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管理規定
為加強高空懸掛作業安全管理,制定了高空作業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處懸掛作業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以懸掛作業方式從事建築物外牆和廣告牌的清洗、裝飾等作業的企業以及租賃懸掛裝置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懸掛作業是指從建築物上部,沿立面用繩索通過懸掛裝置,在專門搭載作業人員及其所用工具的裝置上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以下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
三施工工藝方案;
四懸掛裝置安全操作規程;
五懸掛裝置安裝及除錯技術規程;
六懸掛裝置安全檢查制度;
七懸掛裝置維護、保養及檢修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穿戴制度;
九作業人員、裝置安裝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做好上述制度執行情況的記錄存檔工作。
第五條 高處懸掛裝置的設計、製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JG5027-92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等標準和技術規範設計製造,並對所設計製造的裝置安全效能負責。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稽核者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製造高處懸掛裝置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產品經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及安全效能鑑定。裝置的安全效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 懸掛作業裝置及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和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懸掛裝置應逐臺建立產品及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檔案。
第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所使用工具、器材、電纜、水管等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必須能正確熟練地使用保險帶和安全繩。安全繩上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基本保持垂直於地,作業人員身後餘繩不得超過1米。無特殊安全措施,禁止兩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八條 高處懸掛作業現場區域應保證四周環境的安全,其作業下方應設定警戒線,並有人看守,在醒目處應設定"禁止入內"的標誌牌。
第九條 高處懸掛作業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10.8m/s,相當於陣風6級等惡劣氣候及夜間無照明時作業。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時作業。在距離高壓線10米區域內無特殊安全防護措施時禁止作業。
第十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症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懸掛作業。高處懸掛作業人員在身體不適應或安全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進行高處懸掛作業。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必須對懸掛作業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班組在上班前進行,定期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定期檢查記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存檔
備案。其中鋼絲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一個月至少應潤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一次。新安裝、大修後及閒置一年以上的吊籃裝置,啟動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檢測機構按《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規程》進行安全效能檢查。
第十二條 受建築物結構限制,不能使用懸掛裝置時,必須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企業責任人簽字後,可以使用經過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懸掛裝置作業。
第十三條 懸掛裝置的租賃企業應保證裝置的安全效能和可靠性,並出具裝置安全許可證和安全效能檢驗報告,同時簽訂租賃合同,對所租賃裝置的安全效能負責。
第三章 企業安全資格
第十四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裝置租賃企業、懸掛作業裝置安裝以及檢修單位,必須取得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及懸掛裝置的租賃、安裝和檢修。
第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分為三個等級:三級施工企業可承接7層以下樓房或25米以下建築懸
掛作業的施工專案;二級施工企業可承接14層以下樓房或50米以下建築物懸掛作業的施工專案;一級施工企業可承接所有高處懸掛作業的施工專案。
《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見附件二。
第四章 企業安全資格認可與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高處懸掛作業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裝置的租賃企業、安裝以及檢修單位,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格認可申請,填寫《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影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懸掛作業裝置、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效能檢測檢驗器具裝置清單;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及完成主要高處懸掛作業工程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申請一、二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省、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託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可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組成審查組,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附件三的要求對高處懸掛作業企業進行審查評定,經審查合格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審驗。持證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增或申請升級的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條件申請辦理認可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的外省單位,應持單位所在省市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等工作。若單位所在省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按本
規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案業主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證》進行驗證確認後,方可將高處懸掛作業專案發包給其施工;否則,發生事故,業主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直至吊銷《安全資格證》;並提請工商部門核銷其高處懸掛作業經營專案資格。
1、嚴重違反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2、申報安全資格材料弄虛作假的;高空作業
3、擅自越級施工的;
4、偽造、出借、轉讓《安全資格證》的;
5、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7、隱瞞事故不報的;
8、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高處懸掛作業的企業、懸掛裝置租賃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安裝檢修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安裝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表》
附件二:《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等級基本條件》
附件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
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1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型別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
1 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誌等。
2 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杆要綁紮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牆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並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 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儘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4 屋面簷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於25°應採
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簷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簷口1.2m,並掛好安全網,簷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簷下方設安全網。
2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 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
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並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 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後從事高處作業。
3 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 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牆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並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準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裡側要綁一道護身欄,並設檔腳板。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鑑定合格後方可使用。倒鏈最少應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應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應用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
5 要按規定要求設定安全網,凡4m以上建築施工工程,在建築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採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築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並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6 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 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採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准站1人,雙凳支開後,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 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並要做到高掛低用。
9 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杆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 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