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管理規定3篇

  作業管理規定是為了保障作業人員安全而制定的。下面是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作業管理規定1

  1.目的和範圍

  1.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動火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獨山子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管理。

  2.職責

  2.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動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處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2.2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企業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的消防裝置和器材、警示標誌進行監理,對動火作業票進行審批,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檢查。

  未聘請監理的小工程由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個人行使對施工方的安全監管職責。 2.3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提供保證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並對其費用的使用和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和管理。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和隱患,當場進行糾正或者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電***氣***焊、切割、防水工程、熬製瀝青、現場生活動火等。 3.2 用火作業票辦理程式

  3.2.1在工程施工區域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用火管理規定,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動火要求,由施工企業專案部向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無監理時為專案主管單位***申請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確認後方可實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質的施工區域內的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根據用火現場安全狀況,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後製訂用火安全措施,申報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實施。

  3.2.3 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在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親身現場驗收或指派專人檢查驗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實不得籤批。

  3.2.4動火監護人必須從開始動火到動火結束進行全過程監護,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無法排除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報告,停止用火作業超過2小時的應辦理停止用火手續,經專案部拿出具體排除安全隱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後,按動火作業程式重新辦理用火手續,批准後方可開展動火作業。

  3.2.5動火作業票需一事一辦,若一次動火超過48小時的應重新辦理。動火結束後將作業票報專案監理部進行登出。

  3.4 動火原則及要求

  3.4.1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沒有批准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

  沒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實不用火;沒有用火監護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用火。

  3.4.2動火單位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票後,應逐項檢查現場動火措施和動火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如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在現場,用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3.4.3動火作業票是現場動火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其儲存期限為一年,由申請用火單位、監理單位各持一份存檔保管。

  3.4.4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對作業現場的各類安全防範措施進行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合格後報專案負責人確認。監理專案部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對動火作業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4.2施工現場必須設定能夠滿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單位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作業。

  4.4用火單位在有限空間內施工用火作業,應採用可燃氣體分析儀對其記憶體在的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進行檢測,其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有限空間內氧含量必須小於可能產生爆炸所需的極限氧濃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不在爆炸極限濃度以內。

  4.5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4.6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易燃液洩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業結束後或下班前,用火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5.監火和動火人的職責 5.1 監火人的職責

  監火人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措施不當或未按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在用火作業結束之前,不得擅離現場。

  5.2 用火人的職責

  用火人做到“四不動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得動火;用火作業票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得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得用火。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能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對於現場無安全措施時,管理人員下達強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權拒絕。在停止用火作業或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電源或火種。

  6.附件

  動 火 作 業 票

  作業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現場標準化作業,規範檢修作業行為,使檢修工器具、工具櫃、工具房、各裝置部件等定置擺放整齊,做到標準高、質量優、工藝細、環境美,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檢修作業的定置管理。

  第二章 定置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三條 地面分界:

  ***一***劃定界限分檢修區域、通道區域和格柵區域。

  ***二***根據現場工作場所的需要劃定區域。

  ***三***分界線進行清晰地標記。

  ***四***維持分界線的清晰和不退色。

  ***五***對於檢修區域有廠內公路以及其它有可能通過機動車輛的區域應明確劃分行人通道和機動車道,如禁止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用清晰的標誌註明“禁止通行”,並用標示牌指明繞行路線。

  ***六***機動車通道和人行道留有充分的寬度保證自由通行。

  ***七***禁止使用高光澤的油漆作地面分界的材料,使用統一的分界標識。

  ***八***劃線根據用途的不同分為“警戒線”“禁止阻塞線”“防止碰頭線”“防止絆跤線”,分界線的寬度統一為100mm,所使用的顏色為黃色,色標號為Y100。

  ***九***在消防裝置區域檢修,消防裝置附近塗刷“禁止阻塞線”。

  ***十***在開關附近檢修,開關下劃分 “禁止阻塞線”。

  ***十一***“禁止阻塞線”區域應保證配電櫃門、抽屜開關全部開啟狀態時而不被阻塞。

  第四條 檢修區域定置管理

  ***一***主重要裝置檢修要繪製定置管理圖。檢修班組技術員繪製定置圖,定置圖上要標明各區域荷載,定置圖的繪製應考慮物件重量、作業面積、工藝要求、安全通道等條件,在定置圖上明確所有重要裝置、拆卸的重要部件、工具櫃、移動檢修休息間等所在的具體位置、墊層級別及墊層要求。

