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體系中的法條競合是什麼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法條競合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體系中的法條競合
刑法體系是一個由一系列法條所構成的統一整體,法條是刑法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而法條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們之間是有機地聯絡著的,因此,法條競合就是法條之間相互聯絡的客觀表現。
那麼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法條,但從數個法條之間具有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其他法條的適用,此即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所要解決的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哪個法條的問題。法條競合的特徵有三:
一是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二是觸犯數法條規定的數個罪名法條競合實際是罪名的競合;
三是數個罪名概念之間存在著邏輯關係。
從邏輯上說,法條競合是法條所規定的罪名概念的競合。刑法中每一罪名的規定都離不開概念和概念的運用。立法者就是在正確認識形形色色的危害社會行為的本質屬性的基礎上,通過概念將其反映在刑法之中。
根據邏輯學的觀點,任何一個真實反映現實的概念都包括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
概念的內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觀事物的本質屬性。
概念的延延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那一類事物,也就是概念所指的物件的範圍。
例如,詐騙罪這個概念,其內涵就是:“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外延則是包括符合上述本質特徵諸如言語詐騙、合同詐騙、廣告詐騙、身份詐騙、信用卡詐騙等形式在內的一切詐騙犯罪行為。邏輯學認為,概念與概念之間的關係指的就是概念外延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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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的四個種類: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例如刑法上普通殺人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一律適用後法,亦即適用特別規定。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 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 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b. 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
c. 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德、日學界多數傾向於否認擇一關係之存在,但是臺灣的刑法學界因認為擇一關係乃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或吸收關係,但仍同時有數法條可茲適用之際,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選擇其一最適當者加以適用,以免有一罪兩罰之不合理現象,故仍多特肯定見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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