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本科生畢業論文範文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定而動全身的地位,關係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經濟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探討現代經濟下的融資租賃

  摘要:企業在運營活動中,掌握固定資產的次要目的不只僅是為了獲得它的一切權,而是要應用它的運用權以完成企業的運營目的。與商業信譽、發行股票、發行債券、銀行借款其他籌資方式相比,融資租賃是一種將融資和融物混為一體的籌資方式。關於企業來說,既能處理其資金來源,又能獲取企業需求的資產,故是一種“借雞生蛋”的無效融資手腕。

  關鍵詞:租賃;傳統租賃;融資租賃;特徵

  租賃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契約或合同規則的期限內,將資產租讓給承租人運用的一種買賣行為。

  中國進入二十一世紀,經過增資擴股、資產重組和改制的調整程序後,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或運營融資租賃的業務部門逐漸加入市場。重生的租賃公司開端在新實際、新概念、新環境下進入新一輪的開展時期。

  一、融資租賃的特徵

  融資租賃的次要特徵是:由於租賃物件的一切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歸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方式一切權,在合同完畢時最終有能夠轉移給承租人,因而租賃物件的購置由承租人選擇,維修頤養也由承租人擔任,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效勞。租金計算準繩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置價錢為根底,按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資金的工夫為計算根據,依據單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本質是附帶傳統租賃上的金融買賣,是金融工具的一種特殊產品。它和貿易結合起來,因而必需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才幹完成整個買賣。

  二、融資租賃的品種

  為了更好的界定融資租賃,這裡引見一些官方威望認定的融資租賃形式。

  1、複雜融資租賃

  承租人有意向經過出租人租賃由承租人選擇需求購置的租賃物件,出租人經過對租賃專案風險評價後情願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運用。為獲得租賃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額融資購置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件,依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依據承租人佔壓出租人融資本金工夫的長短計算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領取每期租金,期滿完畢後以名義價錢將租賃物件一切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時期承租人沒有一切權但享有運用權,並擔任維修和頤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裝置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融資轉租賃

  租賃公司若從其他租賃公司融資租入的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二承租人,這種業務方式叫融資轉租賃,普通在國際間停止。此時業務做法同複雜融資租賃無太大區別。出租方從其他租賃公司租賃裝置的業務程序,由於是在金融機構間停止的,在實踐操作程序中,只是根據購貨合同確定融資金額,在購置租賃物件的資金運轉方面一直與最終承租人沒間接的聯絡。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敏,有時租賃公司甚至間接將購貨合同做為租賃資產簽署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踐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做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裝置的終端使用者,因而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返還式租賃

  返還式租賃是複雜融資租賃的一個分支,它的特點是承租人與租賃物件供貨人是一體,租賃物件不是外購,而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簽約前曾經購置並正在運用的裝置。承租人將裝置賣給租賃公司,然後做為租賃物件返租回來,對物件仍有運用權,但沒有一切權。裝置的買賣是方式上的買賣,承租企業需將固定資產轉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返還式租賃強調了租賃融資功用,得到了租賃的促銷功用,相似於“典當”業務。企業在不影響消費的同時,擴充套件資金來源,是一種金融活動。

  4、槓桿租賃

  槓桿租賃的做法相似銀團存款,專門做大型租賃專案的一種有稅收益處的融資租賃。次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專案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專案成立資金管理公司進專案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他區域性資金來源次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閒散遊資,應用100%享用低稅的益處“以二博八”的槓槓方式,為租賃專案獲得鉅額資金。其他做法與融資租賃根本相反,只不過合同的複雜水平因觸及面廣,隨之增大。由於可享用稅收益處,操作標準、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平安、費用低,普通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裝置和大型成套裝置的融資租賃。

  5、稅務租賃

  稅務租賃的次要做法與間接融資租賃根本相反,其特點次要是:因租賃物件在承租人的專案中起著重要作用,該物件購置時在稅務上又可獲得政策性優惠,優惠區域性可折抵區域性租金,使租賃單方分享稅收益處,從而吸引更多的出資人。普通用於國度鼓舞的大中型專案的成套裝置租賃。在興旺國度,因工業化水平開展到一定水平,稅收的益處逐漸取消,後兩種做法運用的越來越少。

  6、百分比租賃

  百分比租賃是把租賃收益和裝置運用收益相聯絡的一種租賃方式。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納一定的根本金後,其他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支出的一定比例領取租金。出租人實踐參予了出租人的運營活動。

  7、風險租賃

  風險租賃是指在成熟的租賃市場上,出租人以租賃債務和投資方式將裝置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取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報答的一項租賃買賣。簡而言之,風險租賃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區域性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方式,這也正是風險租賃的本質所在。

