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險論文開題報告
環境保險不僅是一種環境侵權之替代性損害賠償制度,而且還在環境風險評價、環境風險監察、防止汙染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環境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環境保險論文範文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根據風險責任社會化原理,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分散鉅額賠償風險,體現了法的基本價值,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要化解環境汙染事故風險,除了加強管理、避免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外,還要考慮建立我國的環境汙染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形成社會的保障機制。
關鍵詞環境侵權環境責任社會化環境保險制度
作者簡介:焦璇宇,中國工商銀行地安門支行。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國家已經建立和完善了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責任社會化的法律制度,而我國在這一領域還處於起步階段。所以,借鑑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則成為我國制定環境責任保障制度的一條有效途徑。要解決環境侵權問題,我認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實現環境責任的社會化,即在保證受害人能夠得到充分及時的經濟賠償的同時,使企業的環境責任實現分攤、企業風險分散,保證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
一、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起源
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是指把環境侵權的損害視為社會的損害,並通過一定的損害賠償機制由國家、社會、企業等來承擔和消化該損害的制度的總稱。它是伴隨著現代西方國家侵權行為法的功能逐漸由損失的轉移,發展成為損失的分散這一過程而建立起來,並不斷髮展完善的,其目的和意義在於及時、有效的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促進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穩定。環境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社會化是彌補傳統賠償制度不足的必然要求,是解決環境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環境權益之間矛盾的需要,是推進和實現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實現當代利益與後代利益之間動態平衡的客觀要求,是協調社會共同發展與個體生存權利之間衝突的需要。
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以被保險人因環境汙染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環境賠償責任為保險標準的責任保險。目前各國對於環境責任保險的定義各不相同,但主要指;環境汙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受害人的權益可以及時的、充分的得到保障,是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形式之一,也是分擔環境責任給企業帶來的風險的有效途徑。
1有利於及時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2有利於企業轉移環境風險;
3有利於保護社會整體的環境利益;
4有利於減少政府的環境壓力;
5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6有利於我國保險行業與國際接軌,增強保險業的競爭實力。
三、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實現方式
如何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的社會化?是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重中之重,從世界各國的研究探討來看,對於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的實現方式,綜合起來主要以下幾種:
1.財務保證制度——是指由潛在的環境侵權責任人主要是汙染性的危險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專門用於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助,如提存金制度和企業基金互助制度等。
2.行政補償制度——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政府通過徵收一定的環境稅和環境費等作為籌資方式而設立損害補償基金,並確立相應的救濟條件,以該基金補償環境侵權損害的受害人,保證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獲得迅速、確實、妥善的實現的制度。
3.社會保障體制又稱社會安全制度——是基於社會福利思想而建立的一種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需要國家在此方面給予大量的經濟支援,保障受害人的生活水平和質量。
四、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就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而言,環境侵權一般包括兩種,一是突發性,二是持續性。突發性的環境侵權突發性強,發生即造成損害,易確定損害物件,損害程度和損害結果,而持續性環境侵權,潛伏時間長,有時是多種因素競合的結果,對侵權行為人很難確定,也使舉證變的非常困難。顯然,就我國目前的環境侵權行為,大多屬於後一種持續性的侵權形態,如果沒有合理的救濟途徑,則不利於對受害人保護。
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可以分為商業性保險和政策性保險兩種。商業性保險多為任意性的,政策性保險則多為強制性的。
目前我國除了較少在對外貿易有政策性保險外,其餘的大部分都是商業性保險。我國對保險的認識程度遠遠不及西方國家,對環境侵權賠償責任更是知之甚少,所以,以商業性保險為主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顯然不能充分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不利於企業自己身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說,我國現階段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十分不合理、不健全,在很多環境侵權方面都無法起到保護受害人、分散企業風險的作用。這是非常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環境制度的建立,還沒有得到廣泛的關注和認可,我認為有一下幾點原因:
1.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率低,保險費用高。使得許多企業在投保之前計算成本得失,從而放棄投保。
2.強制性環境責任保險少,任意性環境責任保險多。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各國是的關注,各國的對外貿易也越來越強調綠色環保,因此,我國迫切的需要建立起符合經濟發展程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3.我國的環保法規不健全,尤其缺少汙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我國目前還沒單獨關於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法律規章制度,無法規範企業和保險公司的行為,更沒有一個統一的保費和賠償標準。再加上認識不足,執法不嚴,雖然汙染環境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汙染者就不會有主動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舉措。
4.缺少有效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我國現有的環境糾紛解決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訴訟費和律師費用較高,受害者無力承擔,而企業相對於受害者來說,又處於強勢地位,使得受害者在索賠過程中困難重重。
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時效
環境責任保險不同於普通保險,其保險利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索賠失效問題上作出限定,否則會對保險人利益造成巨大損害。現在世界上普遍採用的就是“日落條款”,即在保單中規定一個特定時間,以限制索賠問題。
五、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展望
