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論文
的寫作,是對學校教學質量和學生學習情況的一種綜合考核方法。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探究
隨著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後,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範圍也越來越大,法律衝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麼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衝突和規則並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衝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鑑。
一、跨國證券投資法律衝突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並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衝突也是非常多的。總的來說,這些衝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係存在衝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麼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於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後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衝突。
二各國對於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範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於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於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衝突的問題,不利於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衝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衝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衝突、發行客體的衝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衝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衝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二、跨國證券投資中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
世界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麼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衝突規範。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衝突應當適用什麼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衝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衝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瞭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並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瞭解到及時的資訊,也便於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物件是廣範圍的,那麼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於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場所支配行為"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跨國公司證券交易不同於國內證券的交易,跨國證券投資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具有更多的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的需要進行證券交易,而且現代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證券交易的跨空間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為了適應國際發展的狀況,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對於糾紛的解決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規定,債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據,其轉讓,適用轉讓地國法。
此外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係,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
三、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特點和發展
一證券交易的雙重法律適用問題
在實際的工作和法律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有關證券規定的法律其實是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而且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充分考慮的證券交易的雙重適用的問題:強制法規定和直接適用法,在這兩種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國對於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交易問題規定不一。但是從主體和交易的強制性方面看,這是私法調整的領域,但是從國家規範證券交易和發行秩序以及管理行為上看,這又是公法的範疇。因此其是具有雙重性質的法律適用。
二證券法的直接適用問題
各國對證券市場實行管理的制度屬於公法領域的規制範圍,應當不同於傳統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衝突問題。
證券監管領域中的這些問題,是各國證券法的直接適用領域,不存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傳統的法律衝突。如違反證券監管法規,則應承擔行政責任,如致他人損害還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證券監管屬公法領域,但其所調整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關係及其規則在性質上仍屬私法內容,所以證券法是兼具私法與公法內容的特殊法律部門。證券法規範證券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而以民事責任為主的私法規制則是構建證券市場的法律基礎。如前所述,各國對證券民事責任的構成的規定不同,導致了在證券跨國發行及交易的情形下產生一定的法律衝突,所以首先應對證券法中的具體規範內容進行識別,區分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以採用不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四、結語
跨國證券投資的發展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實現國家、社會進步的標誌,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與世界各國進行有效的經濟連結,利用世界的資金以及其他資源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撐,是一個可取之道。但同時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我國在競爭力、經營方式上的差別,這些問題最終都是要依靠法律進行解決,只有做好法律適用的選擇,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才能我國跨國證券投資業務的發展提供依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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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跨國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一、證券發行的法律適用