  8、構造式參與租賃

  這是以推銷為次要目的的融資租賃新方式,它吸收了風險租賃的一區域性經歷,結合行業特性新開發的一種租賃產品。次要特點是:融資不需求擔保;出租人是以供貨商為背景組成的;沒有固定的租金商定,而是依照承租人的現金流量折現計算融資回收;因而沒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獲得租賃收益外還獲得區域性年限參與運營的營業支出。

  9、分解租賃

  它擴充套件了融資租賃的外延,除了提供金融效勞外還提供運營效勞和資產管理效勞,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效勞,租賃的收益因而擴充套件而風險因而而增加,使租賃更顯露效勞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效勞需求綜合性人才,因而也表現知識在效勞中的重要地位,分解租賃的開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10、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出租人在運營租賃的有形資產。假如從事的是運營性租賃,這種委託租賃就是在運營運營性租賃。假如從事的是融資租賃,這種委託租賃就是在運營融資租賃。委託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可以讓沒有租賃運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運營。普通企業應用租賃的一切權與運用權別離的特性,享用減速折舊,躲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託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的。

  三、融資租賃的劣勢

  融資租賃的利率程度比銀行高,可是依然在許多國度失掉飛速開展次要緣由就是經過融資租賃獲得的固定資產比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要大,足以抵消利率高的缺乏。

  1.雙向逆市開展劣勢

  融資租賃有兩種次要功用,即:融資功用和推銷功用。因而在經濟開展時期,需求資金時,它能充沛發揚融資功用。在經濟蕭條時期,需求促進投資和消費需求時,可以充沛發揚它的促銷功用。只需市場在變化,不論朝那個方向變化都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商機。

  2.非金融機構可以運營金融業務

  由於融資租賃的準金融特性,因而在金融控制國度,融資租賃方式是非金融機構可以運營金融業務的少有幾個方式中的一個,打破被國度壟斷金融的限制金融機構運營融資租賃沒有此優惠。

  3.可以獲得稅收優惠

  國度為了鼓舞投資,專為融資租賃提供了稅收優惠,經過融資租賃的專案可以減速租賃物件的折舊。實踐上把一些應該上繳國度的稅款用來歸還租金,減速了裝置的更新改造.4.有利於中小企業融資普通中小企業由於資信成績,很難從銀行獲得存款。融資租賃由於有輕鬆回收、輕鬆處置以及參與運營等銀行不能運營的活動範圍,因而對承租企業的資信要求不是很高,次要看專案的現金流量能否充足。因而對專案的擔保不是要求很高,填補了銀行存款的空白。

  5.節省專案建立週期

  融資租賃將融資和推銷兩個順序分解一個,因而可以進步專案建立的任務效率。由於租賃自身的靈敏性和抗風險才能,也增加許多專案建立程序中不用要的冗雜手續,可以使企業早投產,早奏效益,抓住機遇,搶佔市場。

  6.有利於技術改造因率

  先運用先進裝置,而不必擔負由於技術提高使裝置掉隊淘汰的風險。對企業及時更新技術配備,迅速採取新技術、新工藝、進步產品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非常有利。

  7.融資費用昂貴

  融資租賃的租金,乍一看比銀行的存款利息要高,但融資租賃是組合效勞,在參與專案評價和裝置選型等後期任務和裝置推銷與效勞上,還要破費一些費用,須計如租賃本錢,這些費用承租人存款上專案也是在利息領取之外需求開支的,加在一同,就會比作為綜合費用的租金要高,而且,租賃專案還可享用減速折舊的實惠,可見從資金總體本錢上看,融資租賃還是比存款上專案合算得多。

  8.防止通貨收縮影響

  假如一個企業添置一套消費裝置,靠本人積聚去推銷需求很多工夫。在通貨收縮時期,早推銷比晚推銷費用要低。採用融資租賃可以先失掉裝置,再用裝置發生的效益去還錢,可以說是"借雞下蛋,賣蛋買雞".雖然本人沒雞,照樣可以吃雞和雞蛋。

  9.防備匯率、利率風險

  假如從國外推銷租賃物件,需求運用外匯。融資租賃可以將外匯折算成人民幣後,以人民幣計價租賃,可以使承租企業防止因人民幣升值而帶來的匯率風險。由於融資租賃在開端時就採用固定利率,承租企業還可以防止利率動搖帶來的利率風險。

  10.躲避貿易壁壘

  各國對互相之間貿易都有一定的限制,經過融資"租賃",可以防止"間接購置"的限制,從而打破貿易壁壘,迂迴進入。另外經過融資轉租賃的方式還可以打破一些國度的金融控制,將"存款"改為融資"租賃"可以防止間接融資的限制。