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遵循保險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第三人利益原則的同時,還有其不同於普通保險的制度內容。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以強制性保險為主,任意性保險為輔;限額賠償、全部賠償和可持續賠償制度並存等一系列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一建立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為主導,任意責任保險為補充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侵權問題與一般的侵權問題不同,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不能像司法領域那樣完全的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也不能過度強調該原則。限制過多,不利於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提倡和發展。筆者認為,規定“強制締約的法定情形”,既可以讓特定的社會公眾分擔受害人損失,保障受害人權益,也可以加強社會對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認知程度,實現一個良性迴圈。相反,如果採用任意責任保險的模式,則汙染風險高的企業願意投保,汙染風險低的企業不願投保或者無力投保,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面對高危險的投保群體,出險率會極大增高,破壞了保險架構,無法實現保險目的。
二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投保範圍和不同的保險費率
以訴訟方式獲取救濟的方式是最為繁瑣,時效性最差的,受害人不單要舉證,還要計算理賠標準與費率,如果將這些都直接增加到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就可以減少受害人因舉證困難而無法獲得救濟的情形,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先行理賠,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
三實現環境責任保險限額賠償、全部賠償和可持續賠償方式並存
第一,環境責任保險限額賠償。汙染事故的發生一般侵害範圍較大,產生的損失較多,特別是對受害人的財產、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造成不可逆轉的侵害,如果單讓保險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極可能使保險人因承擔巨大的債務而無法繼續經營,更無法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因此,為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一般保險公司會確定其承擔的責任限額,必要時會要求被保險人共同承擔賠償金。限額賠償可以防止企業逃避責任,使企業從吸取教訓,有助於督促企業改進排汙系統,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二,公平的價值目標。當保險人賠償的金額不足以補償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時,受害人仍然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法請求全額索賠,侵權行為人即被保險人必須承擔起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金額。全部賠償原則保證了受害人利益的最終實現,是對環境責任保險限額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同時,它也給被保險人帶來了一定壓力,使被保險人努力提高企業環保水平,加大對先進環保技術的開發和使用,引進先進的環境治汙裝置,加強環境管理,避免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環境責任保險的可持續賠償是指,當賠償金額超出責任人的履行能力,保險公司和責任企業都無法一次性支付賠償金額,或者支付後會使保險公司和責任企業面臨破產威脅的時候,則應採取柔性漸進的賠償方式,在保證侵權企業可以繼續發展下去的前提下,實現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可持續賠償避免了侵權企業因環境侵權而破產,保護企業的正常運營和生產,給侵權企業一個緩和的空間。這對侵權人和受害人而言,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四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再保險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對保險人所承擔的有損失補償或給付責任的保險。我國《保險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它保險人的,為再保險。”而環境侵權責任再保險是指,將原始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治理責任再次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環境侵權責任再保險以原保險的存在為前提,所以也叫第二次保險。我認為其優點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環境侵權責任保險對固有的巨大風險有效分散。
第二,環境侵權責任再保險對特定區域內的風險進行有效分散。
第三,再保險對特定時間的風險進行徹底分散。
第四,通過相互分保,擴大風險分散面。
六、結語
現代社會,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等環境侵權行為頻繁發生。傳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論囿於過失責任、個人責任的巢臼,難以合理、有效地填補環境侵權所發生之損害。面對當代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趨勢,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環境責任保障制度,並建立起以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為主體,環境責任稅收制。
環境保險論文範文二:淺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摘 要]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在歐美等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而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起步較晚,本文結合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實踐探索,探討在我國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 必要性 構建思路
中圖分類號:G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6-0162-01
環境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綠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汙或汙染水、土地或空氣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物件的保險。被保險人以從事保險單約定的業務活動導致環境汙染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的標的,投保人以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汙染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在歐美等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人較為成熟的階段,而在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主要體現在各種商業保險的附加條款上,如地震保險、遠洋汙染保險、油汙處理保險等,而環境責任保險在我國僅有少量嘗試但不很成功。本文就結合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實踐探索.探討在我國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環境安全管理狀況需要建立環境責任保險
中國的經濟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態環境方面卻衍生出不少棘手的問題。近年來,我國頻繁發生各種環境汙染事件對生態環境、人民健康及社會安全產生了嚴重影響。根據相關統計,我國從1998年至2006年共發生環境汙染和破壞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發生1600多起,這也就意味著平均每天有4起環境汙染事