在跨國證券投資交易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或承銷商以及投資人三者之間適用的合同關係精神之約束,那麼理所當然應當是受到合同法律關係的調整。根據在證券投資中所指向的相對人的不同,可以將證券的發行過程分為公募和私募,由於公募和私募所適用物件的不同,對於其相應法律關係的規制也應當不同。對於私募來說,在私募交易過程中所進行的都是雙方之間要約與受要約或者協商談判的方式進行,在此過程中所涉及的雙方所有活動都是在兩者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兩造行為都應當受到私法之調整,若是適用合同的話,也應當通過合同的衝突規範來選擇相應的準據法。對於證券投資中的公募活動來說,在採取合同適用的特殊方法的準據法來確定,也就說通過直接使用之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相應法律適用,因為,在證券公募投資交易活動過程中對證券投資發行地的社會公共利益都必然會產生重大影響。那麼,以下就重點討論跨國證券投資中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則。
一適用發行行為地法
在法理精神上來進行考量證券發行所應當適用的法律,首先就應當要明確證券的法律性質。在很多國家證券都被視為一種債權,那麼作為合同關係產生基礎之一的債權,其適用的法律就應當是契約關係性質法律,由此角度來考察,證券的發行就應當適用契約關係的法律,契約關係的發生最主要的還是契約關係發生地,對於證券投資中的發行來說就是發行行為所在地的法律。從契約精神的實質來看,證券投資的發行適用發行行為地法律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採用的原則,其主要法理基礎在於"場所支配行為"傳統的私法理念與行為習慣,證券的發行涉及資金募集、資訊披露等行為許多國家均規定以行為地法作為準據法。早在20世紀年代初,美洲國家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就作出了相關規定,關於股票或者債券在締約一國內的發行都應當要按照發行所屬地法來適用相關法律。在歐洲的大部分國家裡,一般都是採用的股票證券遵循股份發行地法律,在他們的法律觀念裡,證券涉及到國家金融秩序的執行,一旦發生證券發行或者交易,勢必會對國家金融證券市場產生較大的影響,為了相對限定這類問題產生的影響,就必然要對證券投資中法律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不至於在衝突發生的過程中會出現適用法律依據不確定的情形,而適用法律常採用證券發行地法律,便於證券投資發行行為中的衝突解決。
二適用發行屬人法
在部分國家將證券作為公司股權的一種存在形式,那麼就採用公司內部章程相關管理制度來進行證券投資行為。採用屬人法的優勢在於只要確定了證券也即公司股份等有價證券的所有權人,就可以立即明確證券發行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而無需調查證券發行過程中的一系列執行。
在羅馬尼亞國際私法典規定的適用原則就是屬人法,其具體體現在記名股票、可轉讓股票、不記名股票以及有息債券的發行適用支配發行股票的法人組織章程的法律,同樣是採用屬人法原則的還有匈牙利國際私法中確定,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在早期的德國司法實踐中,也曾經在一段時間裡將發行人的屬人法作為證券交易準據法的判例,在一起個案中將投資者購買的德國以外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在購買之後將其寄存於德國,在證券投資的後續發行過程中,由於證券的發行地在德國之外的國家,其取得或者喪失可能會喪失取得國的公司其他股東利益,那麼此時德國的法律規定將採用證券屬人法的形式保護股東利益。
三可選擇適用屬人或屬地法
當然,不乏有些國家的立法將證券定義為股權兼具債權性質,在可選擇適用屬人或屬地法國家來說,一旦發生證券投資中的法律問題,就會通過國家有關國際私法程式的規定採取選擇性衝突規範來解決相應的問題。最典型的就是瑞士聯邦國際私法中就有規定,通過發起書等形式或類似方式而發生的證券投資,就可以由公司的準據法或者發行地國家的法律進行相應的規制,從這條規定來看,一旦確定為證券投資中發生的法律衝突,就應當根據上述準據法衝突規範來予以解決,而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規定就是典型的無條件選擇性衝突規範,無論是選擇屬人法還是屬地法,都可以作為解決衝突規範的依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操作中,就可以根據密切聯絡以及衝突解決便利原則來確定應當如何適用。
二、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
一證券轉讓適用證券所在地法
一些國家將證券視為動產物權,而證券轉讓在性質上屬產權交易行為。因此,證券交易適用的法律應當是適用證券物權關係,那麼證券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的轉讓、抵押乃至交易中與第三人產生的關係,在這些法律關係中,很多國家都會參照物權適用原則採用證券所在地法的原則。在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中作出如下規定,股票轉讓人與持有人之間的關係,及持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適用不記名證券所在地法或者適用指示證券支付地法。在新修訂的韓國國傢俬法中規定,涉及無記名證券權利的法律適用要以該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在我國證券交易中採取的也是該種規則,在我國境內涉及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之發行和交易,均適用證券法,可見,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的適用是採用證券所在地的法律,其中,作為連結點的所在地應為實物證券或者記錄證券持有人名冊所在地。
二證券交易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有些國家將交易中的證券視為債權,採取與其他債權法律適用一致的模式,如波蘭等國的國際私法典。在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多是採用契約關係的原則,這些國家所採用的跨國證券交易中採用的準據法就是以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為根本,連線到契約關係中就是契約關係履行地,匈牙利國際私法中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此外,波蘭、加拿大等國家也規定了與國際私法理念"場所支配行為"相一致的操作規則。在我國的立法中也是主張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的交易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
三適用意思自治及實際聯絡原則
在跨國證券的國際業務中,證券發行人、投資者、證券交易所等主體間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應履行的義務都是通過書面形式合同來予以認定的,無論是證券發行人與承銷人之間的承銷協議、上市公司與證券所的上市協議乃至上述各主體相互間的各類證券服務協議,都必須是通過合同來予以明確約定。跨國證券國際業務中的合同關係包含的上述關係適用的原則,一方面各國之間在民事私法領域內的意思自治原則,決定了跨國證券業務中也應當遵循這一根本原則,依據這一原則確定相應的準據法,同時,我們也應當清楚地認識到,在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也應當對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另外,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所選擇的法律不得與法院地有關資本市場管理的強制性規範相牴觸。而對於那些當事人沒有作出選擇或者作出的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各國均主張按照實際聯絡原則來確定證券服務協議準據法,那麼,按照實際聯絡之原則確定相應的準據法,依照聯絡最緊密原則就成為各國普遍的做法得到了推廣,例如在證券承銷協議中,承銷證券構成證券承銷協議的特徵履行行為,因此承銷方的營業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應為證券承銷協議的準據法。
總之,在跨國證券投資的發行與交易行為中,各國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那麼對於跨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應當如何確定相應的準據法,或者應當如何確定在各國間都能適用的平衡性法律規則,就應當要因國而異、因地制宜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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