醫生為居民提供基礎服務。

  第三,繼續推動我國醫聯體的建立,促進醫療資源的深度整合。以色列對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非常高,以醫院床位使用率為例,以色列可達到98%、而歐盟國家僅為77%。我國醫院的每千人口床位數已經高於以色列,但是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對醫療資源的規劃使用不清。大型醫院往往在經濟發達的地區,落後地區病情嚴重的患者難以獲得應有的治療,反而大醫院的資源被其他病人過渡佔用,出現人滿為患的問題。

  第四,我國個人衛生支出的資料雖然低於以色列的52.9%,我國居民在個人自付的比列較低,但並沒有獲得廣大老百姓的滿意,這與以色列居民對醫保服務達到90%以上的高滿意度形成鮮明的對比。原因在於,我國醫保保障水平有限,“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老百姓花錢並沒有獲得較高質量的醫療服務。相比之下,以色列居民雖然個人支付部分略高,但其可以享受到非常高質量的醫療服務,老百姓滿意度高,這說明,老百姓還是願意花錢買到物有所值的服務的。因此,還需優化政府的投入結構,針對老百姓的需求,著重發展高品質的醫療保障服務。

  篇2

  淺析完善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

  一、保證保險的定義

  多年以來,法學界、經濟學界都從自己的專業領域出發,試圖對保證保險作出一個明確的且有說服力的界定。但由於中國現階段並無明確的法律規範對保證保險的概念作出統一的界定,因此關於保證保險的概念仍是眾說紛紜。在此,本文對此不做深入探討,僅出於法律制度層面上的考慮做以下定義。

  保證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不履約行為而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賠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制度。

  二、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後果

  一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發展,以《保險法》為主體,以保監會的各項規章規定為輔助的保險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已初步建立起來,成為我國保險經營的基本法律依據。但總體上看,離保證保險經營的要求還相距甚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保證保險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1法律位階較低:我國保險法第95條第1款的第2項關於財產保險的種類中涉及到了保證保險。僅此一條法律條文涉及到保證保險,而相關的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沒有涉及保證保險。關於保證保險內容較多的規定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和銀監會保監會的規定或是對某一問題的覆函,這些檔案的法律效力較低。

  2內容相互衝突:《保險法》對保證保險合同未作出具體規定,而保監會等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法律位階較低,而且內容相互矛盾,甚至與《保險法》衝突。另外,保證保險的法律建設中一直沒有將其與類似制度加以區分。比如未明確界定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保險法》第九十二條所列舉的財產保險業務中並沒有提及保證保險,僅僅包括了信用保險。而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財產保險業務中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這本身就容易導致內容相互衝突、兩個標準。

  3法律空白較多:《保險法》本應是保證保險經營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我國《保險法》對市場中的一些主要險種有特別規定,而對保證保險,保險法並沒有特別規定,這導致保證保險在保險法中存在空白。

  2.我國徵信體系不完善。

  所謂保證保險,從命名就可以看出經營保證保險,要求保險人能夠迅速、低成本地掌握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風險資訊,以決定是否承保和承保費率的高低。可以說,保證保險正是市場經濟應對信用缺失的產物,但反過來,社會徵信體系的不完善正嚴重影響了保證保險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缺失的後果

  1.業務開展舉步維艱。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具有指引、預測作用,通過規定權利、義務,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某種模式,指引人們的行為,人們也可以通過法律規範來預測到他人的行為及雙方行為的法律後果。保證保險是市場經濟和契約自由的產物,其業務的開展,同樣需要保證保險法律發揮行為指引和預測的作用。然而,由於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缺位,人們對如何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以及其所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缺少一種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預測。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保證保險業務的開展舉步維艱。

  2.糾紛解決無法可依。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缺失帶來的最直接和明顯的不利後果即保證保險糾紛解決的無法可依。如果說保證保險業務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仍可憑藉行業內部自發的努力以及各方當事人形成的共識有所發展的話,那麼,一旦糾紛產生,各方當事人出現意見上的分歧,矛盾被引向裁判機關――法院時,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將面臨一種無計可施、無法可依的局面。

  三、完善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上文提到雖然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金融實踐中已運作數年,但其在立法上相比於其他法律明顯落後。為此,必須加快推進完善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程序,完善保證保險相關制度、規範。關於推進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保證保險立法和其他規範

  1.完善保險法:保證保險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新《保險法》己將其納入其中,但未明確其性質和地位,可以通過對《保險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詳細規定保證保險的相關細節問題。關於保證保險的概念、種類、主體、法律適用、性質、保險標的、合同和基礎合同的關係、保險人的追償權、擔保和保險並存時的處理、投保人惡意騙保的處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等都必須做出詳細的解釋。

  2.完善保監會規章:保監會是我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和統一監管我國保險市場的機構,保監會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現狀適時出臺相關的規範性和制度性的檔案,從而引導保險業務發展方向,規範保險行業的相關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保監會需要在保證保險被執行落實之前做好相關的行業調查和調研工作,充分分析市場的反應,然後權衡各利益相關體之間的關係,聽取各方的建議,科學合理的制定相關的制度,然後在保險行業內逐級落實下去,引導保證保險業務有序、合理的展開。

  3.完善相關行業規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自律性的社團組織,它可以通過號召各保險公司共同遵循相關保險行業制度,簽訂自律公約,自覺維護保險行業業務開展秩序,倡導良性競爭,反對惡性競爭,打擊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促使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證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二配套相關領域法律法規

  保證保險法律制度構建的實踐表明,不同的保證保險險種涉及不同的專業領域,一部保險法難以囊括各個保險險種可能面臨的情形和問題,因此完善的保證保險法律制度不僅僅需要保險法對保證保險明確而全面的規範,也需要相關專業領域法律法規的配合。

  三逐步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

  保證保險的承保標的是投保人的履約行為,即對投保人履行債務信用的保險,投保人的信用風險同時也包括其主觀信用風險。在實際生活中,我國個人信用建設這一塊尚處空白,雖然近年來有所發展但是仍是十分薄弱,至今都還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聯網查詢系統,保險公司在面臨投保人投保的時候,只能被動的通過投保人自己提交的工資流水證明,任職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等一些材料瞭解到投保人的信用狀況。這些情況因為是投保人提供的,其展示出來的資訊無疑是對投保人有力的,但保險公司又不能得到真實的資訊,所以只能依賴於投保人。同時我們必須意識到,我國針對誠信缺失的處罰措施是十分少的,在我們國內個人失信的成本代價是很低的,這也引發了個人誠信的低下,所以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構建個人誠信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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