  ***二*** 檢修區域存放的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主要交通道路,用黃色線條對該區域進行畫線, 拆卸下來的裝置、零部件擺放做到橫成行,豎成線,並用標牌標明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對於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物品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三***在廠區室外臨時存放大型物品時,必須存放有序,排列堆碼整齊。

  ***四***以劃線的方式規定出檢修用車輛的存放點。

  第五條 裝置定置管理

  ***一***裝置周圍留有檢修維護及執行操作人員的通行場地,使維修者、操作者能安全出入。

  ***二***符合安全文明生產及標準化檢修的要求。

  ***三***主重要裝置檢修各部件根據定置圖要求擺放。

  第六條 生產現場定置管理

  ***一***所有的生產現場不準存放閒置裝置、材料、工器具及雜物,尤其是通道處。

  ***二***生產現場有主重要裝置檢修工作,必須使用圍欄整體或間斷隔離***間斷隔離要用安全警示帶 連結成一個整體***的方法將檢修區域與場所隔離開,並在檢修現場明顯位置放置裝置安全標識及檢修工藝牌,並貼上相關內容。

  ***三***現場備件的擺放 :檢修現場要用的裝置、備品備件定置擺放在指定區域內,並做好標識,標識字跡清晰、工整、內容真實。備品備件應按其結構特點合理採用擺放方式,防止在存放過程中發生變形。易鏽蝕及精度要求較高的備品備件應做好防腐、防塵工作,防止出現鏽蝕、磨損等效能劣化情況。

  第七條 現場工具櫃定置管理

  ***一***裝置、材料、工器具及消耗品,分隔管理。

  ***二***如在休息間存放物品時,擺放整齊有序,根據功用的不同,分割槽存放並進行標識,在各功能區 之間預留足夠的安全通道。休息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在工具櫃記憶體放物品時,備品、工器具和消耗品按照用途、種類及規格分類存放,擺列整齊 劃一,對存放的各類物品進行標識。工器具使用完畢後,應擺放回原位。

  ***四*** 在現場貨架上存放物品時,對小型備件及各類螺栓分開存放,排列有序,對存放的各類物 品進行標識。

  第八條 油品的存放。

  ***一***新到各類油品專桶專用,標明牌號及到貨時間,分類儲存在指定地點,檢修完後及時清理出 現場。

  ***二***回收的廢油存放在指定地點,廢油桶設立明顯標誌,不得與新油桶及其它種類的油桶混用。

  ***三*** 潤滑油應分類擺放或儲存在指定地點,設立標識。

  ***四*** 油品儲存應做好防潮、防塵措施,取油完成後及時封蓋,防止油品變質。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作業管理規定3

  1 目的

  為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起重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提高起重作業隱患排查、風險控制、事故防範能力和管理水平,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起重作業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及承包商均應遵守。

  3 引用檔案及關聯檔案

  3.1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標準》***GHFD-06-TB-08***

  3.2 《特種裝置管理標準》***GHFD-06-TB-09***

  4 專業術語

  4.1 起重裝置: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裝置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裝置、載人起重裝置。

  4.2 起重作業:指運用各種力學知識,藉助各種起重吊運工具、裝置和地形場地,根據起重物***或者負載***的不同結構、形狀、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採取機械起重吊運或手工起重搬運的方式和方法,將物體***或者稱負載***從地面起吊***或推舉***到空中,放到預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過程,如裝置的吊運、鍋爐鋼結構吊裝、主變拖運等。

  4.3 起重作業人員:指從事起重指揮、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業的人員。

  5 執行程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業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起重作業相適應的起重機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作業技術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司索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需具備與起重機械要求相適應的作業場地,適宜存放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場所。

  5.2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並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5.3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4 對於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於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5.5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裝置,必須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查檔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並應有存檔資料。

  5.7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5.7.1 手拉葫蘆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蘆與電動葫蘆前必須進行外貌檢查,確認葫蘆結構是否完整,無損壞等現象。葫蘆運轉部分是否靈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轉動。以及充油部分時候有油等,防止發生幹磨、跑鏈等不良現象;