  11.表外融資

  普通企業存款都要表現在財務報表上,假如負債比例太大,將影響企業的資信水平。經過融資租賃的運營性租賃方式,可以將租賃資產顯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運用租賃物件,還不顯示負債,完成表外融資。當然承租企業同時還要犧牲一些收益才幹取得表外融資。假如犧牲的收益是從租賃物件發生的效益中取得,承租人情願採用這種方法。

  12.靈敏多變

  融資租賃是貿易、金融、租借三結合的產物,既堅持本身特徵又吸收它方好處,因而在操作上十分靈敏,可以有多種方式順應多種狀況,因而搞專案方便、快捷而且成功率比其他融資方式要高。

  我們置信,隨著經濟體制變革的不時深化,對外開放的日益擴充套件,作為融通資金的一種重要方式,我國的融資租賃將會蓬勃的開展,為我國經濟的開展發揚越來越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鳴徐逸星《財務管理》上海三聯出版社2005

  2、王慶成《財務管理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3、上海小企業網《融資之道》專題論壇

  4、中世商務網《融資租賃開展程序》

  篇2

  探究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和改進

  摘要: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國現有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內部投訴還是訴訟仲裁都無法很好地處理這類糾紛問題。以英國金融督察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為首的督察解決模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得到了世界範圍內的普遍認可,通過FOS制度與本國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可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提供示範性參考。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模式FOS;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消費已成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資本和貨幣的流通發展,消費者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時候也成為了“金融消費者”[1]。但是,在面對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維權中的難度。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消費者維權,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維權的立法極少。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這一概念,確立一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制,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在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後,英美等國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陸續出臺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法案》美國和《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方案》英國,在這兩個法案中均明確闡述將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這些改革方案也相應涉及了金融消費糾紛體制許可權和歸屬的調整,使這一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有效。因此筆者也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維護金融消費市場秩序,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維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面對當前國內外金融消費的形勢以及我國近年來多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和不足,結合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提出在我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的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適合我國司法實際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現有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會採取如訴訟、投訴、行政等各種解決方式,其結果也各有差異。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國,儘管金融消費者相對於金融機構處於劣勢,但卻有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善於用各種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機構內部缺少適當的投訴部門和解決途徑,金融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組織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投訴無門

  以我國銀行為例,一般都設有免費的投訴電話、郵箱,或者在各網點設有專門的客戶經理來處理金融糾紛投訴問題。當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考慮時間、金錢等因素,直接與金融工作人員交涉或是向金融機構投訴,成為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的首選。

  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內部的解決部門並不能解決消費者的實質問題,通常會出現搪塞現象,一方面因為這些部門權力不夠,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時,金融機構既是“選手”又是“裁判”,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對於處於弱勢的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訴解決機制――心有餘而力不足

  我國的金融體制採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採取行業型監管,並不是西方等國家混業經營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監管。我國目前主要分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分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分管證券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管保險市場。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解決金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手段。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業對於金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從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繼成立。

  也正是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因,不僅導致監管主體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業行使的法律規範及其標準也有所差異。在複雜的金融糾紛案件面前,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執行,可是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或是同時認為不屬於自己的監管範圍而相互推諉,導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一樣,金融監管機構多與金融機構關係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為,金融監管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監管功效,更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

  3準司法和司法機構解決機制――仲裁乏力,訴訟費神

  就當前已有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來看,一旦向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無果,行政申訴無效,大部分金融消費者轉而向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尋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中就有提到“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4]證監會,保監會也都有釋出一系列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也正是在這股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先後在2005年和2008年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以更好地處理金融交易糾紛,並在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但遺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強的金融仲裁併沒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機構將金融糾紛的解決更多地寄託在法院訴訟上。例如,它們在自己的格式條款中都直接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應採取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也說明這些金融仲裁機構的現實作用甚微。

  4網路和傳統媒體解決機制――治標不治本

  金融消費者利用微博、論壇、新聞媒體等輿論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權益,這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網路和傳統媒體的快捷、全面、傳播率高等優勢也激發了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在採取投訴和行政手段的同時,往往也會藉助媒體的力量。媒體固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金融消費者解決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問題,但是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誘發雙方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域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借鑑

  金融消費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包括極具創新性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仲裁、調解、督察員制度,這其中以英國金融督查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簡稱FOS最具代表性和廣泛適用性。FOS在英國率先應用之後,迅速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推廣,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金融督查服務FOS制度與本國或本地區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從而塑造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模式,為中國大陸解決金融糾紛提供了豐富經驗。

  1英國模式――金融督察服務FOS

  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金融大爆炸”開始就著力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將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改組為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擬監管英國金融行業。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2000》FSMA中更明確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英國金融業的職權。之後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模式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並且設立了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從而形成了金融服務業的“一站式”賠償機制[5]。由此可見,當前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領銜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和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組成。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為核心。

