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創業者公司選擇型別參考
個人初創業者,相對來說,在資金、社會關係、業務渠道、經營實力等方面,處於弱勢,所選擇公司型別很重要。下面小編告訴你個人初創業者應註冊哪個型別的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它是由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於個人獨資企業而言,儘管投資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卻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業,有自己獨立支配的法人財產,公司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嚴格分開,投資人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劣勢主要體現在:1一人公司設立門檻比較高;公司法規定,註冊一人公司,最低資本限額10 萬元人民幣,而且必須一次繳足;2投資人負稅較重。公司必須就其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從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3在一定條件下,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對此作出了特別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並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其優勢主要體現在:1設立門檻低。沒有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的要求,投資人只需有申報的出資即可;2企業自由度大,經營管理靈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歸投資人所有,由投資人支配;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選擇聘任管理或委託管理;3企業負稅輕。個人獨資企業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企業所得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只須就個人投資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非法人企業,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一旦資不抵債,投資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企業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的風險較大,這是其劣勢所在。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兩種合夥企業的共性,就是有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有其他企業無可比擬的優勢:
1企業信用度高。這源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替企業償還。企業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償還全部債務。基於此,合夥企業容易籌措資金,如從銀行得到貸款,或從供貨商那裡賒購商品;2迅速適應市場。合夥企業作為典型的人合企業,合夥人之間彼此瞭解,相互信賴,志同道合,能夠集思廣益,增強企業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迅速適應市場,提高競爭能力;3合夥企業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負稅較輕,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夥人的個人及家庭財產面臨巨大風險。所以,投資人在準備合夥創業時,一定要選擇值得信賴的、信譽卓著的合夥人。另外,合夥企業產權轉讓受到很大限制,不易流動,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轉讓自己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這一規定,就註定了合夥人不能進退自如。
創業者公司選擇型別參考: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由2 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現實經濟活動中最常見、最大量的企業組織形式。其優勢主要有:
1設立門檻低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是3 萬元人民幣;而且出資方式靈活,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場地、實物、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的股權、債權等資產;對於初創業者來說,是較為理想的選擇。
2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可以依法破產清算,未償還的債務,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償還,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負責。所以,從理論上講,只有公司的破產,沒有股東的破產;
3股權轉讓相對自由,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相對容易。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雙重納稅,即公司盈利要上繳企業所得稅,股東從公司獲得的投資收益還要上繳個人所得稅。另外,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票,所以公司籌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一般不會很大,難以適應大規模的生產經營需要,比較適合創辦中小型企業。
總之,初創業者,對資金、公司運營方式、組織形式等方面的熟悉程度都是一個初識的階段,因此,如何合理地選擇註冊哪種形式,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等各種形式中作出科學的選擇,為今後的發展作好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