故發生。這些環境汙染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4億,間接損失難以估量。2007年由環境保護部直接排程處理的突發環境事故達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發生一起水汙染事故,造成數百萬群眾飲用水暫停供應,魚類大量死亡,各種經濟損失達3億元。生態損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復。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由於善後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該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的責任往往得不到落實,汙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即使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受害者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成本,而且索賠時困難重重,引發許多社會矛盾。
應當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調控各種行為.但是在環境保護領域,由於經濟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場條件的不完善,必然導致出現市場調控失靈的情況.這就產生了“企業違法汙染獲利.環境損害社會買單“的現狀,致使環境保護領域的發展亟需政府幹預。
二、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
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建立並實施環境經濟政策是政府幫助環境保護髮展的最佳途徑。環境經濟政策是指運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槓桿來解決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政策。環境責任保險是環境經濟政策中的保險手段,它是基於環境汙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排汙單位因為汙染事故等原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有時非常巨大,大到連排汙單位都無法承擔。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汙染賠償責任,從而使汙染的受害人能夠快速得到賠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機制應運而生。在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機制中,排汙單位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對可能發生的環境事故風險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在核保和防損檢查階段就可能會發現投保人的風險隱患並督促其採取措施,還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參與企業的環境風險監督和管理,排查企業的環境事故隱患,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事故就很可能得以避免,即使事故不幸發生。由保險公司直接向汙染受害人進行賠償也會極大地減輕企業和政府的經濟負擔,有效地促進汙染治理和生態恢復。具休來講,環境責任保險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維護公眾的權益、社會安定及生態平衡。環境汙染帶來的後果往往跨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並涉及到自然界所生存的所有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保護環境對於人類社會的意義十分重大。現實中致害企業往往無法獨立承擔其造成汙染的後果,致使公眾的權益所受到的侵害具有延續性,對社會的安定和生態的平衡產生長期的影響,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2、保證受害人得到補償的同時維持企業的穩定經營。環境汙染可能對第三者產生嚴重的傷害,致害企業應當依照侵權行為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而且環境汙染造成的巨大損失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甚至超出企業的自身承受能力。而環境汙染的風險對於排汙形企業來說又是普遍存在的,企業通過環境責任保險可以有效的規避風險,轉移失,維持企業生產經營。生存發展的穩定。
3、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當企業無法承擔環境汙染的後果時,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對環境進行整治和修復,這就給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財政壓力。環境責任保險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利用商業手段,通過承擔相應的損失分攤修復環境的成本,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
4、減少環境汙染事故並推進市場經濟的完善.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後,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處於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都會積極主動地採取有效的防災防損措施來避免環境汙染的發生。對於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商業利益.必然會加強對被保險企業環境汙染風險的監督和排查力度,有效的避免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並不斷增強自身的實力,在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對於被保險人,根據價值規律,資源的配置原於企業對投資回報的理性預期,對於存在環境汙染隱患的產業而言,環境責任保險的出現無疑是抬高了企業進入的門檻,有利於市場體系的完善。
三、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思路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考慮以下幾點:
1、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內容包括:一是在《保險法》裡明確規定環境責任保險的險種,讓保險人在開展經營這一險種時有法可依。二是修改《侵權行為法》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適用。並建立與環境責任保險相適應的環境侵權糾紛處理機制。三是在《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存在環境風險的企業應當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2.採用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的保險模式。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環境汙染嚴重、環境風險大的行業,實行強制保險。對汙染較輕的行業,政府給予積極引導,促使企業自願投保。通過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相結合的鋪墊和緩衝作用減少環境責任保險對企業的震動,保證保險的順利實施。
3.政府加大對環境責任保險的支援力度。例如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險公司聯合承保,以進一步分散風險.給予保險企業優惠的稅收政策,不斷壯大保險基金,並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參與環境責任保險,在以省為單位對環境汙染責任險實施統保的前提下,每年從企業的排汙費和環境汙染責任險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管理調節基金”,解決突發重大事故的超限賠償問題等。
4、對環境責任保險予以再保險。再保險是原保險人以繳付分保費為代價將風險責任再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在保險人之間進一步分散風險。由於環境侵權具有被侵害物件的廣泛性和侵權損害後果的嚴重性,所以,環境侵權責任保險能否廣泛開展的關健在於能否有效解決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問題。保險人為了防止自己承擔的風險過大,可以通過尋求其他保險人的方式來分散風險,這對於原保險人來說,可以避免所擔風險過大,對於再保險人而言,通過對原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予以保險,可以收取保險費,開展保險經營,對於投保人而言,由於保險人分散了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後,可以獲得穩定的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