  FOS的爭議解決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見圖1: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解決。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的前八週,由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方式自行商議。第二階段:FOS程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員受理,督察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聯絡,通過對於書面證據的審查而非傳統的聽證或質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調查員複核。調查員所做出的複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此時消費者還是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消費者接受最終裁定,金融機構必須接受[6]。

  由此可見,“英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內部監控、類似仲裁機構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針對金融企業倒閉後實行賠償的金融服務賠償FSCS和司法機構這四個層面組成,既切實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增強了消費者對於金融機構的信任,更推動了英國金融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但是,該模式在FOS程式時,督察員只進行書面審查,儘管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查的中立和客觀,但是並不能全面地瞭解糾紛事實,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在蒐集證據資料等方面相較於金融機構有明顯弱勢,金融機構提交的證據也更傾向於保護自身,這樣就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落不到實處。

  綜上所述,英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國借鑑的。首先,英國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該機構也不同於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協議,消費者不服還可繼續向法院起訴等[7]。

  2日本模式――行業型金融督查服務行業型FOS

  1996年日本開始展開了一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為了更好規範金融消費市場,日本相繼出臺了《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這些法律的實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費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簡稱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屬於行業型 FOS 制度。因為不同金融行業相對應的解決機構比較多,而金融機構的業務也紛繁多樣,若每項業務都與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則明顯不合理。故日本規定金融機構至少須與任意一個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即可,同時須公佈簽訂的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式主要是投訴處理程式和糾紛解決程式見圖 2。1投訴處理程式,消費者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投訴,該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處理和解決;2糾紛解決程式,消費者或金融機構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申請糾紛解決,該機構受理後成立相關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之後達成相應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當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約束力且只適用於當事人是消費者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鑑英國 FOS 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將混業經營和金融糾紛解決納入在一個軌道上,這種創新價值更有助於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我國可以借鑑日本經驗,分階段地從分業經營的基礎上推行行業型FOS:即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自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點我國也已經完成,分別設定金融調解制度,條件成熟後陸續開始深度吸收借鑑 FOS 制度,並逐步建立起統一的 FOS 制度,以構建完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三、對構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不同於英國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場體制,我國金融市場目前還處於上升發展階段,尚屬於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照搬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國家在設立FOS模式之前,已經頒佈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觀我國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立法多為部門規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頒佈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門規章,相應數量也較少。從這可以看出,在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之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金融消費領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費者”概念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奧巴馬政府頒佈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在金融危機之後美國政府將金融發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方面,直接引發了世界各國學者對於“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討論。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中,無論是剛剛修改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都未提及這個概念。金融消費者是有別於普通消費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那麼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定可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即“金融消費者是為了金融消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2確立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性質

  筆者認為,結合當前中國金融發展現狀,融合國外日漸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速度快,從零開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決模式是不現實的;第二,FOS模式不僅在英國得到了很好的起步應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FOS被證明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比較美國模式,FOS的時間經驗更多;第三,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也在向全球發達金融市場看齊,借鑑國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於我們學習西方金融市場,也易於被西方金融市場的認可。

  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屬都設立了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也有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在這基礎上,可以在各消費者保護局的主導下,設立不同行業的“半官方性質”的糾紛解決機構,各金融機構在設立登記時,應強行要求與糾紛解決機構達成強制管轄的協議,只要是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消費者選擇通過該途徑解決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管轄。而糾紛解決機構應獨立於各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框架

  在金融糾紛解決的程式上,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三步見圖3:

  第一步,金融機構內部解決。發生糾紛後,消費者先與金融機構溝通,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流程嘗試解決問題,在一定的工作日後,金融機構沒有回覆消費者或者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消費者可以向解決機構申請糾紛受理,若最終裁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則金融機構不僅要賠償消費者,還要向解決機構繳納罰款;若金融機構在相應的工作日內,做出回覆並給出解決方案,而消費者不接受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解決機構提出申請,進入解決機構的解決程式。

  第二步,糾紛解決程式。糾紛解決機構受理後,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選擇可參考現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案件事實、書面評議和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之後,做出審議結果。

  第三步,若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審議結果,可申請複核,複核委員會只對調查委員會審議的程式、法律規則適用等程式性問題進行稽核,不對案件事實性問題進行復核在此參考了WTO的爭端解決模式,複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消費者接受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且審議結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費者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現狀的分析,以及對英國、日本現有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發展快的背景。儘管相比較國外成熟的保護機制,我們的消費者保護局顯得力不足道,可是進步是不能忽略的。筆者相信,隨著時間發展和條件成熟,我國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決機制也會隨之建立,並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最終全方位地保護金融消費者,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更加成熟。

  註釋:

  1《銀行結算辦法》第一章第十條,“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和有關單證。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參考文獻:

  [1]吳弘,徐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J].東方法學,2009,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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