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各國的實踐模式

  恢復性司法作為一種刑事司法模式,最早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後期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基奇納市。它最初是指當時出現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式。由於其在預防犯罪和加強被害人保護、促進社會和諧方面有著刑罰本身所不及的優勢,恢復性司法制度迅速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逐漸流行起來,在理論和實踐上日益成熟。作為一種替代性犯罪處理方式,成為傳統刑事司法的重要補充。 
  20世紀90年代,恢復性司法在西歐諸國、美國、加拿大、巴西、智利、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幾十個國家獲得了飛速發展。與此同時,恢復性司法實踐也引起了有關國際組織的注意。2000年4月在維也納召開的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上,聯合國將恢復性司法作為一種有效的刑事政策向各成員國推廣。 
  根據2002年4月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11屆會議通過《關於在刑事事項中採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的決議草案指出,恢復性司法是採用恢復性程式並尋求實現恢復性結果的任何方案。恢復性程式通常是指在非法院的第三方的協調和主持下,由犯罪行為人和被害人雙方通過對話的方式,來協商、調和矛盾並共同確定責任。恢復性結果,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群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群,並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群成員的諒解。 
  恢復性司法最基本和核心的理念就是恢復性,實現修復正義,使被害人、犯罪人及社會關係恢復到犯罪前的原有狀態。它為我們提供了一條以和平方式,在當事人充分參與的基礎上解決刑事衝突的新途徑。恢復性司法理念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融入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統,在各國呈現出不同的實踐模式: 
  一、被害人——犯罪人調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VOM) 
  在北美和歐洲盛行20餘年的VOM模式可能是最為廣泛、最受關注的恢復性模式。參與此調解方案的成員相對單一,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作為調解人的社群成員。其立論基礎在於通過被害人與犯罪人對談,讓被害人的疑問獲得解答,而犯罪人所承擔的義務與對犯罪問題達成的最後協議的實現,通過交談程式,使雙方有可能恢復因犯罪而破壞的人際關係及其他損害後果。而調解人的作用則在於提供並維持一個可以充分溝通的對話環境,其由社群的其他人來擔任,代表社群參與犯罪的處理,起到社群參與司法的重要意義。這種調解過程的首要目的不是要實現和解,而是滿足被害人補償的需要,為了撫平被害人心靈的創傷和減弱周圍人員對犯罪的恐懼心理,並且儘量減少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家庭小組會議 
  家庭小組會議是由遭受犯罪影響的主要人員參加的討論如何處理犯罪人的會議。儘管參加會議的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家庭、朋友和在決定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的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雙方的關鍵支持者,但家庭小組會議關注的是犯罪人直面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並重新迴歸社會,重點強調的是對犯罪人的教育。 
  三、量刑小組 
  量刑小組是與刑事司法系統合作反映各方當事人的意願並發展適當的量刑計劃的社群居民小組。量刑小組的動力來自於社群,其將相當的重心放在被害人的需要上面。在這個量刑小組內,人們可以場所預言,全面探討和理解犯罪行為,共同確定幫助受犯罪影響的各方恢復和預防未來犯罪所必需的措施。 
  四、社群恢復委員會 
  社群恢復委員會是指與犯罪人一起進行公開的面對面會議的一組居民。參加這種會議的犯罪人,應該得到法庭允許其參加恢復性司法活動的判決。在社群恢復委員會與犯罪人一起參加會議期間,社群恢復委員會的成員與犯罪人一起討論犯罪的性質、犯罪造成的後果。然後,社群恢復委員會的成員提出一套制裁建議,與犯罪人一起討論,直到他們就犯罪人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採取的具體行動達成協議,並有責任監控該協議是否得到遵守。 
  五、社群服務 
  社群服務是犯罪人為社群工作的一種制裁措施。社群服務既可以作為一種正式制裁措施,也可以作為一種非正式制裁措施。由於鄰里和社群遭受了犯罪人和少年犯罪活動的侵害,犯罪人和少年犯罪人就應當通過有意義的服務活動至少進行部分恢復工作。社群服務向犯罪人提供一種修復自己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