  5.7.1.2 吊掛葫蘆的繩子、支架、橫樑等,應絕對穩固可靠;

  5.7.1.3 葫蘆吊掛後,應先將手拉鍊反拉,讓起重鏈條倒鬆,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離,然後慢慢拉緊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蘆,應採取墊高措施,避免泥沙帶進轉動軸承內,影響使用壽命;

  5.7.1.5 使用3個月以上的葫蘆,須進行拆卸檢查、清晰和注油,對於缺件、失靈和結構損壞等,一定要修復後才能使用。

  5.7.2 電動葫蘆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和動負荷試驗;

  5.7.2.2 檢查制動器的制動片上是否粘有油汙,各觸點均不能塗潤滑油或用銼刀挫平;

  5.7.2.3 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傾斜起吊或作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並及時消除鋼絲繩在捲筒上脫槽或繞有兩層的不正常情況;

  5.7.2.5 盤式制動器要用彈簧調整至是物件能容易處於懸空狀態,其制動距離在最大負荷時不得超過80mm;

  5.7.2.6 電動葫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並保持乾淨;

  5.7.2.7 電動葫蘆不工作時,禁止把重物懸於空中,以防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5.7.3 鋼絲繩的使用:

  5.7.3.1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強度,一般至少6個月就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做強度試驗;

  5.7.3.2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使用,不應受衝擊力,在捆紮或吊運重物時,要注意不要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快口稜銳角相接觸,在它們的接觸處要墊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襯墊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稜角損壞鋼絲繩而產生裝置和人生事故;

  5.7.3.3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長度不夠時,須採用卸扣連線,嚴格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吊運物件,以免由此而產生的剪下力;

  5.7.3.4 鋼絲繩穿用的滑車,其邊緣不應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鋼絲繩在運動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應與鋼邊的邊緣斜拖,以免鋼板的稜角割斷鋼絲繩,直接影響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5.7.3.6 在高溫的物體上使用鋼絲繩時,必須採用隔熱措施,因為鋼絲繩在受到高溫後其強度會大大降低;

  5.7.3.7 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後,須加潤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鋼絲繩生鏽,另一方面,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它的每股子繩之間同一股中的鋼絲與鋼絲間都會相互產生滑動摩擦特別是在鋼絲繩受彎曲力時,這種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潤滑油後就可以減少這種摩擦;

  5.7.3.8 鋼絲繩存放時,按上述方法將鋼絲繩上的髒物清洗乾淨後上好潤滑油再盤繞好,存放在乾燥的地方,在鋼絲繩的下面墊以木版或枕木,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5.7.3.9 鋼絲繩使用過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鋼絲繩與電焊線相接觸,以免鋼絲繩會損壞,影響作業的順利進行;

  5.7.3.10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注意進行檢查有無斷裂破壞情況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調換新繩,確保安全。

  5.8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並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後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10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以下。

  5.11 大中型裝置、構件或小型裝置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並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5.11.2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5.11.2.1 班級自檢:

  ***一***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捲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二***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並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三***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定情況,劃定不準閒人進入的危險區域並派人看護;

  ***四***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範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五***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5.11.2.2 部門複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後,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5.11.2.3 在自檢、複檢合格後由安健環監察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並有審批見證;

  ***三***裝置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四***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五***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杆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六***待安裝的裝置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八***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九***天氣預報情況;

  ***十***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十一***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5.11.3 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專案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11.4 安健環監察部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5.12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誌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13 在採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瞭解吊裝方案;儘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併合理佈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訊號。

  5.14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4.1 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

  5.14.2 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5.1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14.4 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14.5 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薄⑸璞傅陌踩?V匚錁臀磺埃?恍斫飪?踝八骶?

  5.14.6 作業前需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預控措施。

  5.15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5.1 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5.2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3 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5.1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5.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11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16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5.1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5.1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餘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1***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並設定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5.16.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5.17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5.17.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7.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5.1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5.18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主任工程師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並確保標準的有效性。

  6.2 制度執行人:各生產部門安全專業經理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執行及收集對本標準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7 檢查與評價

  7.1 公司各生產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管控情況進行評價。

  7.2 公司安健環部每年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8 附則

  8.1 本標準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負責解釋。

  8.2 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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